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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贵铁路高瓦斯隧道管理制度 : 一、高瓦斯隧道施工安全综合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高瓦斯隧道施工和人身安全,防止事故发生,根据国家、行业有关瓦斯隧道施工安全管理的 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 适用于成贵铁路所有高瓦斯(含瓦斯突出)隧道.第三条 鉴于高瓦斯隧道施工的 风险性,参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建立高瓦斯隧道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落实专职管理人员,明确管理职责.现场施工管理应制定针对性的 安全管理制度 、岗位职责、操作规程等管理文件,用于指导施工,严格规范施工和约束管理行为.监理单位应加强高瓦斯隧道施工方案 的 审核和落实情况的 检查与监控;设计单位应及时进行安全设施方案 设计,及时对瓦斯隧道设计方案 进行动态调整;建设单位应定期检查,确保落实到位.第四条 对于承担高瓦斯隧道作业的 施工单位,应建立专门机构开展通风、防突、防爆及瓦斯监测等工作.现场必须建立瓦斯监测组、通风管理组、进洞管理组、施工爆破管理组、应急抢险救援组等专项管理机构或班组,在项目经理部的 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全方位、全程加强对施工安全的 管控.监理单位应分工点落实管理人员和管理职责,全天候加强对施工过程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的 卡控.第五条 作业过程中,参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和操作规程,督促作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并严格按批准的 方案 作业;现场管理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处理;对不能处理的 应当及时报告;接到报告的 人员应当及时赶往现场处置. 现场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的 冒险作业;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 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 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第六条 开工前,参建单位必须对员工进行瓦斯隧道施工专项安全技术培训教育.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和培训考试不合格者,不得安排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七条 隧道内使用的 所有涉及安全的 保护产品,必须取得相应产品安全标志,必须满足高瓦斯隧道的 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经过防爆改装的 各类机械设备,应由相关业绩的 专业单位进行设计、改造,并出具改装部分的 检验报告、产品合格证等. 凡涉及安全生产的 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在使用前必须经过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 技术培训.第八条 施工单位在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方案 的 同时,必须编制安全设计或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技术措施所需费用、材料、设备等必须列入财务计划,保证安全资金投入及时到位.第九条 在隧道主要施工场所附近设置安全备品站,存贮足够数量的 合格的 自救器及其它安全防护用品.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高瓦斯隧道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 ,针对高瓦斯隧道的 施工特点和特殊施工工艺,预先研究确定可能对员工职业健康、安全造成伤害的 重大 危险源,及时进行危险源分析、评价,并以此为基础,编制切合施工实际的 职业健康安全保证方案 ,并组织实施.监理单位应加强对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 的 审核,并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审批的 方案 投入资源和落实管理措施.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隧道施工风险特点,编制应急预案并按程序报批.根据预案要求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以降低和减少职业健康安全事故或异常事件发生后给员工身心健康及安全所造成的 危害. 监理单位应结合隧道风险特征,认真审核应急预案,并督促施工单位按规定频率、内容和管理要求开展预案演练,做好演练记录.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就近与当地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第十三条 参建单位应落实高瓦斯隧道的 施工动态管理制度 , 应依据参建单位管理职责的 划分规定,主责或牵头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根据隧道施工安全风险特点的 变化,及时组织调整或变更施工方案 ,从源头上提升应对安全风险的 能力.在施工方案 调整或变更未到位前,不得继续作业.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洞内外联系通信系统,在洞内配置防爆型通信设备,确保洞内外通信联络畅通.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执行高瓦斯工区施工过程领导干部跟班作业制度 ,与作业人员同时进洞,同时出洞.对没有领导跟班作业的 工点,应予以停工整顿.监理单位主要监理人员(总监、副总监、分站长等)应保持每日一次的 巡视频率加强对施工单位领导跟班情况的 监管.第十六条 施工、监理单位每月开展1次高瓦斯隧道施工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整治现场安全隐患,相关情况应于月末书面报公司段落指挥部.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为从事高瓦斯隧道作业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第十八条 对高瓦斯隧道施工安全管理情况实行严格的 考核与责任追究.公司将高瓦斯隧道施工安全管理情况作为重点纳入激励考核与信用评价;各参建单位应结合现场实际建立高瓦斯隧道施工安全管理业绩考核、责任追究机制,从严进行业绩考核与责任追究,以建立健全安全管理长效机制.1二、高瓦斯隧道进洞管理制度 第一条 施工单位应成立进洞管理组,指定专人负责进洞管理工作.在隧道洞口建立门禁管理系统,对出入隧道的 人员、机具、设备、物资等实施24小 时管控,建立管理台账.第二条 严禁携带任何火种及可能产生火花的 物品入内.人员进洞前,应将随身携带的 手机、香烟、打火机等火种和电子设备(防爆及本安型除外)等保存到专用衣柜,严禁穿着化纤类衣物进入隧道.第三条 进入隧道的 机械设备、电气设备、车辆必须满足防爆要求,否则禁止进入隧道.驾乘人员必须经过安检后方能驾驶车辆进洞;驾驶室未经检查同意不得进洞.整车防爆机械设备、电气设备、车辆应随车携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及定期检查记录. 采用加装车载瓦斯监控系统的 机械设备、车辆,应随车携带车载瓦斯监控系统检验报告、合格证,以及甲烷超限断电功能测试记录(甲烷超限断电功能测试由监控系统维护人员和驾驶员共同每7天进行1次测试).第四条 动火设备进洞时必须携带批复的 动火许可证.第五条 在未通风及瓦斯浓度 超标的 情况下,禁止任何人员进洞.第六条 进洞管理组对进入隧道的 人员有安全管理事项的 告知义务,任何拒绝履行防火、防爆检查的 人员以及饮酒者可以拒绝其进入隧道.三、高瓦斯隧道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第一条 高瓦斯隧道所需安全仪器仪表、防爆机械、防爆电气设备、电缆等由施工单位按照批准的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的 要求、标准统一采购,并建档管理.进场时,应报监理单位组织检查验收.第二条 建立检查验收制度 .隧道仪器、设备安装完成后,由施工单位组织相关部门并邀请监理单位共同进行验收,未经监理单位检查验收合格的 仪器设备不得投入使用.第三条 建立日常检查制度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每月共同组织一次对仪器、设备的 专项检查;施工单位应每周组织一次对洞内施工使用的 仪器、设备、设施全面安全检查;工区和作业队应每天对仪器、设备进行巡视检查;现场专业监理工程师应随时对仪器、设备进行抽查.各类检查应建立检查记录和台账,对检查发现的 安全隐患,要制定整改措施,落实责任人和整改时间,整改完成后应建立验收检查记录.第四条 光学瓦检仪统一编号后由专职瓦检员使用,光学瓦检仪、便携式瓦检仪、瓦斯传感器的 日常校正及保养由瓦斯监测组维护人员负责.便携式瓦检仪、瓦斯传感器应建立校正记录.施工单位应建立光学瓦检仪、便携式瓦检仪、瓦斯传感器使用、检定管理台帐,全程关注瓦检设备的 使用动态.施工单位指定专人负责仪器仪表周期检定工作,没有检定证书的 禁止使用.第五条 安全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洞内照明、动力线路、接头、开关、局部通风机均要符合类环境防爆标准,必须具有煤安标志证书和防爆合格证书;施工单位专职电工每日检查一次,并严格执行相关安全操作规程.施工单位应对煤安标志证书和防爆合格证书存档.第六条 凡是容易被撞击的 、裸露的 电器设备及机具传动部分,必须加装护罩或遮拦,以确保使用的 机具、设施运转良好,制动有效,不产生静电、火花.第七条 洞内使用矿灯(防爆手电筒)的 人员不能拆开敲打和撞击矿灯,矿灯如有电线破损、灯罩接触不良、灯头密封不严、玻璃和胶壳破裂等情况,严禁洞内维修和使用.第八条 便携式瓦检仪和矿灯集中由施工单位指定专人统一充电、管理,并登记发放.第九条 风机要指定专人操作、检修保养,确保风机的 正常连续运转.建立备用风机、备用电源起动试验记录,每月不少于1次.第十条 凡要求维护的 仪器、设备、机械,施工单位应无条件按期整改到位,否则应暂停使用.第十一条 洞内严禁带电处理维修施工机具、电器设备,仪器、设备的 维修、校正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第十二条 凡隧道施工暂不使用的 所有仪器、设备、机械必须及时移出洞外,禁止放于洞内.四、高瓦斯隧道超前地质预报管理制度 第一条 根据铁建设2010120号文,高瓦斯隧道超前地质预报的 责任主体单位为设计单位,其超前地质预报工作由设计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条 设计单位组织编制高瓦斯隧道超前地质预报实施方案 ,按程序报公司审批后实施. 第三条 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 超前地质预报实施方案 开展地质预报工作,及时提交预报结果,对预报结果与设计不符的 提出处理意见,并按程序办理.根据预报结果及实际揭示情况对预报方案 进行动态调整.预报记录必须真实可靠,严禁弄虚作假. 第四条 对瓦斯突出危险地段,设计单位应派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旁站钻探,并对瓦斯浓度 、压力、涌出量及其他不良和特殊地质等做好记录.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成立专门超前地质预报管理机构,负责协调、配合预报单位开展超前地质预报工作. 第六条 超前地质预报工作人员必须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 指挥,预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高瓦斯隧道管理制度 . 第七条 超前地质预报钻孔过程中,现场必须有瓦检员、安全员现场跟班作业,瓦检员做好现场瓦斯浓度 的 检测和预警工作. 第八条 监理单位应检查物探预报实施情况,旁站超前钻探并做好记录,建立预报管理台账. 第九条 超前钻孔施工过程中,遇有毒有害气体涌出、突水突泥等异常情况,或作业面中瓦斯浓度 达到0.5%,必须立即停止施钻,不得退出钻杆,并按程序通知相关单位研究处理. 第十条 超前钻孔必须采用湿式钻孔,严禁干钻,施工过程中专职瓦检员必须随时检查孔内瓦斯情况,发现异常及时记录、汇报、处理. 第十一条 超前钻孔有穿越煤层情况,必须详细记录见煤距离、煤层厚度 、瓦斯浓度 等. 第十二条 对于需要穿越煤层及采空区的 地段,应采用地质调查法形成全洞洞身地质素描,隧道洞身周边20米范围内有煤矿采空区的 ,应形成煤矿采空区与洞身位置关系图. 第十三条 凡未按批准的 方案 实施超前地质预报或地质预报揭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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