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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保险青岛分公司经营外汇业务申请材料外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外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资金管理,保障公司外汇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以及总公司外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本制度适用于泰山保险青岛分公司和所辖各级分支机构。 第三条 各级机构在经营外汇保险业务期间,应严格遵循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有关保险经营机构外汇业务的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外汇业务管理、保险业务项下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第四条 根据业务开展的实际情况,本暂行办法所指外汇资金主要是各级机构经营以外币计价的保险业务所收取的外币保费收入和支付的外币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及需要外币结算的应收、应付款项等。第二章 资金管理体系及原则第五条 青岛分公司对外汇资金按照“分级负责,授权管理”原则进行管理,分公司外汇资金管理工作由公司外汇业务负责人负总责,分公司财务负责人具体负责,业务操作由分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分公司所辖各级机构外汇资金的管理须严格执行分公司资金管理规定。第六条 分公司计划财务部具体负责全辖资金的调度、监控等工作。计划财务部设立外汇资金管理岗,负责外汇资金管理日常工作,对外汇资金安全、完整负直接监管责任。第七条 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资格的各级机构计划财务部负责于每季度初3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外汇管理局报送上季度外汇账户统计表、外汇保险业务统计表和外汇资金运用统计表,并对报表内容的真实、完整和准确负责。第八条 公司外汇资金的管理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原则。第三章 外汇账户的设置与管理第九条 在取得当地外汇管理部门颁发的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经分公司及总公司逐级批准后,分公司所辖机构方可开设外汇经营账户。外汇账户开设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开户资料报总公司计划财务部及机构所在地外汇局备案。第十条 为了方便外汇资金的划转与调拨,提高外汇资金的周转率,保证外汇资金的安全,各级机构应尽量选择在同一家具有外汇经营许可资格的银行开设账户。严禁在信用合作社、城市合作银行以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设外汇资金账户。第十一条 各级机构变更外汇资金账户信息,以及注销外汇经营账户,必须及时向外汇管理局备案,同时要在账户变更和注销之后1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报分公司计划财务部备案后,由公司计划财务部统一向总公司备案。第十二条 外汇经营账户的银行预留印鉴使用财务专用章及负责人的印鉴私章。分公司及所辖机构应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总公司的内部管理要求,建立银行印签的使用、保管等管理办法,并按照内控机制的要求,对银行印鉴中的财务专用和私章要实行分人、分离管理。印鉴的交换要履行严格的登记手续,每日工作结束后要将印鉴放入保险柜或有密码的文件柜中妥善保管。第十三条 各级机构不得在境外开设外汇资金账户。第十四条 各级机构外汇经营账户使用范围如下:(一)外汇保险费的收入和支出;(二)外汇保险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收入和支出;(三)外汇再保险分出保费及相关手续费的收入和支出;(四)外汇再保险项下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收入和支出;(五)其他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和支出。第四章 外汇收支管理第十五条 一切外汇资金收付必须纳入账内核算,资金的收入、支出必须加盖载明日期的收讫或付讫章。各级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外汇保费资金。第十六条 只能收取通过银行划转的外汇资金,不得收取外币现钞。第十七条 外汇资金不得擅自划出,特殊支出须报上级公司逐级批准。第十八条 各级机构在经营外汇保险业务时,向被保险人(受益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须凭保险合同、赔款计算书到外汇指定银行从外汇账户支付或购汇进行结算。第十九条 外汇赔款根据赔款计算书金额,将外币赔款汇入客户的银行账户。禁止在境内用外汇支付除银行手续费之外的各种费用。第二十条 外汇银行存款的管理(一)各级机构应要求开户银行按月出具银行存款对账单。每月必须至少核对一次银行存款,并根据银行对账单及时核对活期存款日记账,编制活期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各级机构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经财务负责人和公司负责人手签确认后,于每月日前报上级机构,分公司进行逐级汇总后每月10日前报。(二)对于外汇未达账项,各级计划财务部资金管理岗应及时查明原因,做出处理,说明未达原因,记录摘要及调整的凭证号等,不得空缺。未达账项原则上不得超过1个月,超过1个月的未达款项应及时请示财务负责人后正确进行相关账务处理。如确有原因不能及时清理,应形成跟进工作记录作为银行余额调节表附件,提交给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对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签字审核。第二十一条 各级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外汇管理制度,核算在经营许可范围内的有合法单证和完备手续的外汇业务。保险合同的计价和结算必须保持币种一致,即保险合同的计价货币必须与结算货币一致,结算货币必须与赔付货币一致。第五章 系统内资金往来管理第二十二条 各级机构收到的外汇资金,应每日上午从外汇经营户内全额上调资金。对因特殊原因暂时不能上划的资金,必须将总经理及外汇业务负责人签字的书面申请上报总公司计划财务部,经审批后方可延迟上划。第二十三条 对于公司预算外的、临时发生的大额赔款、退保等资金需求,应填写外汇资金申请单,经机构负责人和计财部负责人同时签字后,在用款的前二个工作日逐级上报总公司公司计财部申请外汇资金,公司下划资金到分支机构外汇经营账户。第二十四条 通过银行发生的外汇资金上划,上下级机构必须在划款后或收到银行回单后的当日输入系统并编制内部往来科目的会计凭证。第二十五条 通过银行发生的外汇资金上划或下拨,根据内部往来报单,直接由划拨方或收款方自行编制内部往来会计凭证。第二十六条 以往来账款等方式发生的上下级机构间账款结算,下级机构必须在接到上级机构下发的内部往来报单后,按约定的转账月份编制相应的会计凭证。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凡违反本暂行办法的,将视情节轻重,根据公司的有关规定给予责任单位财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以相应的行政处分。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除追回损失外,对责任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按损失金额的一定比例处以经济处罚。第二十八条 分公司所辖分支机构可按照本办法制订本单位的外汇资金管理办法,并报分公司及总公司计划财务部备案后施行。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青岛分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修改。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总经理室审议批准后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泰山保险青岛分公司经营外汇业务申请材料外汇财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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