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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本作细则适用于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验收检验。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当按照本规程对验收检验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检验中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检验人员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1 准备工作1.1 检验人员1.1.1 现场检验至少由2名持电梯检验员以上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并必须佩戴检验人员资格证胸卡。 1.1.2 电梯检验人员必须熟悉所检验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产品和本作业指导书规定的检验方法和要求。1.2 检验器具与试验荷载应符合规定的精度要求,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计量检定周期内。1.3 实施现场检验时应具备下列检验条件:1.3.1 环境空气温度、湿度应保持在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正常运行所允许的范围内。1.3.2 电网输入电压应正常,电压波动应在额定电压值7%的范围内。1.3.3 环境空气中不应含有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1.3.4 检验现场(主要指驱动站和转向站)应整洁,不应有与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施,相关现场应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1.4 安全防护1.4.1 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检验作业必需的个体防护用品。 1.4.2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以及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终止检验并必须书面说明原因。2 检验工作2.1 审查技术资料2.1.1 制造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和文件:2.1.1.1 型式试验合格证(复印件)。2.1.1.2 总体布置图。2.1.1.3 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2.1.1.4 电气原理图和接线图及安全开关示意图。2.1.2 安装单位应提供:2.1.2.1 施工情况记录和自检报告。2.1.2.2 安装过程中事故记录与处理报告。2.1.2.3 安装过程中由使用单位提出、经制造单位同意的变更设计的证明文件。2.1.3 改造(大修)单位除提供2.1.2项要求的内容外,还应提供改造(大修)部分的清单、主要部件合格证和型式试验报告副本、改造部分经改造单位批准并签章的图样和计算资料。2.1.4 使用单位应提供注册登记和运行管理制度(如故障状态救援操作规程,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钥匙使用保管制度等)资料以及设备技术档案(内容包括2.1.1、2.1.2和2.1.3项要求的资料,维修保养、常规检查和故障与事故的记录等)。新增设备验收时仅核查运行管理制度。2.2 驱动和转向站2.2.1 机房和转向站内至少应有一块为0.3m2,其较小一边的长度不少于0.5m的没有任何固定设备的站立面积。2.2.2 当主驱动装置或制动器装在梯级、踏板或胶带的载客分支和返回分支之间时,在工作区段应提供一个适当的接近水平的立足平台,其面积不应小于0.12m2,最小边的尺寸不少于0.3m。2.2.3 分离机房、驱动和转向站以及固定式控制柜(屏)前要有一个宽度不小于0.5m,深度为0.8m的自由空间。2.2.4 分离机房、驱动和转向站以及固定式控制柜(屏)在需要对运动部件进行维修和检查的地方,应有一个底面积至少为0.5m0.6m的自由空间。2.2.5 如果转动部件易接近或对人有危险,应设置有效的防护装置,特别是必须在内部进行维修工作的驱动站或转向站的梯级和踏板转向部分。2.2.6 分离机房、各驱动和转向站的电气照明应是永久性的和固定的。在金属结构内的驱动机房、转向站以及机房中的电气照明装置,应为常备的手提行灯。2.2.7 分离机房、驱动和转向站的每一处应配备一个或多个2P+PE型电源插座。2.2.8 在驱动主机附近,转向站中或控制装置旁,应装设一只能切断电动机、制动器释放装置和控制电路电源的主开关。该开关应不能切断电源插座或检修及维修所必须的照明电路的电源。2.2.9 主开关处于断开位置时应可被锁住或处于“隔离”位置,应在打开活板门后能迅速而容易地断开。2.2.10 主开关应能切断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在正常使用情况下最大电源的能力。2.2.11 当暖气装置、扶手照明和梳齿板照明是单独供电时,各相应开关应位于主开关旁并有明显的标志。2.2.12 在驱动和转向站中应设置使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停止运行的停止开关,如果驱动站已设置了主开关,可不设停止开关。停止开关的动作应能切断驱动主机电源,并使工作制动器制动。2.2.13 停止开关应为:2.2.13.1 手动的。2.2.13.2 具有清晰的,永久性的转换位置标记。2.2.13.3 符合安全触点要求。2.2.14 导体之间和导体对地之间的绝缘电阻应大于1000/V,并且其值不得小于:2.2.14.1 动力电路和电气安全装置电路:0.5M。2.2.14.2 其他电路(控制、照明、信号等):0.25M。2.2.15 零线和地线应始终分开。2.2.16 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应设断错相保护装置。2.2.17 电动机的电源应由两个独立的接触器来切断,接触器的触头应串接于供电电路中,如果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停止时,接触器的任一主触头未断开,应不能重新启动。2.2.18 直接与电源连接的电动机应进行短路保护。2.2.19 直接与电源连接的电动机应采用手动复位的自动开关进行过载保护,该开关应切断电动机的所有供电。2.2.20 制动系统供电的中断至少应有两套独立的电气装置来实现。这些装置可以中断驱动主机的电源。如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停车以后,这些电气装置中的任何一个还没有断开,应不能重新启动。2.2.21 能用手动释放的制动器,应由手的持续力使制动器保持松开的状态。2.2.22 如提供手动盘车装置,该装置应操作方便,安全可靠,不允许采用曲柄或多孔手轮。2.2.23 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启动(或当启动是自动时,由一个使用者经过某一点时使之自动启动,投入有效运行),应只能由指定人员才能操作一个或数个开关来实现。开关可采用:钥匙操作式开关,拆卸式手柄开关,护盖可锁式开关等。该开关不应同时用作主开关。2.2.24 操作开关的人员在操作之前应能看到整个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或者应有措施保证在操作之前没有人正在使用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运行方向在开关的指示上应能明显识别。2.2.25 紧急停止装置应设置在位于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出入口附近的、明显而易于接近的位置。2.2.26 对于提升高度超过12m的自动扶梯或使用区段长度超过40m的自动人行道,应增设附加急停装置。附加急停装置之间的距离:a、自动扶梯不应超过15m;b、自动人行道不应超过40m。2.3 倾斜角和导向2.3.1 倾斜角2.3.1.1 自动扶梯的倾斜角不应超过30,当提升高度不超过6m,额定速度不超过0.50m/s,倾斜角允许增至35。2.3.1.2 自动人行道的倾斜角不应超过12。2.3.2 导向 2.3.2.1 自动扶梯梯级在出入口处应有导向,使其从梳齿板出来的梯级前缘和进入梳齿板梯级后缘至少应有一段0.8m长的水平移动距离。在水平运动段内,两个相邻梯级之间的高度误差最大允许为4mm。若额定速度大于0.50m/s或提升高度大于6m,该水平移动距离应至少为1.2m。2.3.2.2 倾斜角大于6的自动人行道,其上部出入口的踏板或胶带在进入梳齿之前或离开梳齿之后,应至少有一段0.4m长,最大倾角为6的运行距离。2.3.2.3 对踏板式自动人行道,离开梳齿的踏板前缘和进入梳齿的踏板后缘,至少应有0.4m以上的一段不改变角度的距离。2.4 相邻区域2.4.1 自动扶梯或自由人行道及其周边,特别是在梳齿板的附近应有足够和适当的照明。室内或室外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出入口处的光照度分别至少为50Lx或15Lx。2.4.2 在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出入口应有充分畅通的区域内容以容纳乘客。该畅通区的宽度至少等于扶手带中心线之间的距离,其纵深尺寸至少为2.5m。如果该区宽度增至扶手带中心距的两倍以上,则其纵深尺寸允许减少至2m。2.4.3 自动扶梯的梯级或自动人行道的踏板或胶带上空,垂直净高不应小于2.3m。2.4.4 如果建筑物的障碍会引起人员伤害时,则应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特别是在与楼板交叉处以及各交叉设置的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之间,应在外盖板上方设置一个无锐利边缘的垂直防碰挡板,其高度不应小于0.3m(扶手带中心线与任何障碍物之间距离不小于0.5m的除外)。2.4.5 扶手带外缘与墙壁或其他障碍物之间的水平距离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小于80mm。2.4.6 对相互邻近平行或交错设置的自动扶梯,扶手带的外缘间距离至少为120mm。2.5 扶手装置和围裙板2.5.1 扶手带开口处与导轨或扶手支架之间的距离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8mm。2.5.2 扶手装置应没有任何部位可供人员站立;应采取措施阻止人们翻越扶手装置,以免除跌落的危险。2.5.3 朝向梯级,踏板或胶带一侧扶手装置部分应是光滑的,其压条或镶条的装设方向与运行不一致时,其凸出高度不应超过3mm,应坚固且具有园角或倒角的边缘。围裙板与护壁板之间的连接处的结构应使钩绊的危险降至极小。2.5.4 护壁板之间的空隙不应大于4mm,其边缘应呈园角或倒角状。2.5.5 允许采用玻璃做成护壁板,护壁板应是单层安全玻璃(钢化玻璃),玻璃的厚度不应小于6mm。2.5.6 围裙板应是十分坚固、平滑、且是对接缝的。但是,对于长距离的自动人行道,在其跨越建筑伸缩缝部位的围裙板的接缝可采取其他特殊方法来替代对接缝。2.5.7 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围裙板设置在梯级,踏板或胶带的两侧,任何一侧的水平间隙不应大于4mm,在两侧对称位置处测得的间隙总和不应大于7mm。如果自动人行道的围裙板设置在踏板或胶带之上时,则踏板表面与围裙板下端间所测得的垂直间隙不应超过4mm。踏板或胶带的横向摆动不允许踏板或胶带的侧边与围裙板垂直投影间产生间隙。2.6 梳齿与梳齿板2.6.1 梳齿板梳齿与踏板面齿槽的啮合深度应至少为6mm。间隙不应超过4mm。梳齿板梳齿与胶带齿槽啮合深度应至少为4mm。间隙不应超过4mm,梳齿板梳齿或踏板面齿应完好,不得有缺损。2.6.2 梳齿板或其支撑结构应为可调式的,以保证正确啮合。梳齿板应易于更换。2.7 安全装置2.7.1 在扶手带入口处应设手指和手的保护装置,并应装设一个使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自动停止运行的开关,且灵活可靠。2.7.2 如有异物卡入梯级、踏板或胶带与梳齿板之间,且产生损坏梯级、踏板、胶带或梳齿板支撑结构的危险时,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应停止运行。2.7.3 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应配备速度限制装置,使其在速度超过额定速度1.2倍之前自动停车,同时切断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电源。(如果交流电动机与梯级、踏板或胶带间的驱动是非摩擦性的连接,并且转差率不超过10%的除外)。2.7.4 自动扶梯或倾斜或倾斜式自动人行道应设置一个装置,使其在梯级、踏板或胶带改变规定运行方向时,自动停止运行。2.7.5 直接驱动梯级、踏板或胶带的元件(如:链条或齿条)的断裂或过分伸长,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应自动停止运行。2.7.6 驱动装置与转向装置之间的距离(无意性)缩短,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应自动停止运行。2.7.7 梯级或踏板任何位置下陷能使保护装置动作,并能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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