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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一、从事辐射工作的生产操作及管理人员必须参加由省级以上环保行政部门组织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知识的培训,了解国家相关法规与相关基本知识,取得辐射工作人员的培训证明。二、医院每年组织一次辐射工作人员技术与安全知识的培训、考核,加强人员技能知识和能力。三、医院每年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核事故应急预案的知识培训与演习,加强员工的防护能力及对紧急事故的应对能力。四、医院每年定期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并建立完善的个人剂量档案,五、医院每年应定期请有监测资质的环境监测单位对本院辐射工作场所及周围环境按规范进行环境现状监测。第二篇:辐射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2.辐射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和监测计划一、从事辐射工作的生产操作及管理人员必须参加由省级以上环保行政部门组织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知识的培训,了解国家相关法规与相关基本知识,取得辐射工作人员的培训证明。二、医院每年组织一次辐射工作人员技术与安全知识的培训、考核,加强人员技能知识和能力。三、医院每年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核事故应急预案的知识培训与演习,加强员工的防护能力及对紧急事故的应对能力。四、医院每年定期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并建立完善的个人剂量档案,五、医院每年应定期请有监测资质的环境监测单位对本院辐射工作场所及周围环境按规范进行环境现状监测。第三篇:辐射工作人员培训计划高密市人民医院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培训计划为提高辐射工作人员及辐射管理人员的安全防护专业知识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认识,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列、国家环保总局令第_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元素和山东省环保局的法律法规有关法律法规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现,合理安排辐射工作及辐射管理人员及时接受有关知识的培训,使本院的放射源(含放射源装置)能够在安全状态下正常运行。制订高密市人民医院辐射工作人员及辐射管理人员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培训计划:一、本计划目的是加强辐射工作人员及辐射管理人员的安全防护专业知识、法律法规的认识,杜绝辐射事故的发生。范围适用于高密市人民医院所有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及辐射管理人员。二、建立辐射工作人员及辐射管理人员的安全防护专业知识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培训计划细则,并负责联系到环保总局认可单位参加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培训。三、辐射工作人员及辐射管理人员必须服从医院统一安排,到环保总局认可单位参加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培训及交通、住宿等费用由医院统一负责(未取得合格证书费用自负)。四、为了不影响医院正常的辐射工作,有关科室必须于每年12月将下一个年度培训时间报到科教科,科教科会同设备科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统一安排,必须在一个培训周期内全部培训完毕,下一个周期再轮流培训,新分工作从事辐射工作人员到岗位前必须安排培训,否则相关科室不予接收。五、高密市人民医院辐射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小组负责监督辐射工作人员及辐射管理人员的安全防护专业知识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培训情况的落实,每年进行4次检查,对未取得培训合格证上岗人员按照医院管理规定扣除当月劳务费,直到取得为止。高密市人民医院_年_月_日第四篇:辐射工作人员培训宝山区高境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放射科人员培训制度根据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充分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1、从事放射影像工作的医技人员,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有环保总局组织实施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放射工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放射影像工作。2、从事辐射医务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考核,取得相应资格证,才能上岗操作。3、按时按计划参加上海市辐射环境监督站委托举办的“放射防护培训班”,加强理论学习,掌握基本的辐射安全防护知识和自救技能。4、辐射工作人员参加培训考证的时间尽量错开。5、为每位辐射工作人员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建立个人健康档案。6、定期组织本单位辐射工作人员自我培训,强化安全意识,提高技术水平。7、对新参加工作的医、护、技人员进行系统培训,使他们对设备的工作原理、结构、操作、防护有所了解,掌握各种影像技术。8、技术人员应自觉学习,了解和掌握设备的一些常见故障现象,并掌握其排除方法,以便在特殊情况下能自行排除故障,消除隐患。9、新设备投入使用前应请设备厂商工程师对技术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内容应包括设备结构、工作原理、操作技术、注意事项、保养要求和故障表现及简单故障的排除。10、配合医院保卫部门做好防盗、防火和辐射安全管理的培训。第五篇:辐射工作人员培训制度辐射工作人员培训制度1、辐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辐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培训时间不少与4天。2、辐射工作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本单位的辐射人员接受辐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辐射工作人员两次培训的时间间隔不超过2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3、辐射工作单位应当建立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训档案。培训档案应包括每次培训的课程名称、培训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资料。4、辐射防护及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应当由符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条件的单位承担,培训单位可会同辐射工作单位共同制定培训计划,并按照培训计划和有关规范或标准实施和考核。5、辐射工作单位应当将每次培训的情况及时记录在辐射工作人员证中。第 页 共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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