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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广东省人事厅文件粤人发2008275号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县(区)人事局,省直各单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业经十一届15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以及我省的实施意见规定,抓紧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广东省人事厅 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结合本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岗位设置管理总则1、本实施意见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中承担管理工作、专业技术工作和工勤技能工作职责,并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的工作岗位。2、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综合管理工作,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实行宏观调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确定事业单位通用的岗位类别和等级,对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3、事业单位根据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依据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实现事业单位人事制度从身份管理到岗位管理的根本转变。二、实施范围4、本意见适用于我省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5、行政类事业单位按在编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纳入岗位设置管理;其他事业单位按有聘用合同、正式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的在册正式工作人员纳入岗位设置管理。6、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本实施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7、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有关规定执行。8、下列单位不适用本实施意见:(1)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2)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3)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4)已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三、岗位总量控制和类别设置9、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10、行政类事业单位三类岗位总量的控制标准,按核定的编制总数确定。其他事业单位三类岗位总量的控制标准,按在册正式工作人员数量,结合事业发展需要,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确定。确定的岗位总量不作为增加编制和财政拨款的依据。11、事业单位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确定,控制标准如下:(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为主体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70%以上。(2)主要以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为主体的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3)主要以承担技能操作维护和服务保障等职责为主体的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4)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5)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工作要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已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四、特设岗位设置12、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急需聘用特殊的高层次人才,经主管部门审核,按管理权限报地级以上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省人事厅核准后,可以设置特设岗位。13、特设岗位属非常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管理权限予以核销。14、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1)承担国家或省部重大研究项目或课题,本单位工作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急需引进高层次人才的;(2)引进获“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称号专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和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等急需的高层次人才,本单位相应等级岗位暂无空缺的;(3)符合国家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特设岗位设置具体规定的;(4)其他确需设置的。五、岗位等级设置(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15、根据我省实际,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事业单位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分别对应三至十级(见附表1)。16、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规格和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17、专业技术岗位按高级、中级、初级,设13个等级。高级岗位由高至低分为一至七级,其中正高级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岗位由高至低分为八至十级;初级岗位由高至低分为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见附表1)。18、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设置,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区分正副高的,省属和副省级市属事业单位原则上可设至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地级市、县(市、区)属事业单位原则上可设至专业技术三级岗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改革办法另行制订。(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19、工勤技能岗位分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由高至低分为一至五级,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岗位(附表1);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20、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六、岗位结构比例设置(一)管理岗位的数量和结构比例按以下规定确定:21、事业单位领导岗位和内设机构领导岗位,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设置。其他承担管理任务的职员岗位设置,应保持合理的结构比例。22、未定机构规格、领导职数的事业单位,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商机构编制部门比照确定机构规格、领导职数后,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设置。23、事业单位中的党群组织,除国家和省有具体政策规定的外,原则上不单独设置职员岗位,其工作人员在本单位已聘用的工作人员范围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各自章程产生。(二)专业技术岗位的数量和结构比例按以下规定确定:24、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总体结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136。其中,省属和副省级市属事业单位为343;地级市和副省级市区属事业单位为2;县(市、区)和副省级市街道办事处属事业单位为136;乡镇属事业单位为053065,经济发达、人才密集的乡镇,其比例可相对高于其他一般乡镇。25、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55。26、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职责任务和专业技术工作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专业技术岗位的主系列岗位和辅系列岗位。专业技术主系列岗位的数量一般不低于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80%。辅系列岗位的等级设置应低于主系列岗位的等级。27、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28、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按照全省总体控制标准,由事业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报地级以上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省主管单位审核后,报省人事厅核准确定。(三)工勤技能岗位数量和结构比例按以下规定确定:29、技术工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25%左右。其中,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专业技术辅助岗位要求高、技能人才较多的单位,其比例可适当高于其他单位。30、技术工一级岗位按照全省总体控制目标,由事业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报地级以上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省主管单位审核后,报省人事厅核准确定。七、岗位基本条件31、各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1)遵守宪法和法律;(2)具有良好的品行;(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32、管理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三级职员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在四级职员岗位上工作2年以上;四级职员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在五级职员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五级职员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在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2年以上;六级职员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在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七级职员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在八级职员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八级职员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在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九级职员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在十级职员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十级职员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33、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任职条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34、专业技术二至十三级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1)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还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获国家科学技术奖励二等奖主要完成人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一等奖第一完成人;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院士遴选进入第二轮遴选的院士候选人;“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上连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2年的人员;其他为我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业内公认的专业技术人员。(2)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条件,由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按照本实施意见和行业指导意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3)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35、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1)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2)技术工三级、四级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或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技术工五级岗位。36、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在不低于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基本任职条件下,可以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本单位各类、各等级岗位的具体任职条件。八、岗位设置的程序37、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附表2);(2)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编制岗位说明书;(4)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在广泛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单位负责人员集体研究通过;(5)组织实施。九、岗位设置的审核38、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严格按照以下规定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确定:(1)省直属事业单位的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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