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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有限公司:受贵公司委托,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贵公司的送交的公司章程,进行法律审查,并提出相应对策。一、公司章程的基本情况:该公司章程由股东吴某、刘某、王某、刘某某四位股东起草并签字,根据公司法等相关规定,该章程业已生效,对公司及四位股东具有拘束力。通过审查,该章程仍存在一些问题和隐患。二、存在问题及修改建议:1、公司章程第8条第1项“参加或委托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受代表权”,建议修改为“参加或委托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行使表决权”。 建议理由:“享受代表权”表述不当。2、公司章程第8条第2项“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建议修改为“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目的正当的,可以查阅、复制公司会计账簿、原始凭证”。 建议理由:原条文过于笼统,不利于股东行使知情权。3、公司章程第8条第5项“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建议修改为“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建议理由:如果多个股东均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可能发生争执,规定各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可避免产生纠纷。 另外,其他股东能否仅优先购买出让股东的部分出资,以达到控股等目的,没有明确。如果有此意向,可将该项修改为“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全部或部分出资”。4、公司章程第8条第6项“优先购买公司新增注册资本”,建议修改为“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公司新增注册资本”,理由同上。5、公司章程第10条“股东之间可相互转让部分出资;除发起人吴某股东外,其他股东如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必须退出公司,将股份转让给吴某股东。”建议修改为“股东之间可相互转让部分出资;除发起人吴某股东外,其他股东如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经股东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确认后,该股东应将股份转让给吴某股东,转让价按双方协商的金额确定,协商不一致以评估价为准。” 建议理由:原条文存有很多模糊之处,不具有可操作性。如“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如何认定?由谁评定?股份转让金多少等等均未明确,如果由股东会来认定某一股东是否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可增强信服力。6、公司章程第11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过半数)”建议修改为“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建议理由:原条文有文字上的错误,“一致同意”与“过半数”相矛盾;转让股东自然是同意转让的,应排除在外,因此,将“全体股东”改为“其他股东”。7、公司章程第12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授权人的姓名或名称、住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建议修改为“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注销原股东出资证明书,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住址以及受让金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向其签发出资证明书,修改公司章程(此项修改无需股东会表决),并办理相关登记事项的变更手续。”。 建议理由:原条文存在文字错误,误将“受让人”写成“授权人”;并且公司在处理股权转让后的事务存在程序上的错误,且不全面。8、公司章程第13条项下建议增加一项,“对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作为第13项。 建议理由:对他人提供担保可能会使公司陷入不必要债务纠纷,为约束公司对外担保的行为,避免公司引发纷争,可规定对外担保应由股东会决议通过。9、公司章程第16条“临时会议出席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股东或监事提议方可召开”,建议修改为“临时会议出席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监事提议应当召开”。 建议理由:原条文中的“四分之一”是表决权还是股东人数,表述不清,易生歧义,建议采表决权为宜;原条文句中的“方可”用词不当,应修改为“应当”。10、公司章程第18条 “但股东对本章程第十三条第八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事项所作出的决定,应由代表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建议修改为“但股东对本章程第十三条第八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事项所作出的决定,应由代表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建议理由:1、原条文中“第十项”的表决方式在在本章程第11条中已作出“过半数同意”的规定,与“三分之二表决权通过”相矛盾,“第十项”的事项应在第18条中删除;2、鉴于修改公司章程的重要性、对外担保对公司产生的重要影响,将 “修改公司章程”的第十二项、“ 对外担保”的第十三项,作为“三分之二表决权通过”的事项,更为妥当。12、公司章程第19条第9项“执行董事根据经理的提名”,建议修改为“执行董事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建议理由:原条文在此为一笔误。13、公司章程第20条“公司设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建议修改为“公司设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对执行董事负责。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建议理由:根据该条项下所列“职权”,非“财务负责人”的职权,实为“总经理”的当然职权。14、公司章程第26条中有关于“法定公益金”的规定,建议删除关于“法定公益金”的部分。 建议理由:公司法修改后已将“法定公益金”的内容删除,不再规定有关法定公益金的提取。三、结论意见因贵公司的公司章程中存在的上述问题,如不更正恐生隐患及引发不必要的纷争。公司成立之初各股东之间关系融洽,易于协商,建议及时提请召集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化风险于未然。四、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6、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7、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8、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适用公司法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9、江苏省内资企业登记规范前述意见,敬请斟酌适用。顺祝商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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