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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论文论离婚财产分割 论离婚财产分割 摘 要:有关夫妻财产的范围及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是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的核心问题,在实践中如何对离婚案件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认定和处理,关系到人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的质量,关系到社会和谐。本文首先结合婚姻法及司法解释,介绍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然后对离婚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进行了论述,最后,对离婚财产分割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进行了分析和阐述。关键词 离婚、夫妻共同财产、财产分割 目 录一、夫妻共同财产认定及财产分割原则二、离婚财产分割三、离婚财产分割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离婚是指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离婚,不仅解除了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也终止了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财产分割是与夫妻人身关系的解除相应产生的。随着我国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和完善,离婚案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越来越新,认定和处理也越来越困难,它所体现出来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处理的好坏关系到人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的质量,关系到社会和谐和“三个文明”建设的顺利进行。因此,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分割作为离婚的重点也倍受关注。现概述如下:一、夫妻共同财产认定及财产分割原则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有夫妻法定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我国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处理判决。因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时候,必须先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特有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依法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类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离婚时,夫妻分割的仅限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直接关系到夫妻双方的切身利益。依照新修订的婚姻法,在离婚时进行财产分割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男女平等原则我国宪法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男女平等在婚姻领域中,就是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和家庭生活中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男女平等的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问题上,就是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离婚时,任何一方对共同财产都依法享有平等分割的权利,与双方收入高低无关。理解这一原则,应该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夫妻共有财产是共同共有财产,对于这些财产,不问其来源,双方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二是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权决不意味着鼓励搞绝对平均主义。三是夫妻双方在对其共有财产享有权利的同时,还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同时,要防止三种倾向:一是要防止财产在谁手中就归谁所有。二是防止夫妻一方没有经济收入或经济收入较少就不分或少分财产。三是防止夫妻一方以多占财产作为离婚的交换条件。(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但在我国妇女的经济地位仍然落后于男性,她们肩负着家庭和事业的双重压力。以均等原则作为离婚时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将造成实际后果的不公平。因此,只有在财产分割上适当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才能保证妇女和儿童因分割财产所造成的生活水平下降和生活困难,保证儿童的健康成长。为防止夫妻因离婚而影响未成年子女的学习和生活,保证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对子女的利益予以考虑。给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适当多分一些财产,以照顾子女的实际需要。这一原则意味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一方面,不得侵害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应视女方的经济状况及子女的实际需要给予必须的照顾。同时,要注意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财产。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三)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原则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0条规定“ ,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来源、具体处理时也有所差别”来进行处理。这就是夫妻离婚时进行财产分割,坚持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的法律依据。夫妻离婚在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分割生产资料时,应分给能充分发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促进生产发展,保证生产活动的顺利进行。在分割生产资料时,应当尽量满足个人从事的专业和职业的需要。(四)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权利不得滥用的原则,同样也适用于夫妻离婚时的财产分割。适用这一原则,要求夫妻在离婚分割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属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之名而损害他人利益。在实践中,对夫妻双方约定将共同财产归一方所有,将债务归一方承担,从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该约定不具有法律效力,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二、离婚财产分割(一)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的分割夫妻共同所有的生产资料包括车辆、机器设备、厂房、原材料等。对生产资料的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0条规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也可以采取变卖或拍卖的办法,对夫妻共有的生产资料进行拍卖或变卖,价款对半分割。(二)对另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的分割知识产权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在夫妻离婚时,要重视对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的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5条之规定:“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照顾”。知识产权作为夫妻财产是十分复杂的。有的知识虽然尚未取得经济利益,但其价值不可估量,甚至商业价值巨大。如果仅给另一方以“适当照顾”,难免有照顾不周之处。因此应当对知识产权进行估价评定,在确定商业价值后,把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由得到知识产权一方给予另一方一半的价值补偿。当然,夫妻双方也可以约定,在知识产权转让后,再对转让的价值对半分割。(三)夫妻共同拥有的企业产权的分割夫妻共同拥有的企业产权(财产)主要可以分为三种:一是夫妻双方共同投资而由另一方经营管理的企业财产。二是夫妻双方以共同财产投资,与他人合伙经营或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财产。在分割上述财产时应根据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及合伙企业法、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处理。1、夫妻一方以共同财产投资,与他人合伙经营或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财产分割。夫妻一方以共同财产投资与他人合伙经营(例如股份相同),合伙人是两人时(即一人为夫妻一方),夫妻离婚时,可对合伙企业财产进行评估,合伙企业财产的一半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双方对合伙企业财产的一半,或归夫妻一方所有,于另一方给予补偿;或把夫妻双方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分割成两份,双方以各自的份额入伙,这实际上是增加合伙人,须经另一合伙人同意。如果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合伙人为三人以上,夫妻离婚时,双方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如何分割,可先退伙,但应经过其他合伙人的同意。在退伙时分得的财产进行对半分割。也可以夫妻双方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进行折价,归夫妻一方所有,对另一方给予补偿。夫妻一方以共同财产投资,与他人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夫妻离婚时,原则上不能先解散公司,在分割公司财产后进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方法是:一是夫妻双方在有限公司中的股份作价给一方,对另一方给予补偿;二是经另一股东同意,将夫妻双方在有限公司的股份分为两股,离婚后,双方都成为公司股东。2、夫妻双方共同投资而由一方经营管理的企业财产的分割。离婚时企业财产的分割方式有以下几种:一是转让股权。二是折价补偿。三是实物分割。如果夫妻双方共同投资而由一方经营管理的企业是合伙企业,离婚时,对企业财产的分割,一是转让份额;二是分割财产。3、夫妻双方以共同财产投资与他人合伙经营或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分割。对合伙经营的企业财产,夫妻离婚时,对共同财产的分割,一方可以退伙,另一方给予补偿,或由其他合伙人购买份额,退伙的财产归夫妻一方。如果夫妻离婚时,均不想退伙,双方都可以继续参与经营,但双方在合伙企业中的股份比例应重新确认。在以后的合伙企业经营盈利分配时,以重新确认的股份比例分红或承担风险。对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财产,夫妻离婚时夫妻一方如果不想再参与公司经营可以转让其股权,转让的对价归其所有,夫妻一方转让股权给股东以外的人,需征得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四)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业和种植业的分割我国婚姻法第39条规定:“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6条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这一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农村土地承包是影响农村妇女离婚的一个重要问题。因为很多妇女结婚后,在娘家的土地被收回,离婚后,回到娘家时,既不能重新分地,也不能带走在原夫家承包的土地,成为无田可耕的黑户,因此,夫妻在共同承包经营的土地上从事养殖业和种植业,在离婚时,有收益的应对半分割,没有收益的,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平均分割给夫妻个人享有,以保证夫妻双方都有田可耕。对于其他承包经营权,既可以不分割由一方经营,经营一方给另一方适当补偿,也可以进行分割,但分割要经过发包方同意。(五)关于房屋财产的分割房屋一般情况下在离婚时是最有价值的财产,有关离婚案件中的住房问题,一直是审判实践中比较突出且比较棘手的问题。它不仅涉及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还涉及到家庭其他成员,以及房屋产权等诸多因素。因而,解决好离婚后的住房问题,是保障离婚自由,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需要。解决离婚后的住房问题应遵循以下原则:1、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2、保护房屋产权;3、优先照顾抚养子女、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4、坚持调解和协商一致的原则;5、照顾无过错一方。结合有关司法解释和审判实践经验,在处理住房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由夫或妻个人所有;2、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3、对双方居住房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约定为一方所有的房屋,离婚时仍判归该方所有。4、对已经房改的公房房产的认定。夫妻一方或双方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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