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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供材”财税问题处理(一) 工程概算环节中“甲供材”的涉税问题处理全面推开 营业税改征增 值税试点的通 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建筑服务”第2 项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 在该条文件规定中有两个特别重要的词“可以”,具体的内涵是,只要发生“甲供材”现象,建筑施工企业在增值税计税方法上,具有一定的选择性,既可以选择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但有一项“甲工材”现象的增值税计税方法选择是特例。根据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758 号)第一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同时,关于建筑行业营改增试点工作的意见( 税总发 201799 号 ) 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特别是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 财税 201758 号 ) 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在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主要建筑材料的情况下,一律适用简易计税的政策 。”基于以上税收政策规定,在工程概算1/21环节,“甲供材”到底含不含在工程概算中呢?如果含在工程概算中, 施工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甲供材”现象,是依据“税前工程造价(1+10%)”还是依据“税前工程造价(1+3%)”作为工程概算呢?具体分析如下。建筑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裸价)* ( 1+10%)=(不含税材料设备 +不含税人工 +不含税施工机具使用费 + 不含税管理费 +不含税规费 +合理利润) * ( 1+10%)无论承包方选择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上述公式成立;3、 “甲供材”的内涵(财税 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七)项第2 条规定:“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此税法规定,要特别注意该税法条款中的“发包方”、“全部或部分”、“材料”和“动力”四个词。具体理解如下:( 1)“发包方”的理解在建筑发包实践中,“发包方”包括一下三方面:一是业主发包给总承包方时,如果业主自行采购建筑工程中的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的情况,则业主是“发包方”;2/21二是总承包方发包给专业分包人时,如果总承包方自行采购专业分包建筑工程中的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的情况,则总承包方是“发包方”;三是总承包方或专业分包方发包给劳务公司或包工头(自然人)时,如果总承包方或专业分包方自行采购建筑工程中的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的情况,则总承包方或专业分包人是“发包方”。( 2)“全部或部分”的理解如果发包方针对发包的建筑工程自购的材料为零的现象就是包工包料工程。即包工包料工程是指“发包方”对发包的建筑工程自购的设备、材料、动力为零,包工包料工程不是“甲供材”工程。“全部或部分”是指以下三方面的含义:一是承包方承包的建筑工程中的设备、材料、动力全部由“发包方”自行采购;二是承包方承包的建筑工程中的设备、材料、动力,部分由“发包方”自行采购,交给承包方使用于发包方发包的建筑工程中,剩下的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承包方自行采购。三是“甲供材”中的发包方自己购买的材料、设备或建筑配件在整个建筑工程造价中所占的比例,在税法中没有规3/21定具体的比例,只要发包方自己有购买工程所用材料的行为,即使是发包方买一元钱的材料也是“甲供材”现象。( 3)材料和动力的理解材料包括主材和辅材,动力包括水电 机油;甲方购买了计入工程造价中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属于甲供材;甲方购入全部或部分没有计入工程在材料设备动力不属于甲供材;(二):招投标环节中“甲供材”的涉税问题处理招投标环节中的两种“甲供材”现象的法律分析根据“甲供材”金额是否从工程造价中剥离再进行对外招投标进行分类,在招投标环节,存在以下两种“甲供材”现象:1、第一种招投标“甲供材”现象及应用范围(1) 第一种招投标“甲供材”现象的内涵第一种招投标“甲供材”现象的内涵是指发包方将“甲供材”从工程造价中进行剥离,然后将不含“甲供材”金额的工资造价对外进行公开招标的现象。例如,一项工程的工程造价是1000 万元(含增值税),假设“甲供材”金额为200 万元(含增值税),如果将200万元“甲供材”从工程造价1000 万元(含增值税)剥离,以 800 万元(含增值税)对外招投标,就是第一种招投标“甲供材”现象。4/21( 2)第一种招投标“甲供材”现象的应用范围根据招标投标法 第三条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 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 号 ) 第二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 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 导地位的项目。第三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 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 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 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第五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5/21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基于此法律规定, 第一种招投标“甲供材”现象现象的应用范围主要存在与国家投资、 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和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中的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三)合同签订环节中“甲供材”的涉税问题处理“甲供材”在合同签订环节中的涉税问题处理“甲供材”在合同签订环节主要涉及到以下税收问题:一是签订合同时,“甲供材”要不要含在合同价里,如含在合同价里,按不含税价还是含税价签订?二是“甲供材”合同中注明承包方选择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6/21三是签订“甲供材”合同是否要与招标投标文件保持一致?具体分析如下。1、“甲供材”金额是否含在合同价里签订合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基于此规定,在实践中存在两种“甲供材”的合同签订方法:一是建筑合同中“合同价款”条款中的合同价中含有“甲供材”的金额;二是建筑合同中 “合同价款” 条款中的合同价中不含有 “甲供材”金额: 发包方将“甲供材”部分在招投标时剔除出去,直接将不含“甲供材”的工程对外进行招标,发包方在与施工企业签订建筑合同时,在合同中“合同价款”中的合同价中以不含有“甲供材”金额签订建筑合同。甲供材合同签订必须与招投标文件保持一致;(1) 如果招投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不允许甲供材,即便建筑合同或补充协议约定甲方或发包方购买部分或者全部材料、设备、动力属于有效协议,但违反了管理强7/21制性规定;审计的角度看应以招标文件为准,有一定的法律风险;(2) 如果招投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不允许设备及材料,建筑合同或补充协议约定甲方或发包方购买部分或者全部动力属于有效协议,可享受简易计税的优惠;(3) 如果招投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没有规定不允许甲供材,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甲供材的补偿协议,建筑方可以享受甲供材简易计税带来的优惠;3、合同价款条款的节税签订方法关于印花税额计算,应以合同约定金额为依据,如合同中单独约定了 增值税 ,则以不含税金额为纳税依据,如合同没有约定增值税,则以含税金额为依据;如应税合同为非固定金额合同,应先定额贴花,后以实际发生金额计算应纳税额,进项税或销项税是否纳入计税金额,应以合同条款是否明确增值税而定。因此,“甲供材”合同的合同价款条款的签订规范格式范本为:合同价为元(含增值税),其中不含增值税合同额为元,增值税金额为元。这样签订合同价的好处是,在计税印花税时是以不含增值税合同额作为计税依据。4、“甲供材”业务规避税收风险的两种合同签订方法8/21( 1)建筑企业销售额的总额法和差额法的特征分析(财税 2016 36 号)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于此条款规定, 根据“甲供材”金额是否计入建筑企业的销售额,计算建筑企业销售额的方法,分为总额法和差额法。总额法的特点首先,指甲方或发包方购买的“甲供材”部分计入施工企业的销售额(或产值)和结算价;其次,建筑企业必须按照含“甲供材”的结算额向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再次,甲方必须就“甲供材”部分向施工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而且甲方不可以按照平价进来平价出,而必须按照“甲供材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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