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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日常养护巡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准确掌握公路路况信息,及时发现并处理公路及其沿线实施损坏情况,延长公路使用寿命,保障公路行车安全、畅通、舒适,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h10_)并根据我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章巡查内容第二条上路巡查主要以目测为主(特殊情况可用仪器检测),实行日查、月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第三条路基巡查内容。路基是否沉陷、路肩有无病害;路面有无坑凼,排水设施是够完好通畅、有无违章占道现象。第四条桥梁巡查内容。人行道板、伸缩缝、栏杆是否完好,泄水孔是否堵塞、桥墩台是否发生移位;水沟、涵洞是否淤塞。第五条绿化巡查内容。公路沿线的绿化有无病害。死亡和缺失及路产路权的维护。第六条其他沿线设施巡查内容。边坡是否稳定;沿线设施、标志、标牌、标线、减速设施是否完好,标志、标线是否清晰。第三章上路巡查职责第七条各养护站站长为本标段巡查员,每天上路对所管路段进行巡查,掌握变化情况,及时采取防患措施,发生应急情况及时向所通报,每天填写巡查记录,每月对巡查情况进行小结并报所养护科。第八条养护科工作人员不定期、经常性上路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督促标段搞好公路日常养护,养护站每日巡查发现的病害必须记录在巡查记录里以便拟定小修计划。第九条养护科每月定期对全所管养公路进行检查,公路所每季度对全所管养公路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组由所领导带队组织相关科室进行,按照公路日常养护检查考评办法进行全面检查考评,并填写公路质量检查记录备案,公路所按考核的分值计发标段当月工资。第四章上路巡查应急处理办法第十条各养护站在巡查时,若发现沿线设施、路基、路面受损或出现轻微的病害,应作好巡查记录上报养护科,有养护科编制小修工程计划,组织实施。第十一条各养护站在巡查时发现有安全隐患的情况,无法现场处理的必须立即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并立即向所里报告,由所领导召集工程科及相关部门处理。第十二条如遇路基严重沉陷,边坡垮塌,严重水毁,影响车辆安全通行等重大情况,公路所应立即报告主管机关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派专人值守。同时按所制定的防灾减灾预案实施,把损失降到最小程度,尽快恢复公路安全畅通。第五章监督与考核第十三条在巡查中如发现占道、挖掘、砍伐行道树,超限运输等侵害路产路权的行为,应及时报告,路政科应以书面形式通报执法大队处理。第十四条作好防洪抢险工作。各标段必须坚持雨前、雨中、雨后查路、查沟、查桥(涵)的“三查制度”。第十五条养护巡查车,每周出一个巡查通报,包括里程、专人记录jbs的轨迹分析。第十六条失职人员惩罚。公路巡查中,发现问题,不采取防范措施,不报告上级,又无巡检记录,将扣减当月分值。对不报造成严重损失的,将追究相关责任,发现一次处以诫勉处理,二次以上处以待岗处理。第十七条工作人员奖励。对巡查工作认真负责,任务完成好的将在年终进行表彰奖励。第二篇:养护日常巡查制度日常巡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掌握和收集高速公路路况信息,维护公路路产路权,及时发现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情况,确保公路安全畅通,促进公路日常养护巡查的规范化、标准化,结合我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章巡查内容第二条日常巡查范围包括。公路路基、路面、桥隧构造物、沿线设施。第三条路基巡查内容。主要巡查路基稳定性,边坡水毁情况,路肩是否有杂物堆积,排水设施是否齐全畅通,挡土墙等路基构造物是否发生位移变形等。第四条路面巡查内容。主要巡查路面有无影响交通安全的堆积物、抛撒物、油污、积水、积雪等。路面是否有新出现影响交通安全的坑槽、拥包等明显病害。第五条桥隧构造物巡查内容。主要观测桥面铺装有无损坏,伸缩缝、泄水孔有无堵塞,上下部结构有无破损、变形,桥梁栏杆、桥头示警桩、桥名牌、限载标志等是否齐全整洁完好,桥下河道是否有非法挖砂取土等现象。检查隧道有无明显渗水、灯光设施是否完好,隧道洞口上方边坡是否存在落石、积冰、积水,圬工体是否破损,吊顶及内装是否清洁、脱落,突起标志是否损坏或表面脏污影响使用功能。第六条沿线设施巡查内容:主要检查护栏等防护设施有无缺少损坏,各种交通标志标线(含凸起路标)有无残缺、变形、歪斜、污染、颜色不鲜明,可变信息板有无故障,里程碑(牌)、百米桩(牌)、轮廓标、防撞桶等设施有无缺损、褪色、剥落和污染等情况。检查公路沿线绿化植物的抚育管理,记录新发现的缺株、死株、病虫害、妨碍视距、影响交通安全、遮挡标志牌等情况。第三章巡查要求第七条加强对巡查人员的培训,巡查人员应掌握巡查的内容和方法,具备一定的公路养护管理业务知识和技术技能及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第八条配备必要的设备和车辆,巡查车辆应有明显标识,装备黄色警示灯。第九条巡查人员应本着全面、细致、负责的工作态度进行公路巡查,对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的人和事,坚持原则,大胆管理,及时上报。第十条高速公路巡查频率每周不少于2次,每月不少于10次,巡查时间要求每天不少于6小时,在汛期、冬季清雪防滑及重大活动期间,适当加大巡查频率和巡查时间。第十一条巡查人员在进行巡查工作时,必须着安全标志服,携带米尺、相机、巡查记录等用品。第十二条巡查以车行目测为主,辅以摄影或摄像。巡查车速一般控制在4050km/h,按规定开启示警灯。遇到需要停车检查的情况,应停在紧急停车带上。必须停在行车道上时,应开启巡查车的危险报警闪光灯,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巡查人员应在巡查车的前方迅速完成检查或测量作业。第十三条巡查过程中应详细记录病害发生的具体位置,准确描述发现的问题,巡查结束后,及时做好交接工作,严禁伪造巡查记录。第十四条巡查中发现的堆积物、抛撒物、油污、积水、积雪等能清除的必须立即清除,不能立即清除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清理。对路面坑槽、拥包、防撞护栏损坏等病害应按修复时限要求完成。第十五条巡查应由专人记录巡查情况,巡查结束后应尽快整理、汇总巡查记录,并通知有关部门采取相应的养护措施第三篇:重庆市普通干线公路日常养护巡查制度北碚区公路局普通干线公路日常养护巡查制度第一条为准确掌握公路路况信息,及时发现并处理公路及其沿线设施损坏情况,延长公路使用寿命,保障公路行车安全、畅通、舒适,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h10-_)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局普通干线公路(不含高速公路),农村公路可参照执行。第三条巡查主体及巡查职责。道班(工区)作为巡查的责任主体,责任按规定的巡查频率应在每个工作日内对所负责管养的普通干线公路的路基、路面、防护构造物、绿化、沿线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巡查应现场填写巡查日志(日志应明确记录巡查路段桩号、公路状况、处理情况等内容)。每日巡查完后应及时向我局上报巡查中发现的小修病害汇总情况。第四条我局应每月对所辖道班(工区)日常巡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及时根据道班(工区)每日巡查发现的小修病害情况安排小修工程计划。负责按照桥涵养护技术规范和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要求对管养的普通干线公路上的桥隧进行日常检查。第五条公路巡查包括对路基、路面、沿线设施、绿化的日常巡查,对桥隧的检查按公路桥涵养护规范和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第七条路基巡查内容。路基是否保持良好稳定的技术状况;路肩有无病害;排水设施是否完好、畅通;挡墙等附属设施是否完好。第八条路面巡查内容。路面有无病害,路面有无污染、杂物、积雪、积冰等,是否及时清扫。第九条沿线设施巡查内容。公路沿线的设施是否完好、清晰。第十条绿化的巡查内容。公路沿线的绿化有无病害、死亡,养护是否规范。第十一条桥隧的巡查内容。按桥隧相关规范要求巡查。第十二条危险和事故频发、病害较多的路段应列为巡查重点,加大巡查频率,必要时应安排专人进行24小时监测。第十三条养护道班(工区)在巡查时,若发现沿线设施、路基、路面受损或出现轻微的病害,能及时修复的要及时进行修复,不能修复的要及时上报。第十四条养护道班(工区)在巡查时,若发现沿线设施、路基、路面受损或出大面积的病害及水影响交通通行时,要及时上报,我局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人员和材料及时进行修复。第十五条对病害的修复质量严格按公路养护技术规范,修复时限按重庆市公路路况病害修复时限(渝路局发_2_号)文件执行。第十六条我局每月对养护道班(工区)的巡查记录和公路日常保养情况进行检查。第四篇:养护日常巡查制度精选养护日常巡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准确掌握公路路况信息,及时发现并处理公路及其沿线设施损坏情况,延长公路使用寿命,保障公路行车安全、畅通、舒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湖北省公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和列养县乡农村公路,其他公路可参照执行。第二章巡查职责第三条公路管理站巡查职责。公路管理站应按规定的巡查频率对所辖管养的公路路面、路基、桥涵、隧道、防护构造物、绿化、沿线设施等进行巡查,巡查应有巡查日志(日志包括路段桩号、公路状况、处理情况等内容)。公路管理站应根据巡查路况实际情况制定下旬或下月的生产作业计划,并报上级公路管理机构。第四条巡查职责。县每周至少应对所辖列养公路巡查一次,同时应检查各公路管理站的巡查日志及上月完成的养护工程量和下月养护作业计划,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养护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同时,还应组织技术人员对辖区内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第三章巡查内容和方法第五条公路巡查包括巡视和检查,可分为日常巡视、夜间巡视、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四种。日常巡视和夜间巡视由公路管理站负责,定期检查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第六条日常巡视是指平常为了掌握公路路况和交通运行状况等进行的巡视。巡视内容。巡视路基、路面、桥涵、隧道等构造物及绿化、沿线设施完好程度,检查路障以及路产路权有关内容。巡视频率。干线每天不少于一次,列养县乡农村公路每周至少一次。第七条夜间巡视是指为了检查夜间照明和标志、标线的技术状况而进行的巡视。巡视内容。夜间照明灯和反光标志、标线完好程度。每次巡视结束后,作好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巡视频率。干线每周不少于一次,列养县乡农村公路每月不少于一次。第八条定期检查是指为了掌握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技术状况,制定养护工程计划和评定公路使用质量而实施的检查。检查内容。路基、路面、桥涵、隧道等构造物及绿化、沿线设施等。检查频率。依据检查内容的重要性、使用年限、损坏程度和交通量大小等因素,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拟定。第九条特殊检查是指发生洪水、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和可能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造成较大破坏的异常情况时所进行的检查。检查内容。处于危险路段的路基、路面、桥涵、隧道等构造物及沿线设施。特殊检查时,应携带通讯设备和安全标志,以便沟通情况,采取应急措施,同时还应检查沿线养护单位的材料、设备、技术力量和抗灾能力,为合理制定防灾措施、恢复原有技术状况提供决策依据。特殊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及时将检查情况提出专题报告。第四章巡查处置第十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将危桥和事故频发、病害较多的路段列为巡查重点,加大巡查频率,必要时应安排专人进行24小时监测。第十一条公路管理机构在巡查时,若发现沿线设施受损,应及时组织人员修复;若发现水毁塌方等险情,应立即上报上级公路管理机构,并迅速组织人员、机械进行抢修。第十二条公路管理机构在巡查中发现有影响交通的路障、有违章建筑和侵占路产、路权的行为,应及时与路政部门联系,并配合路政部门及时进行处置。第十三条公路管理站应安排专人每天对桥梁泄水孔、伸缩缝等进行检查;公路管理机构应每月对桥梁进行一次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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