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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债权转让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信用社(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债权转让行为,提高处置效率,降低资产损失,防范处置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员会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省信用社(银行)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债权转让,是指信用社(银行)合理确定不良资产债权处置价格,通过拍卖、招标、竞价、协议等方式,将其债权及相应权益转让给买受人的行为。包括单笔(户)对不良资产债权进行转让和多笔(户)债权打包后整体转让。第三条 可转让的不良资产债权包括可疑类、损失类不良贷款及表内非信贷类不良债权,呆账核销、票据置换和整体处置等方式形成的表外不良贷款及非信贷类不良债权。第四条 不良资产债权转让中的买受人应是具有相应经济实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和个人。信用社内部人员,债务方及债务方的高管、财务人员,以及经办转让资产的法官、律师、评估师等参与人员,不得作为信用社债权受让方。第五条 不良资产债权转让应遵循的原则:(一)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公开资产处置信息,公开处置程序,公平、公正对待每位投资者,杜绝暗箱操作。(二)效率和效益相统一原则。既要尽可能使处置资产达到效益最大化,又要切实提高处置效率。(三)规范操作、定处分离原则。强化程序控制,严格内部制衡,切实防范风险。第二章 处置方案第六条 不良资产债权转让程序实行定处分离。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处置资产的尽职调查,制定处置方案及处置的具体实施。非调查和处置人员组成的定价小组根据尽职调查情况和处置方案确定处置价格或竞价底价。处置方案和资产价格经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表决,有权决策人最后决策后,方可进入处置程序。第七条 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门应根据拟转让资产规模组建两人以上的项目小组,并指定项目经理一名。项目经理为处置第一责任人。第八条 项目小组应对拟转让资产进行尽职调查,调查的内容应包括:债权构成、债务人(含保证人)的主体资格、经营情况、资产状况、还款意愿等。调查采取自主调查和委托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拟协议转让的,调查人员应当对买受人的资格进行调查,内容包括买受人民事行为能力、经济实力、社会信誉等。拟转让表内单户50万元(含)以上,表外单户100万元(含)以上的债权资产,应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第九条 项目小组应积极对拟处置资产推介和营销,并进行充分地市场调查和广泛询价。因缺乏基础资料,难以把握资产真实价值的,应采取信息披露、广泛招商以及交易结构设计等手段,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发掘不良资产公允价值。第十条 项目小组在选择与运用债权处置方式时,应合理分析,综合比较,择优选用可行的处置方式。第十一条 项目小组根据尽职调查结果和市场推介情况制订处置方案,并填制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审批表。处置方案应做到事实真实完整、数据准确、法律关系表述清晰,分析严谨。内容包括:尽职调查的结果、处置方式、定价依据及参考价格等。要最大限度地收集能支持方案和定价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的证据材料并予以充分说明。第十二条 处置方案经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同意后,由定价小组依据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定价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定价。第十三条 定价小组拟定价格后,由资产管理部门将定价小组定价意见和处置方案一并提交联社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予以审议表决。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2/3以上同意方能通过。未通过的处置方案,审议表决的召集人应根据审议记录,将未能通过的主要原因书面反馈,由相关部门据此修订。第十四条 不良资产债权转让实行授权决策制度,除应由理(董)事会决定的外,决策人应依据理(董)事会的授权进行决策。决策人对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表决同意的结果可以否决,对表决不同意的结果不得同意处置。第十五条 不良资产债权转让实行逐级咨询备案制度。各级按照规定的咨询备案范围进行咨询备案。第十六条 处置经办人、定价小组成员、审批审查人、决策人与债务人(保证人)、意向买受人是近亲属,或有其他利害关系的,在相关程序中应当回避。第三章 处置实施第十七条 处置方案审查通过后,县级联社应在市级或市级以上具有影响力的媒体上发布处置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处置资产概况、拟处置时间、监督举报电话等,但不得披露拟处置底价或价格。第十八条 县级联社可以采取拍卖、招标、竞价和协议等方式,实施不良资产债权转让。(一)拍卖方式:拍卖是指信用社(银行)委托拍卖中介机构,以公开竞价方式,将不良资产债权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处置方式。在选择拍卖中介机构时,应当坚持公平竞争的原则,在综合考察各拍卖机构资质和专业特长的基础上,择优选择确定承拍人。信用社(银行)要严格监督资产拍卖过程,防止合谋压价、串通作弊、排斥竞争等行为的发生。拍卖过程中,第一次拍卖底价不得低于定价小组的评估价格。如果拍卖流拍,可以下浮20%再次进行拍卖,或直接以上次拍卖底价协议成交。三次拍卖流拍的,价格不再下浮。(二)招标方式:招标是指信用社(银行)作为招标人,通过发布招标文件,公开邀请投标人对不良资产债权进行投标,并按照既定评标标准从中选择买受人的处置方式。招标处置不良资产债权的程序要严格按照国家招投标的法律、法规进行。(三)竞价方式:竞价是指信用社(银行)根据推介和营销情况,自行组织意向买受人竞价,以最高出价者作为最终买受人的不良资产债权转让方式。采取竞价方式处置不良资产债权的,信用社(银行)应为所有竞买人提供平等的竞价机会。竞价过程应邀请公证部门和县级联社审计、监保部门到场监督。(四)协议转让:协议转让是指信用社(银行)通过与单一受让人谈判,经过内部审查、审批,媒体公示程序后,与其签订协议进行转让的处置方式。当采用拍卖、竞标、竞价等公开处置方式在经济上不可行,或不具备外部市场条件时,可以采用协议转让方式处置。协议转让应先签订意向或敞口协议,并在市级或市级以上具有影响力的媒体上公告。公告期满后,没有高于意向或协议报价的,再签订正式转让协议或使原协议生效。将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不良资产债权转让给政府或企业主管部门的,经过处置谈判,内部审查和审批程序后,可以直接协议转让,无须经过公告程序。第十九条 债权转让协议生效后,买受人要按约定期限和方式支付价款。买受人未按约定时间支付价款的,信用社要及时采取解除合同、扣收定金等措施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第二十条 买受人按照协议履行支付价款等义务后,信用社(银行)根据约定向受让人移交转让债权的相关合同、权利证书等资料,信用社(银行)应保留移交资料的复印件。第二十一条 在买受方价款支付义务履行完毕后,信用社(银行)应及时将债权转移事项通知债务人(含保证人),并取得有效回执。债务人(含保证人)拒不配合或下落不明的,与买受人协商,采取其他法定方式予以通知。.第二十二条 债权转让完成后,项目小组应建立项目档案,将债权转移资料入档,并移送保管,档案资料包括:尽职调查材料、处置方案、审查审批记录、债权转让合同、转让债权凭证的复印件等。第二十三条 表内科目不良资产债权的转让价款据实入账,损失部分按照有关税务政策申请税前扣除。表外科目不良资产债权转让后,价款按财务制度入账,损失部分退出表外资产核算体系。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认定第二十四条 县级联社负责对本单位不良资产债权转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大处置行为,审计部门可以指派专人对债权转让的整个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发现违规操作行为要及时纠正。第二十五条 办事处、市联社要定期对辖内不良资产债权转让的情况进行检查,评价资产处置人员依法合规、勤勉尽职等情况。重点检查转让底价是否经过定价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评估测算,是否履行了上报咨询备案的程序,公开处置行为是否合规,价款交割是否及时等。第二十六条 县级联社对于检查监督人员发现的问题,应责成相关部门和人员及时纠正或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并及时跟踪整改结果。第二十七条 根据检查监督结果或其他方式,发现债权转让过程中有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等问题的,严格按照信用社(银行)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信用社(银行)联合社制定,解释、修改亦同。第二十九条 办事处、市联社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报省联社备案后施行。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债权转让暂行办法(鲁农信联办200594号)同时废止。附件:1.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审批表2.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咨询备案表3.债权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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