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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01640年英国农民经济的分化的论文13501640年英国农民经济的分化的论文【英文标题】the differentiation of peasant economy of england 13501640 huang chungao【内容提要】本文讨论13501640年英国农民分化问题,对传统的商品化导致两极分化理论模式提出质疑,认为该模式不足以解释英国农民分化的复杂性;同时论证英国农民分化乃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而且呈现出不同的类型。作者认为,只有结合长期的人口变化趋势和家庭人口周期以及商品化来考察,才能充分理解农民分化的历史实际。【摘 要 题】世界经济史【英文摘要】the paper discusses deeply the differentiation of peasant economy of england from 1350 to 1640.it questions directly the classical model of social polarization led by the commercialization about the differentiation of english peasantry,and points out that the model simplifies its complication;it expounds and proves that different elements have functioned to the peasant economy in many ways,and resulted the appearance of the different types of differentiation in england;it considers that it is proper to combine those elements,including the long trend of population change,the family-cycle of demographic change,and the market-orientated production,to investigate the historical differentiation of peasant economy during this period.【关 键 词】英国/农民经济/两极分化/人口分化/新马尔萨斯主义/继承制度 social polarization/demographic differentiation/neo-malthusians/inheritance system【 正 文】 13501640年英国农民经济的变迁,涉及经典的两极分化模式、农业资本主义起源等重大理论问题,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国外学界历年来对此问题时有讨论,国内学界则关注甚少(注:托内、希尔顿、戴尔等几代学者对英国农民分化问题有并不充分的讨论。最近,英国学者简怀特尔又探讨了农民分化与资本主义产生的关系。国内学界虽然对中国农民分化问题有相当热烈的讨论,但对英国农民分化较少关注。)。本文拟分两个阶段来分析13501640年英国农民经济的分化,以揭示其复杂性。一 13501500年是英国农民经济分化的第一阶段。此阶段总体特征呈现上升趋势。 列宁说:“农民中一切经济矛盾的总和构成了我们所谓的农民的分化。”1(p.146)学者们通常根据份地的大小和动产的估计来判断农民经济的差异。份地变化的情形可以证明13501500年英国农民经济的上升,例如在15世纪的伍斯特主教区,中小份地较13世纪末明显减少,大份地则明显增加,显然发生了较为明显的上升运动2(p.300)。 表1显示出,中小份地的减少与大份地的增加相一致;中等份地向大份地上升,小份地向中等份地上升;但这种上升不是等量代替,故中小份地总的来看呈减少趋势。此外,表1还明显表现出,各个庄园总的农民份地数有较大幅度减少,克里夫庄园减少43,翰伯雷减少39.5,哈特里伯雷减少41.5,只有亨伯雷略有增加(4)。这一方面说明,伴随人口减少,承接份地的佃户也减少了;另一方面,大佃户的增加意味着兼并的存在。戴尔观察到,这一地区30英亩以上的份地数“急剧增加”3(p.141),2(pp.299300)。表1. 1299年和15世纪的农民份地规模 学者布里特内尔发现,在15世纪的东盎格利亚,30英亩以上的份地数占所有可计量份地的104(pp.614616)。普斯的研究证明,黑死病后东盎格利亚40英亩份地的比例从2.3增加到4.65(pp.1619)。简怀特尔发现,在诺福克郡,虽然不平等现象依然存在,但乡绅以下诸阶层人士的命运都有改善,尽管程度有所不同6(p.224)。波斯坦认为,关于15世纪农村居民状况的描述,“经济地位的上升”比“分化”更为真实且更方便。他还认为,如果适当地上调份地的标准,则中等农民仍是主要代表7(pp.156157)。 13501500年间农民经济地位的上升不仅体现为份地面积增加,还体现为生活水平提高。工资水平上升使农民劳动力的生活大为改善,即使他们没有多少土地,也并不意味着穷困。波斯坦认为,黑死病的直接影响以及上升到佃户之列,这两个因素造成小土地持有者人数减少7(p.158),8。戴尔认为,1350年后伍斯特主教区的小土地持有者和工资劳动者不能被称为穷人,所谓穷人是指那些年老体弱、无力谋生的人2(p.350)。波尔顿认为,工资劳动者生活不错,是因为土地和人口之间的比率变得对他们有利9(p.241)。14、15世纪的历史证明,随着人口减少,土地相对富余,无地少地的农民人数减少了,他们的经济状况也有所改善。 总之,13501500年英国农民经济的发展趋势是小份地减少,大、中份地增加。虽然仍存在大中小份地的差异,但总体来看这种差异或者分化相对缓和(注:从考古发掘的农民房屋的一致性来看,农民的社会或经济分化缺少证据。)10(p.217);虽然不能像波斯坦等人那样认为15世纪乃是英国农民的黄金时代,但总体来看英国农民经济在14、15世纪确实出现了以上升为主的中农化特征(注:希尔顿认为,14、15世纪,在英国农民阶级内部,分化并没有多少进展。)11(pp.5155,p.91)。 为什么13501500年间英国农民经济出现了上升的趋势? 最直接也最具说服力的解释来自人口与土地资源比例的变化。黑死病造成英国人口剧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学者们一般认为,英国人口在黑死病后损失了1/31/2。而且英国人口的减少是一个持续的过程,1348年的黑死病继之以一系列影响程度不等的全国性鼠疫,如13611362年和1369年的两次瘟疫使整个六十年代都被冠以“黑色”称号,14世纪末、15世纪又有多次鼠疫发生12(pp.568569)。因此在1348年后近1个半世纪之中,英国人口都未能复原,遑论达到1340年代的水平。曾经有人估计,1300年英国人口为44.25百万,1375年则为2.252.50百万,人口减少将近4013(p.234,p.402)。 人口减少了,土地却基本没有变化,于是农民有了增加土地的机会。许多地方都出现的农民土地平均规模扩大就是最好的例证。在莱斯特郡的凯伯沃斯哈科特(kibworth harcourt)村庄,黑死病后家庭份地平均规模从12英亩增加到24英亩14(p.125)。在诺福克郡,13、14世纪该郡农民的份地平均规模一般在35英亩之间,而到16世纪初,如黑文翰比绍普斯(hevingham bishops),1509年为11.7英亩;莫尔雷勋爵(lord morley)的土地上,1529年为13.9英亩;萨克索普迈克尔霍(saxthorpe mickelhall),1500年为19.4英亩。比较两个时期,可以清楚地看出,农民份地平均规模确实增加了6(p.191)。 农民土地平均规模的增加与各地直接佃户数量的减少相伴随。在格罗斯特郡,海福尔斯翰(haversham)庄园1305年的佃户数为52,1458年减少为35;克里夫庄园1299年佃户数为94,1349年为61,1474/5年为53;比波雷1299年佃户数为31,1349年为7,1431年为12。在伍斯特郡的翰波雷,1299年佃户数为86,1349年剧减为31,1466年恢复为526(p.197)。这些数字变化可以说明,造成农民平均份地规模增加最直接的原因,就是土地和人口比率发生了有利于农民的变化。 但是,相对丰富的土地资源为何只是导致小份地农民数量的减少,而没有产生出更多的大农场呢?对此问题的解释要着眼于具体而微观的农民家庭经济行为,其中继承制度乃是最值得关注的。英国农村社会实行以长子、幼子以及诸子分割继承制为代表的继承制度。一般来说,一子(长子或幼子)继承最有利于家庭土地财产稳定,诸子分割则相反。研究发现,在土地充裕地区往往实行诸子分割继承,而土地紧缺地区则多实行一子继承。大量事实表明,在14、15世纪的英国农村社会,一子继承与诸子分割继承之间的界限非常模糊。当黑死病后土地资源相对丰富,土地市场价格相对便宜时,父亲可以为其他孩子从市场获得土地,而将主份地留给一个孩子。这样既维持了家庭财产稳定,又为不能继承主份地的其他孩子建立起了新的经济14(p.117)。因此,实行一子继承并不排斥其他孩子获得土地和财产的机会,甚至女儿也有陪嫁。通过这样的继承习俗,减少了无地、少地农民的数量。人口减少之后土地资源相对丰富的优势就此体现出来。 除了继承制度的模糊性,我们还注意到,在一些地区,家内继承本身在农民土地处分中不再特别重要。继承水平低与土地易手快构成了14世纪末、15世纪许多地方的鲜明特色。例如在坎普塞(kempsey),每年有多达10的份地易手。在西米德兰地区的怀特斯通(whitstones),13771389年家庭内部的土地转让占16,而家庭之间的土地转让占26;到13901399年,前者变为15,后者变为19;14301439年,前者是14,后者是5;14401449年,前者17,后者45;14501459年,前者15,后者8;14601469年,前者14,后者20;14701479年,前者21,后者38;14801499年,前者8,后者5615(pp.283286)。比较前后两者数字变化,很可以看出农民继承重要性的降低。这种低水平继承在很大程度上是农民家庭没有继承人所致;也有不少是孩子们离开本地,到其他地方寻求发展的结果。因为土地资源相对富余,他们到其他地方也不难获得土地,或者受到雇佣。 孩子们离开后,父亲就不得不放弃份地。这说明一个家庭的人口减少往往意味着份地减少,而人口增加往往意味着份地增加。这种情形在中世纪晚期英国各地都很普遍。例如西米德兰地区的农民瓦尔特茹什米尔(walter rushemere),1456年大约20岁时从寡母处继承了9英亩土地;1478年作为“下佃户”(sub-tenant)又得到半码地(half-yardland)(注:1 yardland=30英亩。),这时他已有6个孩子,需要更多的土地来养活他们;1488年他的转租协议结束;到1506年他死时还是只有9英亩土地15(p.287)。很明显,他的土地的扩大和缩减是与其家庭规模大小相一致的。这种模式甚至在几代人身上重复。例如在前引坎普塞庄园,1450年代托马斯贝特(thomas bate)的土地最多时有18英亩,1456年被没收12英亩,1464年他死时只剩下6英亩:他的儿子瓦尔特贝特(walter bate)1456年得到了他父亲失去的12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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