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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开(中央电大)法学本科商法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题库(排序版) (更新至2020年7月试题) 案例2006年1月16日,A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电脑购销合同,双方约定:由乙公司向A公司供应电脑100台,货款为50万元,交货期为2006年1月25日,货款结算后即付3个月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2015年7月试题 案例2006年1月16日,A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电脑购销合同,双方约定:由乙公司向A公司供应电脑100台,货款为50万元,交货期为2006年1月25日,货款结算后即付3个月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2017年6月试题 案例2006年1月16日,A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电脑购销合同,双方约定:由乙公司向A公司供应电脑100台,货款为50万元,交货期为2006年1月25日,货款结算后即付3个月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2018年1月试题 案例2006年1月16日,A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电脑购销合同,双方约定:由乙公司向A公司供应电脑100台,货款为50万元,交货期为2006年1月25日,货款结算后即付3个月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2020年7月试题 1月24日,A公司向乙公司签发并承兑商业汇票一张,金额为50万元,到期日为2006年4月24日。2月10日,乙公司持该汇票向S银行申请贴现,S银行审核后同意贴现,向乙公司实付贴现金额47.2万元,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S银行。该商业汇票到期后,S银行持A公司承兑的汇票提示付款,因该公司银行存款不足而遭退票。于是,S银行向A公司交涉票款。A公司以乙公司未履行合同为由拒绝付款。2006年11月2日,S银行又向乙公司追讨票款,未果。为此,S银行诉至法院,诉称:(1)汇票的承兑人A公司偿付票款50万元及利息。(2)要求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A公司辩称:该商业承兑汇票确系由A公司签发并经承兑,但乙公司未履行合同,有骗取票据之嫌,故拒绝支付票款。乙公司辩称,原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太短,无法按期交货,可以延期交货,但汇票追索时效已过了6个月,S银行不能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试问:(1)A公司是否应履行付款责任?为什么? 答:A公司应当履行付款责任。在本案中,A公司作为承兑人,也是出票人,不能以乙公司未履行合同为由拒付票款,该抗辩事由只可以对乙公司,不得对抗其他善意持票人。S银行通过贴现,支付了相应的对价,经原持票人背书后成为新的善意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2)乙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 答:乙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我国票据法规定背书人以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依法被迫索和现追索的金额和费用。但是,S银行在追索时,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6个月的追索时效,因此乙公司不需承担连带责任。案例2006年1月16日,A有限责任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电脑购销合同,双方约定:由乙公司向A有限责任公司供应电脑100台,货款为50万元,交货期为2006年1月25日,货款结算后即付3个月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2012年7月试题 案例2006年1月16日,A有限责任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电脑购销合同,双方约定:由乙公司向A有限责任公司供应电脑100台,货款为50万元,交货期为2006年1月25日,货款结算后即付3个月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2014年7月试题 1月24日,A有限责任公司向乙公司签发并承兑商业汇票一张,金额为50万元,到期日为2006年4月24日。2月10日,乙公司持该汇票向S银行申请贴现,S银行审核后同意贴现,在扣除未到期利息2.8万元后,向乙公司实付贴现金额47.2万元,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S银行。该商业汇票到期后,S银行持A有限责任公司承兑的汇票提示付款,因该公司银行存款不足而遭退票。于是,S银行向A公司交涉票款。A有限责任公司以乙公司未履行合同为由拒绝付款。2006年11月2日,S银行又向乙公司追讨票款,未果。为此,S银行诉至法院,诉称:(1)汇票的承兑人A有限责任公司偿付票款50万元及利息。(2)要求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A有限责任公司辩称:该商业承兑汇票确系由A有限责任公司签发并经承兑,但乙公司未履行合同,有骗取票据之嫌,故拒绝支付票款。乙公司辩称,原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太短,无法按期交货,可以延期交货,但汇票追索时效已过了6个月,S银行不能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试问:(1)A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应履行付款责任,为什么? 答:A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履行付款责任。在本案中,A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承兑人,也是出票人,不能以乙公司未履行合同为由拒付票款,该抗辩事由只可以对乙公司,不得对抗其他善意持票人。S银行通过贴现,支付了相应的对价,经原持票人背书后成为新的善意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2)乙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 答:乙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我国票据法规定背书人以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依法被迫索和现追索的金额和费用。但是,S银行在追索时,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6个月的追索时效,因此乙公司不需承担连带责任。案例2007年3月13日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周某协议共同投资,设立A公司,订立了如下协议:2019年7月试题 (1)该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人民币100万元。其中:赵某拟出资25万元人民币,钱某拟以一辆汽车作价出资20万元,孙某拟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30万元,李某拟以劳务作价出资为5万元,周某拟以劳务作价出资为20万元。(2)公司首次出资15万元,其余部分在公司成立后的2009年12月31日前缴足。(3)委托赵某办理公司的申请登记手续。2007年3月21日赵某到工商局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工商局指出了申请中不合法的地方,赵某与钱某、孙某、李某、周某协商后予以纠正。2007年4月7日,赵某到工商局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2007年4月2日。赵某认为公司成立了应当公告,于2007年4月11日发出公司成立的公告。之后,赵某主持首次股东会。吴某打算加入该公司并拟投入10万元,2007年4月21日,经股东会决议,赵某、钱某、周某三个股东同意增加注册资本,于是吴某加入该公司。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发现,钱某作为出资的一辆汽车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董事会提出了解决方案:由钱某补足差额,如果钱某不能补足差额,则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之后,赵某希望将出资转让给郑某。赵某于2007年4月5日以书面形式向其他股东发出书面征求意见的通知。钱某以前曾与郑某有过恩怨,坚决不同意,但出价不如郑某高。孙某在当日就收到通知,可是一直未予答复。李某与周某称无所谓,并不反对。吴某表示同意。2007年6月11日,赵某将出资转让给郑某,并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钱某认为转让无效。2007年7月,因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依法成立了荆州分公司i荆州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合同纠纷被诉至法院,对方要求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2007年8月,A公司股东会决议向其他企业投资,于是A公司与王某、冯某两位自然人投资设立了一家合伙企业。试问:(1)公司成立,是否必须公告? 答:公司成立无须公告。(2)公司成立后的首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不合法。有限责任公司的首次股东会会议应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孙某召集和主持。(3)董事会做出的关于钱某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的内容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不合法。针对钱某的出资不足,如何在股东间分担,董事会无权作出决议或决定。(4)A公司是否应替荆州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答:A公司应替荆州分公司承担责任。分公司是总公司管理的一个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可以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案例2007年3月13日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周某协议共同投资,设立西南兄弟创业有限责任公司,订立了如下协议:2013年7月试题 案例2007年3月13日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周某协议共同投资,设立西南兄弟创业有限责任公司,订立了如下协议:2014年1月试题 (1)赵某拟出资25万元人民币,钱某拟以一辆汽车作价出资20万元,孙某拟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30万元,李某拟以劳务作价出资为5万元,周某拟以劳务作价出资为20万元。(2)公司首次出资15万元,其余部分在公司成立后的2009年12月31日前缴足。(3)委托赵某办理公司的申请登记手续。2007年3月21日赵某到工商局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工商局指出了申请中不合法的地方,赵某与钱某、孙某、李某、周某协商后予以纠正。2007年4月7日,赵某到工商局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2007年4月2日。赵某认为公司成立了应当公告,于2007年4月11日发出公司成立的公告。之后,赵某主持首次股东会。吴某打算加入该公司并拟投入10万元,2007年4月21日,经股东会决议,赵某、钱某、周某三个股东同意增加注册资本,于是吴某加入到该公司。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发现,钱某作为出资的一辆汽车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董事会提出了解决方案:由钱某补足差额,如果钱某不能补足差额,则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之后,赵某希望将出资转让给郑某。赵某于2007年4月5日以书面形式向其他股东发出书面征求意见的通知。钱某以前曾与郑某有过恩怨,坚决不同意,但出价不如郑某高。孙某在当日就收到通知,可是一直未予答复。李某与周某称无所谓,并不反对。吴某表示同意。2007年6月11日,赵某将出资转让给郑某,并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钱某认为转让无效。2007年7月,因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依法成立了荆州分公司。荆州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合同纠纷被诉至法院,对方要求西南兄弟创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违约责任。2007年8月,西南兄弟创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向其他企业投资,于是西南兄弟创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某、冯某两位自然人投资设立了一家合伙企业。试问:(1)发起人协议中哪些地方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答:发起人协议中有三点不合法。在公司的出资方式中,不允许以劳务作为出资;公司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2)西南兄弟创业有限责任公司哪一天成立? 答:公司成立之日为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即2007年4月2日。(3)公司成立后,吴某加入该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是否合法有效?为什么? 答:吴某加入该公司,股东会进行决议的事项属于特别事项,要经过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而本案中同意的只占65%,尚未达到法定数额,吴某不能加入该公司。(4)赵某将其股权转让给郑某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赵某将其股权转让给郑某的行为有效。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赵某书面告知其他股东后,孙某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都是同意赵某转让股权的。钱某不同意,但钱某的出价又不如郑某高,所以钱某不享有优先购买权。(5)西南兄弟创业有限责任公司能否投资设立合伙企业?为什么? 答:可以。西南兄弟创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案例A公司和B公司协议设立C公司,计划A公司出资1300万元,B公司1000万元设立,实际到位的注册资本为2200万元。依公司章程规定,A公司的最后出资期限尚未到期,因此还有100万元出资没有到位。2016年1月试题 案例A公司和B公司协议设立C公司,计划A公司出资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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