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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共享机制的实施方案为了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2211号)和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25号)、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运发2014117号)等文件精神以及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一、组织领导为确保信息共享机制能够得到贯彻落实,切实通过信息共享打击违法非法行为,保持我旗道路安全形势的持续稳定,加强信息共享的严密性与时效性,特成立经营性客货运输驾驶员信息共享机制工作小组组长:副组长:组员: 二、目标任务实现部门联合全面深入排查治理道路交通运输安全隐患,加强经营性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运管部门和交警部门大队按照各自职责开展驾驶员安全管理工作,同时实现经营性驾驶员信息共享。经营性驾驶员信息共享包括:经营性驾驶员市场准入审核、经营性驾驶员经营行为监管、经营性驾驶员市场退出等相关信息的通报抄告。运管部门、交警部门大队分别确定专门机构、专门工作人员按本实施方案开展工作。三、通报内容(一)经营性驾驶员市场准入审核驾驶人在申请参加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时,必须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和交通违法记满12分记录的证明。否则运管部门不予受理。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客货运输企业新聘用驾驶人到运管部门办理注册手续前,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并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及时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和参加机动车驾驶证审验。并由公安机关出具备案证明,运管部门方予以注册。(二)经营性驾驶员经营行为监管运管部门和交警部门部门每月25日前,通过抄告函或专用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对方抄告以下信息。交警部门部门抄告内容:境内经营性客货运输车辆发生重大及以上交通责任事故并负同等或次要责任的驾驶员情况。同时附责任认定书、驾驶员驾驶证等复印件。经营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被记满12分、暂扣或吊销驾驶证的驾驶员情况。同时附处罚决定书或计分凭证复印件。经营性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被处罚的驾驶员情况。同时附处罚决定书。运管部门抄告内容:通过营运车辆动态监控系统,发现客运车辆有超速、超员、疲劳驾驶等行为,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同时附视频截图和调查材料。(三)经营性驾驶员市场退出运管部门和交警部门部门共同建立经营性客货驾驶员“黑名单”,每季度在各自门户网站、办公场所予以公示。以下驾驶员列入“黑名单”被吊销驾驶证的。被吊销从业资格证的。被列入“黑名单”的驾驶员责令企业解除聘用,不得从事经营性客货运输驾驶工作。安监部门对列入“黑名单”驾驶员所在的企业,按照法定职责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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