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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原告(申请人)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自然人版)案由案号当事人姓名身份证号码送达地址联系电话诉讼服务网账号电子信箱 sd.gdcourts.gov.cn诉讼代理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律师执业证号码送达地址联系电话收件人诉讼服务网账号电子信箱 sd.gdcourts.gov.cn我已经阅读了本页背面的告知事项及相关法律规定,完全理解全部内容的含义,并确认上述所填信息准确无误。我清楚并同意本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所确认的送达地址为本案先行调解、一审、二审、再审(含再审审查)、执行等程序中的送达诉讼文书地址;同时,确认优先适用 当事人 诉讼代理人的送达地址。当事人 诉讼代理人 签名:年 月 日告知事项1当事人或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如实填写本确认书的有关事项。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的电子送达地址及邮寄送达地址一经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认为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即作为案件先行调解、一审、二审、再审(含申诉、申请再审)以及执行等程序送达诉讼文书地址。当事人或委托诉讼代理人变更送达地址或其他事项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告知人民法院。2当事人为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当事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选择电子送达方式接收法院诉讼文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同意接受电子送达的,可以选择电子邮箱或微信进行诉讼文书送达。电子诉讼文书一经发送成功,即视为送达,到达对方电子邮箱或微信的日期为送达日期。3当事人为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准确填写当事人以及诉讼代理人的信息及送达地址。4因当事人或委托诉讼代理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直接送达的,民事诉讼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5本确认书适用于深圳市两级法院。相关法律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裁定书、调解书除外。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三条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不利后果,并记入笔录。第十一条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受送达人能够证明自己在诉讼文书送达的过程中没有过错的,不适用前款规定。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二条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应当包括邮政编码、详细地址以及受送达人的联系电话等。同意电子送达的,应当提供并确认接收民事诉讼文书的传真号、电子信箱、微信号等电子送达地址。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诉讼代理人确认的送达地址视为当事人的送达地址。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第三条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约定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依照规定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五、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文书电子送达的规定第六条案件当事人为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当事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选择电子送达方式接收法院诉讼文书。不同意选择电子送达方式的,限于案件当事人为自然人并且有充分正当理由。案件当事人在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中已经选择电子送达方式的,除案件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之外,没有特别理由,不得使用其他送达方式。可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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