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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京城机电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所属企业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企业、控股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对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管理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第二章 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第四条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依法实行会计监督;拟定本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具体办法;参与拟定经济计划、业务计划,考核、分析预算、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办理其他会计事务。第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自身会计业务的需要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确定会计人员名额编制,报公司资产财务审计部备案,公司资产财务审计部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各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实施委派。第六条 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企业要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以便及时组织本企业各项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的核算,实行有效的会计监督。第七条 没有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经批准,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持有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其他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代理记账。第八条 企业所有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财政部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第九条 企业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并制定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总账报表、管理会计、税务核算、会计电算化管理、会计事务管理、稽核、档案管理等。开展会计电算化和管理会计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相应工作岗位。第十条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出纳以外的会计人员不得管理现金、有价证券和票据;会计主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工作。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程序编制人员,不得兼任微机录入工作,不得进行系统操作。出纳人员不得从事出纳以外的电算化录入等操作工作。第十一条 各个岗位的会计人员在明确分工的前提下,要从整体出发,发扬相互协作的精神,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会计工作。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并以制度的形式明确,以便会计人员能够全面熟悉各项工作。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总会计师,由公司统一委派。总会计师行使总会计师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总会计师的任命(聘任)、免职(解聘)依照总会计师条例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第十三条 总会计师的地位和任职条件。根据总会计师条例的规定,总会计师是单位领导成员,协助单位负责人工作,直接对单位负责人负责。总会计师作为企业财务会计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企业的财务会计管理和经济核算,直接参与本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活动。为了保障总会计师的职权,总会计师条例还规定,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不能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责重叠的职务。第十四条 按照总会计师条例的规定,担任总会计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积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 2、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3、取得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部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的时间不少于3年。 4、要有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熟悉国家财经纪律、法规、方针和政策,掌握现代化管理的有关知识。 5、具备本行业的基本业务知识,熟悉行业情况,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6、身体健康、胜任本职工作。第十五条 公司对各企业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逐步实行委派制,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2、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3、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二年。 4、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5、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6、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第十六条 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第十七条 企业领导应当支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公司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每年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八条 企业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企业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出纳。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企业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第三章 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资产财务审计部负责全公司在职在岗会计人员的注册、年检工作。第二十条 公司对持证会计人员的基本情况建立业务管理档案,加强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后期管理。第二十一条 持有非本市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调入本公司工作的,应持原所在地财政部门有关证明材料及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自调入工作单位之日起二十日内,到公司公司资产财务审计部办理重新注册登记手续。第二十二条 持证人员应妥善保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如有遗失,应在市财政局指定的报刊即:北京日报、北京青年报、北京晚报上登报声明,经查实未发现违反北京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行为的,由企业开具证明可到所属区财政部门办理补证手续。第二十三条 根据市财政局的要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年检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一般安排在双年份的下半年,由公司资产财务审计部统一办报理。主要审核和检查持证人员的下列情况:1、完成规定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和学时情况。2、工作单位、学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者职称变更情况。3、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情况。4、已经注册登记的持证人员遵守财经法律、法规和会计职业纪律情况,依法履行会计职责情况。5、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规定。第二十四条 参加年检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年检的内容和要求,由本人逐项如实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明。企业财务部门应当对参加年检的持证人员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检查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年检;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年检。年检期间下列人员可以不参加年检,但最多只免检一次,并提供有效证件:1、出国进修会计专业的人员。2、住院(六个月以上)病人。3、休产假人员。4、应征入伍后非从事会计工作人员。5、其他特殊情况。第二十五条 罚则。任用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或者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未经注册登记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单位,依据会计法第42条的规定处理并报市财政局备案。持证人员不参加或者未通过会计从业资格年检的,其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自当年年检结束之日起自行失效,自失效之日起两年内(含两年)不得重新申请考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四章 会计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第二十六条 企业会计人员必须遵守继续教育的各项规定,自觉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按规定完成年度学习任务,努力提高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不断补充、更新、拓展知识和技能。第二十七条 企业要支持会计人员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会计人员在参加继续教育期间,应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待遇。 第二十八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分为高、中、初三个级别。即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1、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虽未取得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已受聘大中型以上企业总会计师职务及国有大中型企业、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负责人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2、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3、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和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第二十九条 继续教育的内容与形式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应坚持理论联系实际,面向未来,学以致用的原则。具体内容包括:(1)会计理论与实务。(2)财务会计法规制度。(3)会计职业道德规范。(4)其他相关知识。(5)其他相关法规制度。2、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每年必须达到以下学时:(1)高、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68小时,其中接受培训的时间每年不少于20小时,自学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48小时。(2)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72小时,其中接受培训的时间每年不少于24小时,自学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48小时。第三十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包括接受培训和自学两种形式。1、接受培训形式包括:(1)公司委托市财政局会计管理机构批准的培训单位举办的培训。(2)高级会计人员由市财政局统一组织培训。(3)正在普通院校或在成人院校接受国家承认的会计专业学历教育的会计人员,取得毕业证书当年可视为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培训。(4)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及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取得合格证书当年,可视为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培训。2、自学形式包括:(1)部门或单位自行组织的业务学习、岗位培训。(2)承担会计专业课题研究并取得研究成果。(3)市财政局会计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形式。第三十一条 有下外情况之一的会计人员,其继续教育时间可以顺延,在下一年度一并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I、年度内在境外工作超过六个月的。2、年度内病假超过六个月的。3、生育。4、其他情况。有上述情况的会计人员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单位证明,经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审核后确认。第三十二条 继续教育的记录方式是由财政部门审核、计算机打印、登录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上,同时进入会计人员管理档案。第三十三条 继续教育的组织与管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公司资产财务审计部统一负责全公司中、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制定公司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好所属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审核和记录工作;做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档案管理工作;配合市财政局做好会计人员中、初级继续教育的其他管理工作。第三十四条 按规定应参加而未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会计人员,各单位财务部门应督促其接受继续教育。年度内未接受继续教育或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时间的会计人员,如无正当理由,予以警告。第三十五条 连续两年未接受继续教育或连续两年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课时的会计人员,需参加市财政局组织的统一考试并合格才给予年检,不合格或不参加考试者取消其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内容为近两年的继续教育培训内容。第五章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第三十六条 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三十七条 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 会计人员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并结合会计工作进行广泛宣传。 第三十九条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四十条 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四十一条 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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