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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和监督市局行政决策行为,促进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预防和及时纠正行政决策过错行为,追究行政人员的行政决策责任,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决策责任,是指决策者在实施决策过程中,因决策错误应当承担的责任。第三条 决策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决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决策过错责任:(一)决策人未按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 (二)决策人超越法定职权实施决策的;(三)决策人明知决策错误,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的;(四)决策人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实施决策的;(五)对应由本人做出的决策进行推诿或者拖延,不做决策的;(六)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况。第五条 决策责任追究的方式:(一)责令改正;(二)责令做出书面检查;(三)给予通报批评;(四)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五)给予行政处分;(六)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以上追究方式,可以根据过错情况单处或并处。第六条 决策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第七条 承办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分管领导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第八条 审核人改变承办部门负责人的正确意见,导致主要领导发生决策过错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审核人应报请批准人批准,而在未报请的情况下直接做出决定,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第九条 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做出决定或者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第十条 集体研究决定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决策人负主要领导责任。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承办人,是指具体承办决策事项的工作人员;审核人,是指行政机关分管该工作的负责人;批准人,是指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照内部管理分工规定或者经授权,由其他工作人员行使审核权、批准权的,具体行使审核权、批准权的人员,视为审核人、批准人。第十二条 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决策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严重过错和特别严重过错。第十三条 对于情节轻微,造成损害后果较小的一般过错的,责令改正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责令做出检查。第十四条 对于情节严重,造成损害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严重过错的,给予行政警告,调离工作岗位,停职,行政记大过处分,或给予行政警告处分。第十五条 对于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损害后果特别严重、影响重大的特别严重过错的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撤职,开除,行政降级以上处分,行政记大过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为监察部门。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荥阳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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