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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如何充分发挥好司法所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 司法所是司法行政机关最基层的组织机构,是县司法局在乡镇的派出机构,它与公安派出所、法庭共同构成我国乡镇一级政法体系,成为我国基层司法运行体制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体系中,司法所是司法行政系统参与基层综合治理工作的主要成员单位,处在化解人民内部矛盾,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第一线,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方面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司法所是承担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部门,是在县司法局和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工作。司法所担负着落实依法治国方针的大量基础性工作,通过综合运用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教育、执法监督、安置帮教、法律服务等手段,发挥着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市场经济发展,促进依法治理的重要作用。基层司法所的具体任务:一是协助基层政府开展依法治理工作和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工作。二是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重大疑难民事纠纷调解工作。三是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四是代表乡镇人民政府处理民事纠纷。五是组织开展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工作。六是组织开展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七是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与平安创建工作。八是完成上级司法所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经过10多年的努力和规范化建设,目前:全县共有25个司法所,其中2人以上的司法所8个,1人所17个。共有司法员34人:其中本科7人,大专18人,中专9人,党员22人。司法所原来都是人均不足20平方米宿办合一的房子,没有独立的办公用房。XX年至今,中、省、市对司法所建设高度重视,加大资金投入,全县利用国债资金项目现已建成司法所21个,建成规范化司法所15个,为司法所配置了电脑、摩托、电话、办公设备,使各司法所的各项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轨道。 根据各司法所目前办公条件的改善与司法所的职能和任务,在新形势下如何充分发挥好司法所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我个人认为: 一、要进一步提高司法干部和人民调解员的整体素质 根据司法所的职能,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重大疑难民间纠纷的调解工作。司法所要发挥好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就必须指导好乡(镇)村调委会的职能发挥,那么在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的新情况、新变化,民间纠纷从数量、内容及表现形式上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对化解纠纷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但司法员和调解人员法律政策水平欠缺,面对复杂多变的各种民间纠纷缺乏必要的工作方法和应变能力。为此,提高司法员和调解人员的综合素质,已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在新形势下,合格的司法员和调解员必须具备与调解工作相适应的思想、文化、任务、体能等从业素质,要有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良好的品行,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有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一是要定期开展学习教育活动。教育司法员和人民调解员树立与发扬爱岗敬业精神,加强职业道德建设,真正做到“热心、爱心、细心、耐心”,为一方的社会稳定和群众的安居乐业作贡献。要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七大报告精神以及科学发展观论述。学习司法行政机关有关纠纷调解的方针、政策,从而不断增强工作的使命感、责任感,树立热情的工作态度,无私奉献的精神,任劳任怨地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二是司法所要抓好司法员和调解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要学习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学习人民调解条例和XX省人民调解若干规定。通过学习,使他们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内涵和实质,了解人民调解的性质,任务,基本原则,工作方针,工作程序,工作纪律;如何做一名组织信任群众、满意的司法所长、司法员和人民调解员,就必须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要为人正直,严于律己,服务大局。通过培训提高他们对纠纷调解工作的思想认识。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与时俱进的人民调解队伍。 二、司法所要建立化解矛盾纠纷的长效机制 化解矛盾纠纷是减少群众上访,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和谐社会的基础工程。司法所要充分发挥好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的职能作用,就必须要建立健全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的长效机制,形成纵横交错,上下互动的调处网络,有效预防因民间纠纷激化而引起的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群体性矛盾和上访事件的发生。 1、建立健全乡村组三级人民调解组织,依法调处矛盾纠纷。做到群众随时发生纠纷随时有人调解,要听民声,知民意,解民忧,化民怨,构筑起维护社会稳定服务群众的多层网络体系。 2、要建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一是建立排查工作机制。司法所要发挥各调委会的作用,要定期对辖区内的不稳定因素进行排查,要逐村逐组进行摸排梳理,做到乡(镇)不漏村,村不漏组,组不漏户,户不漏人。确保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镇。二是建立排查台帐机制。要对各调委会排查的矛盾纠纷逐案建立台账,分类登记。做到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人数、调解人员、办结时间登记齐全,真正吃透纠纷发生的细节和调解的结果。对一些存在的重大不稳定因素和苗头性事件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三是建立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要进行分析研究,制定化解方案,根据纠纷的难易程度进行化解。坚持早排查早化解,边排查边化解,及时有效的化解矛盾纠纷,要把超前排查和超前化解结合起来,把排查化解和教育引导结合起来,把教育引导和有效稳控结合起来,把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防止矛盾纠纷积累和激化。四是建立协调工作机制。司法所要和综治、信访、土管、林业等单位通力协作,加强协调,实行纵向协调,横向沟通的工作机制。妥善处理矛盾纠纷。 三、建立各种矛盾纠纷排查制度,促进矛盾纠纷排查化解 一是建立矛盾纠纷长期排查制度。司法所要指导各调委会实行月排查和重大节庆活动和敏感时期的排查,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及时化解。二是建立矛盾纠纷长期报告制度。建立乡镇、村、组联调信息网络,要求各村调委会每月定期向司法所汇报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情况。三是建立矛盾纠纷调处任务分解制度。要把排查出的矛盾纠纷按类分解,分级负责,分级调处。小纠纷由村民小组调处,一般纠纷由村调委会调处,大纠纷由乡镇司法所调处。四是建立限期办结制度。司法所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进行归类排队,视矛盾纠纷调处的难易程度确定办结时限。一般性矛盾纠纷可在一周内办结,复杂矛盾纠纷需要在一月内办结,重大矛盾纠纷必须在二个月内办结。五是建立矛盾纠纷回访制度。为防止矛盾纠纷反复,凡排查调处的矛盾纠纷要定期回访,了解纠纷当事人的状况,对调解结果是否满意,做好善后工作。 四、加强干部群众的法制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干部群众法律意识 加强法制教育,是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有效途径。因此,各司法所要充分发挥好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就必须搞好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采取形式多样的方法抓好普法宣传工作。一是要明确法制宣传的内容和任务。要围绕推进法治政府、法治村建设,深入学习宣传宪法,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素养,引导广大群众自觉学法、守法、用法,引导广大干部牢固树立依法履职,服务百姓的理念,争做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模范。要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深入学习宣传法律法规和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把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相结合,深入学习宣传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社会稳定,发挥法制宣传教育在预防减少犯罪工作中的作用。二是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搞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利用广播、板报、讲座、知识竞赛、培训、法律“六进”活动、咨询等形式向广大干部群众进行法律法规的宣传。特别是要利用好宣传日、纪念日等形式,有计划、有组织形式多样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要开展送法进村组、进校园、进社区、进单位、进企业活动。通过灵活多样的宣传形式,真正使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得到提高,法制观念得到增强,能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遇到矛盾纠纷时能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得到解决,不越级,不上访,不胡搅蛮缠。 五、充分发挥基层司法所对各级调解组织的指导、协助、督促、检查职能 基层司法所是各乡镇调委会的重要成员单位,司法所是乡镇村组调委会的工作主阵地,在调解组织网络体系建设中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根据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特点和民事矛盾的发展特点,各司法所的首要职责和任务是组织、指导、协助各村级调委会和其他组织调委会开展调解工作。在实践中,要做好组织、指导、协助工作,应当平衡和处理好几对关系。一是处理好村居调委会与乡(镇)调委会的关系,保证大多数民事矛盾纠纷在村级调委会解决,不能动不动任由村居调委会把矛盾上交到乡镇调委会手中,做到充分的信任,要鼓励和支持村级调委会大胆工作,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给予村居调委会充分的权利和自由,最大限度地维护村调委会的权威,最大限度地发挥村级调委会第一道防线作用。二是处理好村级调委会独立调解矛盾纠纷与司法所积极介入指导的关系。要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普通民事矛盾纠纷可以由基层调委会着手处理。由于村组调解人员与司法员的法律知识、调解技能有一定差距,对于涉及人身关系的矛盾纠纷,涉及群众利益的矛盾纠纷,涉及重大治安案件或刑事自诉案件的矛盾纠纷,涉及农村政策贯彻实施和涉及改革的矛盾纠纷,司法所要代表各乡镇政府积极介入,做好宏观的把握,切实加强指导,针对实际问题的复杂性,把调解工作做实做细做规范,保证调解工作不违反法律规定,不违反政策,最大限度地满足当事人各方的现实利益,把重大矛盾纠纷案件调处做成“精品”调解案。三是处理好与村级调解组织的监督与服务的关系。司法所对村级调委会的指导服务关系很明确,但更应加强监督关系,主要是加强对调解组织不及时调解的监督,加强对调解人员调解公正性的监督,加强对调解案件规范化的监督,加强对调解协议履行的监督,加强对调解效果满意率的监督。四是处理好与县司法局、县上调解组织领导机构的关系。以有为争有位,以作为树形象是加强司法所建设的重要途径和方法。矛盾纠纷引发上访案件,可能引发行政问责。司法所要切实树立责任意识,对本辖区的重大矛盾纠纷及时汇报党委政府、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第一时间介入,及早做好调查取证,固定事实工作,尽力化解,要把每个工作细节用文字材料形式、影像资料的形式固定下来。对调解成功的重大矛盾纠纷及时以信息简报的方式通报给上级相关部门和领导,逐步提高自身地位,呈现“下有为,上有位”良好互动关系。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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