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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妨害纠纷民事答辩状被申请人 :朱某,男,住东台市XXX 镇(以下简称被告 )被申请人 :张,男,住东台市XXX 镇(以下简称原告 )在排除妨害纠纷案中, 被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对原告的起诉提出抗辩。具体事实和原因如下:1 年:原告诉状中陈述的一些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原告原籍兴化,其女婿住进了陈某家,与被告成为邻居。原来,被告的两栋房子是相邻的,只有一条60 厘米到 1 米的小巷。原告的妻子和妹妹半夜从他们家爬到被告家去捣乱。同样真实的是, 在原被告的房子前面有一条集体所有的公共道路。然而,被告在 2014 年建造房屋时, 根本没有损坏公共道路。 这条道路的现状是一个历史的形成。到目前为止,这条道路仍然对任何人开放。这并不像最初所说的那样 “不方便原告离开 ”。“在被告的房子建成后,原告要求被告协商用水泥浇注隧道, 但被告威胁允许建造阳光屋以阻止原告浇注隧道”的原始陈述也是不真实的。到目前为止,原告还没有主动与被告谈判过一次。事实上,原告已经主动找个人与原告谈判了四次,但却置之不理。尽管原、被告因相邻污水排放、安全保护和相邻交通之间的关系产生了一系列矛盾和纠纷,但有证据证明原、被告已于2014年 9 月 4 日达成口头协议。原告同意被告朱某在其相邻的二层平台上建造玻璃防护设施, 被告应负责建造原告的化粪池污水管和水泥混凝土隧道。然而, 当被告的下水道工程完工和路基完工时,原告突然违背协议,不同意被告修理保护性玻璃墙,导致双方协议中止。这不是原告被阻止倾倒隧道的最初陈述。 2015 年 3 月 2 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发布了民事判决 (2015)董敏子楚第 000 号,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原告无权再提起诉讼,其请求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2:原告的诉讼主体不符合条件。原告无权起诉被告, 也无权修建水泥路本案涉及的巷道为集体公共巷道,其土地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根据法律,道路建设应由政府交通、土地、建筑等相关部门进行规划、 设计和招标。和村委会。进行道路施工质证的相关施工公司应承包施工, 而不是原告随心所欲地浇筑混凝土,随心所欲地建造混凝土。 原告根本无法保证工程质量。如果原告擅自盲目建造,甚至可能影响和侵犯被告的财产权。另外,根据东台市某某镇某某村委会 2015 年 6 月 13 日给被告的指示和关于在我村修建公共道路的声明 ,原告无权修建道路,也无权剥夺被告修建道路的资格。 原告目前不具备修建道路的条件, 也没有获得同一排和前排相关居民的同意。 因此,它无权修建本案所涉及的混凝土道路。即使要修建道路,被告也应该按照村委会的规定修路3: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是: “请求法院责令被告立即清除不允许水泥路面倾倒在原告身上的障碍物,并保证原告的畅通出路。 ”事实上,原告实际上并没有开始浇注,也没有堵塞道路,并阻止原告通过。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 83 条规定“房地产相邻当事人应当正确处理好断水、排水、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本着方便生产的精神 :方便生活、团结、公平、合理。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 应当停止侵权, 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 97 条至第 103 条规定了五种相邻关系 : “包括相邻取水、排水、用水和自来水之间的关系;相邻交通关系;相邻污染防治与保险防治的关系;相邻边界上的竹木所有权关系;相邻通风与照明的关系 ”这个案子应该是关于邻国关系的争端。被告没有影响被告的邻近通道。因此,没有消除障碍的声明。因此,原告的主张不能成立。综上所述,原告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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