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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黎族自治县海上搜救应急预案(讨论稿)1 总则11.1编制目的11.2编制依据11.3适用范围11.4工作原则1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32.1 应急领导机构32.2 运行管理机构62.3 咨询机构72.4 应急指挥体系72.5现场指挥(员)82.6海上应急救助力量82.7 组织指挥体系框架103 预警和预防机制103.1信息监测与报告103.2 预警预防行动133.3 预警支持系统133.4预警监督检查144 海上突发事件的分级与处理144.1 事件分级144.2 信息报告和通报155 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与处置165.1 海上遇险报警165.2 海上遇险信息的核实与评估185.3遇险信息的处置195.4 指挥与控制195.5分级响应225.6 紧急处置245.7 海上通信方式275.8 海上医疗救援285.9 搜救效果评估与处置方案调整285.10 海上应急行动的中断及终止295.11 应急行动人员安全防护305.12 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的安全防护305.13 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315.14 信息发布315.15 海上搜救应急反应流程326 后期处置346.1 善后处置346.2 保险346.3 搜救效果和应急经验总结347 应急保障357.1 应急准备357.2 通信与信息保障357.3 应急力量与应急资源保障367.4 宣传、培训与演练377.5 监督检查388 附则398.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398.2 特别状态下的海上搜救398.3 预案管理408.4 奖励与责任追究408.5 预案解释部门418.6 预案实施时间41附件:421 总则1.1编制目的贯彻国家、海南省和陵水黎族自治县有关应急工作的指导方针,积极应对海上突发事件,快速、有序、高效地组织开展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救助遇险人员,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海洋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1.2编制依据1.2.1 国内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海南省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等。1.2.2 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多、双边条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国际民用航空公约、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等。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陵水县管辖海域内的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及所有参与海上应急救援活动的单位、船舶、航空器、设施及人员。1.4工作原则(1)政府领导,社会参与,依法规范政府对海上搜救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形成高效应急反应机制,及时、有效地组织社会资源,形成合力;依照海上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框架,形成专业力量与社会力量相结合、多部门参加、多学科技术支持、全社会参与的应对海上突发事件机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各相关部门、单位、个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规范应急反应的组织、协调、指挥行为。(2)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对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实行统一指挥,保证搜救机构组织的各方应急力量行动协调,取得最佳效果;根据海上突发事件的发生区域、性质、程度与实施救助投入的力量所需,实施分级管理;由海上突发事件发生地的海上应急搜救机构实施应急指挥,确保及时分析、判断形势、正确决策、及时处置,提高应急反应行动的及时性和有效性。(3)防应结合,资源共享,团结协作做好自然灾害的防范预警工作,减少自然灾害引发海上突发事件的可能;海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对海上遇险人员进行救助,减少损失;加强应急资源建设,建立共享机制,避免重复建设;充分发挥参与救助各方力量的自身优势和整体效能,相互配合,形成合力。(4)以人为本,科学决策,快速高效充分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快速高效地救助遇险人员;充分发挥专家的咨询作用,果断决策,保证应急指挥的科学性;加强海上应急体系建设;建立海上搜救应急反应机制,保证指挥畅通和救援力量快速行动,提高效能和水平。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 应急领导机构2.1.1陵水黎族自治县海上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是县政府主管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指挥、协调机构,业务上接受海南省海上搜救中心及三亚分中心的指导。应急领导小组设总指挥一名,常务副总指挥一名,副总指挥若干名,其中总指挥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常务副总指挥由县政府应急办公室主任担任,副总指挥由县海洋与渔业局、县交通局、县公安局等单位的主要领导人和三亚海事局副局长担任。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相关部门、沿海乡镇人民政府、边防武警及相关企业等组成。2.1.2应急领导小组主要职责(1)制定海上搜救工作有关规章制度,拟定本县海上搜救发展规划,编制海上搜救预算。(2)负责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管理。(3)负责划定沿海各镇海上搜救责任区域,并进行业务指导。(4)按照海上搜救力量指定指南的规定,指定辖区内的海上救援力量,并编制辖区应急资源分布表。(5)与相邻市县签订地区间海上搜救协议,建立应急合作、联动机制。(6)承担我县海上搜救应急值班和搜救组织、指挥、协调工作。(7)承担我县海上油污应急和其他相关联络工作。(8)编制全县海上搜救应急演练计划,组织和指导我县海上搜救应急演练工作。(9)组织和指导我县海上应急人员的安全知识、专业知识、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培训和海上安全知识宣传。(10)组织召开较大及以上险情的海上搜救行动事后评估会。 (11)负责向县政府及三亚搜救分中心提名在海上应急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12)完成县人民政府和省海上搜救中心及三亚分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2.1.3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1)县人武部、陵水机场站、武警部队:负责指派军队或预备役部队力量参加海上突发事件应急行动。(2)县公安局、陵水公安边防支队、陵水公安消防大队:负责组织公安系统力量参加海上应急行动;维护海上应急救援现场治安秩序和实施陆上交通管制,提供消防装备和技术支持;为跨国、跨地区海上应急行动人员提供出入境便捷服务;负责获救外籍人员的遣返和为死亡人员的善后处理提供便利。(3)县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组织本系统力量参加海上应急行动;做好海洋水文预警预报工作,并向应急领导小组及有关部门提供相关异常信息。(4)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应急救援物资等的交通保障工作;组织相关港航企业做好相关救援工作。(5)三亚海事局:组织本部门力量和协调现场水域附近商船参加海上应急行动;发布航行通(警)告,组织巡航,做好预警工作。(6)县气象局:负责提供中长期气象预报、热带气旋信息、恶劣天气的短期预报、每天的天气预报以及海上应急行动中所需的相关气象信息。(7)县民政局:负责重特大险情所需的应急物资保障工作;负责对获救人员的善后救助和接济工作;协助对伤亡人员的处置和身份确认工作;协助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接待和安抚工作。(8)县卫生局、县120急救指挥中心: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系统力量参加海上应急行动;组织开展遇险人员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根据需要指派医疗专家提供远程海上医疗咨询;组织派遣医务人员赴现场执行海上医疗救援和转送伤病人员。(9)县外事侨务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遇险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的有关涉外事务。(10)县财政局:负责搜救资金的保障工作;负责协调应急费用的财务保障。(11)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为海上搜救提供相关的信息支持。(12)县国土环境资源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的预报以及应急行动时相关地质灾害的即时信息。(13)县旅游局:负责协助沿海各乡镇政府组织协调险情区域旅游团队的安置与疏散工作。(14)县法制办公室:负责为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提供法律支援。(15)沿海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动员本辖区力量参加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行动;提供应急资源保障;组织人员的疏散、撤离或隔离。(16)各港航、海上旅游企业单位:负责组织本部门力量参加海上应急行动,为海上应急行动提供相关设备、设施和技术支持。(17)海南省电信有限公司陵水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海南有限责任公司陵水分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陵水分公司:负责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通信技术保障和支持工作。2.2 运行管理机构2.2.1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挂靠在县政府办公室,是应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机构。应急办主任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主任担任,副主任分别由县海洋与渔业局分管副局长、县交通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其他工作人员从县政府办公室、县海洋与渔业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等有关单位抽调。2.2.2应急办职责(1)负责搜救值班和海上突发事件的接警及上报工作。(2)组织、指挥、协调各方面力量处置海上突发事件。(3)负责海上突发事件信息的汇总和上报工作。(4)其他日常工作。2.3 咨询机构专家咨询组包括海上搜救专家组和其他相关咨询机构。2.3.1搜救专家组我县海上搜救专家组由航运、海事、救捞、航空、消防、医疗卫生、环保、海洋环境预报、海洋渔业、石油化工、海洋工程、海洋地质、造船、法律、水文、气象、安全管理等行业专家、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提供海上搜救技术咨询和建议。专家组成员报经三亚海上搜救分中心确定,由县政府聘任。海上搜救专家组主要职责:(1)在海上应急行动中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2)参与相关海上应急搜救工作的总结和评估,提出指导性建议。(3)参与有关海上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研究工作。(4)提供搜救法制建设、体系建设、发展规划咨询。2.3.2其他相关咨询机构其他相关咨询机构包括航海(海洋)学会、船级社、航海(海洋)院校等能够提供技术咨询的部门和单位。咨询机构应应急领导小组要求,提供相关的海上搜救咨询服务。应急领导小组可与其他相关咨询机构之间就提供技术咨询事项达成协议。2.4 应急指挥体系2.4.1县海上搜救应急指挥体系由应急领导小组、辖区内沿海各乡镇海上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二级搜救指挥机构组成。2.4.2沿海乡镇海上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职责(1)负责制定辖区内水上搜救工作有关规章制度或预案。(2)承担辖区内水上突发事件接警、上报及联络工作。(3)负责统一指挥和组织辖区内港口、近岸和内河水域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4)负责组织辖区内岸基力量和沿岸船舶参与搜寻救助。(5)建立与相邻地区的应急合作和联动机制。(6)成立辖区海上搜救应急队伍,组织海上搜救训练、演习及相关培训。(7)协调做好海上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8)完成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2.5现场指挥(员)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现场指挥(员)由负责组织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制定,被指定的现场指挥(员)按照应急指挥机构指令承担现场协调工作。现场指挥(员)主要职责是:(1)执行应急指挥机构的各项应急指令。(2)确定现场通信方式,负责现场信息的采集和传递。(3)及时向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和结果。(4)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向应急指挥机构提出下一步搜救应急行动计划及终止行动的建议。2.6海上应急救助力量2.6.1海上应急救助力量的组成海上应急救助力量包括各级政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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