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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清单序号1234567赔偿项目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间的工 资福利护理费伤残待遇金额理由和依据第三十条第一款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 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第三十条第四款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 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 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 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 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 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 保险基金支付。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 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 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 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 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 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 单位负责。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 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 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 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 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 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50%、40%或者 30%。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 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1)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标准为:一级伤残为 27 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 25 个 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 23 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 21 个月的本人工资;(2)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 残为本人工资的 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85%,三级伤 残为本人工资的 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75%。伤残津 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 差额;(3)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 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 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 受以下待遇:(1)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标准为:五级伤残为 18 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 16 个 月的本人工资;(2)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 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 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70% ,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 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 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 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 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 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 受以下待遇:(1)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标准为:七级伤残为 13 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 11 个 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 9 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 7 个月的本人工资;(2)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 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 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 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伤保险 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 就业补助金:(1) 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本人书面提出 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聘用)关系的;(2) 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 用人单位不再续签劳动(聘用)合同而终止劳动(聘用)关 系的,或者工伤职工本人书面提出自愿解除劳动(聘用)合 同的;(3) 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 六、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聘用)关系的;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 金的,应当与用人单位、所在地经办机构签定终止工伤保险8910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关系书面协议,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第二十七条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 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计算。其标准分别按照所在统筹地区最 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 年龄之差以及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 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五级,每满一年发给 0.7 个 月;六级,每满一年发给 0.6 个月;七级,每满一年发给 0.4 个月;八级,每满一年发给 0.3 个月;九级,每满一年发给 0.2 个月;十级,每满一年发给 O.l 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 计算。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 15 个月的,按 15 个月支付;七至八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 10 个月的,按 10 个月支付;九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 助金低于 5 个月的,按 5 个月支付;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 伤医疗补助金低于 3 个月的,按 3 个月支付。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 基础上增发 30%。(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五级,每满一年发给 0.7 个 月;六级,每满一年发给 0.6 个月;七级,每满一年发给 0.4 个月;八级,每满一年发给 0.3 个月;九级,每满一年发给 0.2 个月;十级,每满一年发给 0.l 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 计算。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 15 个月的,按 15 个月支付;七至八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 10 个月的,按 10 个月支付;九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 助金低于 5 个月的,按 5 个月支付;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 残就业补助金低于 3 个月的,按 3 个月支付。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 基础上增发 30%。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 保险基金领取 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 助金:(1) 丧葬补助金为 6 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 资;(2)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 因工死亡职工生前 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 标准为:配偶每月 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 30%,孤寡老人 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 10%。核定的各 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 可支配收入的 20 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备注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 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 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 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法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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