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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 关于加强基层司法所执法权建设的探讨武占芬2016年5月20日目录写作提纲2摘要4关键词4一、当前基层司法所执法权软弱及其原因6(一)法律、法规没有赋予基层司法所执法权6(二)有关部门和领导对基层司法所执法权重视不够7(三)群众对基层司法所执法权的理解不够8(四)基层司法所及其工作人员的原因9(五)有关单位及人员对基层司法所执法权的配合不够9二、加强基层司法所执法权设10(一)加强立法工作,着重从立法上为基层司法所执法权建设提供法律上的依据10(二)提升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自身素质,以工作业绩为加强基层司法所执法权建设开辟道路11(三)加强行政执法培训工作,不断提升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的执法水平12参考 文 献 14写作提纲 关于加强基层司法所执法权建设的探讨 回溯建国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30余年,司法行政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和巨大的发展。司法行政机关在148建设、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加强人民调解建设、开展法律援助、抓好刑释解教人员回归社会等方面都作出了不懈的努力并取得了实实在在的良好效果,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好评。但应该清醒地看到,司法行政工作还有不足甚至软肋,其中如何健全和加强基层司法所执法权建设就是一个非常突出的方面和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一、当前基层司法所执法权软弱及其原因(一)法律、法规没有赋予基层司法所执法权 (二)有关部门和领导对基层司法所执法权重视不够 (三)群众对基层司法所执法权的理解不够 (四)基层司法所及其工作人员的原因 (五)有关单位及人员对基层司法所执法权的配合不够 二、加强基层司法所执法权建设(一)加强立法工作,着重从立法上为基层司法所执法权建设提供法律上的依据 (二)提升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自身素质,以工作业绩为加强基层司法所执法权建设开辟道路 (三)加强行政执法培训工作,不断提升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的执法水平 关于加强基层司法所执法权建设的探讨摘 要: 随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不断加快,加强基层“两所一庭”建设已引起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社会各界也给予了大力的配合及支持。正因为如此,“两所一庭”的规范化建设全面展开,“两所一庭”为人民服务的职能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增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日益显现。但是,目前基层司法所执法权建设仍是“两所一庭”规范化建设中的一个软肋。本文在分析基层司法所执法权软肋的原因后,对加强基层司法所执法权建设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 基层司法所 执法权建设 两所一庭 30年来,司法行政机关在148建设、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加强人民调解建设、开展法律援助、抓好刑释解教人员回归社会等方面都作出了不懈的努力并取得了实实在在的良好效果。但司法行政工作还有不足甚至软肋,其中如何健全和加强基层司法所执法权建设就是一个非常突出的方面和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基层司法所是县司法局的派出机构,直接面对广大人民群众,司法行政机关的许多职能都需要基层司法所及其干警来贯彻落实和执行。如果基层司法所没有与其职能相对应的执法权,其在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政策和执行上级机关文件及会议精神时,就很难取得良好效果和发挥实质作用。进一步讲,如果不加强基层司法所执法权建设,国家不断赋予司法行政机关的新的职能很可能会难以实现甚至无法实现。基层司法所行政执法理应归属狭义的行政执法,就是指把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具体运用到指导和规范法律服务、社区矫正、人民调解、安置帮教、法律援助等工作中去。但实践中,基层司法所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却困难重重、很难打开局面。 一、当前基层司法所执法权软弱及其原因(一)法律、法规没有赋予基层司法所执法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3条规定“人民法庭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必须加盖基层人民法院印章,不得用人民法庭的印章代替基层人民法院的印章”。以上规定分别直接或间接地明确赋予了公安派出所,基层法庭的执法权、司法权,为其更好地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而基层司法所行使执法权则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据,只是按“一揽子”授权的方式打包给了基层司法行政机关,例如,司法部2000年颁布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就是“打包授权”的集中反映,其中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基层法律服务所有超越业务范围等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等规定都没有赋予基层司法所的执法权,正因为没有可供依据的法律、法规,导致基层司法所的执法权弱化甚至没有任何执法权,以至于在指导人民调解,开展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规范基层法律服务等工作时有心无力,处处被动,常常有“巧妇难为无米之炊”之感。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赋予基层司法所的执法权是当前基层司法所不能更好地发挥职能的最大软肋所在。 (二)有关部门和领导对基层司法所执法权重视不够 基层司法所是县司法局的派出机构,负责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日常的司法行政工作,发挥着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的部分职能,兼顾有行政权和一定程度的司法权,然而,不少部门和领导片面地认为,司法权是法院、检察院所独有的,基层政府其他部门也有行政权,司法所能办好的事情,政府其他部门更能办好。结果,基层司法所很难得到领导的重视,职能的发挥程度可想而知。在这种观点的影响下,司法所工作人员被安排到基层政府的计生、招商、城建等部门工作了。一旦发生涉法涉诉案件时,司法所工作人员又被临时调回来处理案件,因为前期对涉法涉诉案件的起因、经过、发展毫不知情,结果临时抱佛脚,对接手的案件可能把握不住分寸、适用法律不准确,政策依据不充分,隔靴搔痒,处理结果很难令当事人满意。 (三)群众对基层司法所执法权的理解不够 创建规范化司法所、省级示范司法所是近几年从中央到地方对基层政法工作高度重视的举措,由于起步时间不长,不少群众分不清派出所、司法所、法庭三者之间的区别,误认为司法所与派出所、法庭一样也有强制权、纠纷最终解决权,抱以厚望,事实并非如此,希望落差很大,失望随至,有矛盾就直接找110或“法庭上见”了。更有群众误认为基层司法所与法律服务所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互相照应”,都是收费的,提供的是有偿服务,只能远观、不能近请,结果基层司法所很难与群众拉近距离。再加上有些陈旧观点,将派出所、法庭、司法所、法律服务所统称为基层政法部门,更为基层司法所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披上了一层神秘的面纱。 必须指出的是,有些群众在生产、生活中遇到了需要解决的困难和矛盾,找到了基层司法所,正因为在执法权上的软肋,尤其在对安置帮教人员的帮扶,基层法律服务所人员提供的不规范服务,社区矫正,人民调解协议的不履行等方面不能采取具体的、行之有效的措施,再加上现实形势、成本等因素考虑,不少群众还是寻求其他途径解决问题。 (四)基层司法所及其工作人员的原因 这是基层司法所执法权弱化的重要内因。虽然基层司法所的规范化建设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仍有部分基层司法所人员编制没有配齐,甚至还有“空壳所”的存在,人员没有配齐的基层司法所很难聚成拳头,形成整体战斗力。例如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在1人所或有2名人员的基层司法所中,1人因公出差或忙于其他事务,其他人员就很难真正履行好司法所的执法权。也可能源于这种原因,少数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没有把心思放在通过提升业务素质、谋划更好地发挥基层司法所职能、加强基层司法所执法权建设、争取领导重视上来,而是把精力放在与工作业务不相关的事情上,这就更加从自身方面弱化甚至放弃了加强基层司法所执法权建设。 (五)有关单位及人员对基层司法所执法权的配合不够 有些机关、事业单位本身就享有对某些方面行使管理和开展执法的权力,即便基层司法所在正常履行职权时,也很难对其开展执法活动,更何况,基层司法所并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赋予的执法权。又如,企业与职工发生的劳资纠纷,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了处理的程序,自成体系,独立成章,企业和职工抛开体系、章法,来寻求基层司法所的帮助可能性不大,不多见。正因为如此,基层司法所更好地发挥职能的空间还需要拓展,积极寻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对基层司法所行使执法权的重视和配合还需要探索,只有这样,基层司法所在和谐社会建设中才能做出更大贡献。 二、加强基层司法所执法权建设。(一)加强立法工作,着重从立法上为基层司法所执法权建设提供法律上的依据 适度下放执法权,例如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警告权,可以赋予基层司法所按照一定的要求和程序来行使,其中第四十二条中的(一)、(二)、(三)项的罚款权可以赋予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来行使为妥,因为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基层司法所与基层法律服务所及人员直接接触,熟悉情况,这样就能更好地发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司法所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监督作用,方便群众。 明确基层司法所的执法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14条第6款规定“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机关应当对其严格管理监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该法第217条“对于被判处徒刑缓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考察。对于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都赋予了公安机关的刑罚执行权,却没有明确赋予司法行政机关的相应职权,只是笼统规定基层组织或罪犯的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比较抽象,可操作性不强。如果以上法律条文明确了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在行使管制、暂予监外执行、假释、缓刑、剥夺政治权利方面的执法权,那么,基层司法所行使执法权就有了可供操作的法律依据。 (二)提升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自身素质,以工作业绩为加强基层司法所执法权建设开辟道路 按照有位知名法律人士的说法,法律工作者的一辈子都是那种“把手指放在善恶交界处的人”,轻者,纠纷止争;中者,断人毁誉;重者,判人生死。那善恶之间的定夺,本是上帝的权柄,法律工作者越而代之,能不慎乎?可见,法律工作者在社会中的地位非同一般。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是法律工作者的一部分,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重要作用。也正因为如此,司法所工作人员必须不断增强自身的政治、业务素质,加强道德修养,达到“外树形象,内强素质”的良好效果,不负国家重托和人民厚望。 当前,在广大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中要广泛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党的事业至上”三个至上的观点,使基层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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