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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支撑租赁合同合同编号:SH1BJDT-WZ013 承租人: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地铁14号线 签订时间:2011年8月26日 工程土建施工24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签订地点:朝阳区崔各庄乡出租人:南京长达管塔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善各庄因承租人建设北京地铁14号线24标工程施工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自愿、公平、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为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经双方协商一致,就钢支撑租赁事宜,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第一条 租赁物的名称、规格、数量、租赁单价、赔偿单价租赁物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日租金(元)赔偿单价(元)备 注钢支撑609*16mm吨1006.304900元/吨钢支撑609*14mm吨8006.304900元/吨钢围檩吨3006.304900元/吨法兰、加强筋吨506.304900元/吨1.本合同数量为暂定数量,承租人根据现场实际需要确定具体数量,在暂定数量范围内,出租人应保证供应;最终结算以承租人实际租赁数量为准。出租人不得以暂定数量为由,向承租人提出任何结算或支付租金要求。2.无论发生何种情况,合同期内租赁单价不予调整。第二条 租赁物的质量要求1.出租人提供的租赁物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标准,满足承租人的正常、合理的施工需要。租赁物表观应干净整洁,不应存在变形、锈蚀等情形。2.出租人供应的租赁物进场时必须保证质量为合格产品,不应存在损坏和外观及质量瑕疵。否则,承租人有权拒收或退货,并要求出租人重新提供符合承租人施工需要的租赁物。3.因租赁物不符合质量要求、不满足合理施工需要而造成的(如安全事故)一切损失均由出租人承担。第三条 租赁物的用途和使用方法:租赁物系用于承租人工程建设施工,承租人按租赁物的性能合理使用租赁物。第四条 租赁期限1.租赁期限暂定自2011年11月1日至 2012年9月30日止,具体租赁期限及租赁起止日期承租人根据工程建设实际需要确定,另行通知出租人;暂定租赁期限内,承租人应保证租赁物的供应。2.承租人如需提前退租全部或者部分租赁物,应提前24个小时通知出租人,以便出租人进行相应的准备工作。3.租赁期满,承租方因工程建设需要续租,双方应签订补充合同。第五条 租赁物交付的方式、时间、地点1.租赁物进场时交付的方式、地点1.1 交货方式:工地交货,出租人负责将租赁物运输至承租人工地指定地点并承担运输、装卸等租赁物落地前的一切费用;租赁物到承租人工地现场指定地点的卸车、堆码及费用由承租人负担。1.2 交货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北京地铁14号线24标工地买受人指定地点。1.3 交货时间:分期分批交货,具体交货时间以承租人通知为准。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工程的实际进度情况随时做好租赁物供应的准备。每次需货前,承租人提前24小时以书面或电话、传真等方式通知出租人。如计划变更,承租人应于变更计划到货时间前12小时通知出租人。1.4租赁物进场时,承租人指定有权收料人为:后家平,联系方式:18201611926 。2、租赁物退场时交付的方式、时间、地点2.1租赁物退场时的交付方式:退还租赁物时,由出租方负责实施。承租方只承担运输费用40元/吨并负责装车,其余费用由出租方自行承担并负责卸车。2.2 交付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地铁14号线工程土建施工24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工地2.3 交付时间:分期分批交付,租赁物具体退场交付时间以承租人通知为准。出租人根据承租人通知做好租赁物退场交接的准备工作。每批次租赁物退场交付前,承租人提前24小时以书面或电话、传真等方式通知出租人。如计划变更,承租人应于变更计划交付时间前12小时通知出租人。2.4租赁物退场时,出租人指定有权收料人为 ,联系方式: 。第六条 租赁物的验收标准、地点、方法及期限1.数量验收1.1 租赁物进场交付时,双方在承租人工地指定交付地点共同清点租赁物数量,按清点结果确认租赁物数量;如出租人因故未到现场清点数量,则以承租人确认的数量为准。出租人多发或误发的租赁物,承租人不予计量。1.2 租赁物退场交付时,双方在合同约定的退场交付地点(承租方工地)验收租赁物数量,按双方清点的结果为准确认退货数量。2.质量验收2.1 租赁物进场交付时,出租人应随车向承租人提供租赁物质保书等相关技术资料。2.2 租赁物进场交付时,货到工地现场后,承租人取样抽检进行验收,承租人可采取目测、破检等一切认为必要的检测手段进行检测。如验收时发现质量问题,承租人有权拒收、退货,并通知出租人,出租人负责将不合格产品无条件退场并补充同等数量且质量符合标准的产品,因此而产生或增加的费用及给承租人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出租人承担。2.3 租赁物进场交付时,租赁双方如对租赁物质量产生异议,由具有国家认可的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做出的检测结果为准,如租赁物质量无问题,则检测费用由承租人承担;如租赁物质量不符合要求,则检测费用及由此给承租人造成的其他损失均由出租人承担。第七条 租金、租金计算方式及计费起止时间1.租金计算方式:租金计算以本合同约定的租赁单价(日租金)、租赁数量和租赁时间为基础进行计算。2.租金计费起止时间2.1 租赁物按合同约定时间(承租人通知的交付时间)送达交付地点的当天为租赁物的租金计费开始时间。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拖延接受租赁物的,则自租赁物送达合同约定交付地点的当天开始计算租金。2.2 租赁物返还时,按下列第 1 种方式确定租金计费结束时间以承租人通知中确定的租赁物退租日期的当天为租赁物租金计费结束时间,出租人拒绝或不及时组织租赁物退场并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要求继续计算租金。以承租人返还租赁物至合同约定交付地点的当天为租金计费结束时间,出租人拒绝或不及时组织接收租赁物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要求继续计算租金。3.租赁双方计算租金时,应对计算租金的实际租赁物数量进行确认,已经返还的租赁物不计租金。4.出租人供应的租赁物经验收质量不合格或不符合其他合同要求的,承租人应及时通知出租人,出租人不及时进行处理的,该质量不合格或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租赁物,自始不计租金。5.租赁期间,租赁物存在灭失或者毁损致使无法继续使用情形的,承租人应及时通知出租人,灭失或者毁损无法继续使用的租赁物自灭失或无法继续使用时停止计算租金。租赁双方在当月结算时按本合同约定方式计算毁损灭失部分租赁物的赔偿。第八条 押金经双方协商,合同签订后,出租人应在承租人首次向其发出租赁物供应通知后租赁物交付的同时,一次性向承租人收取押金人民币10万元。租赁期间承租人不得以押金冲抵租金;租赁期满最终结算后,承租人可以押金冲抵同等数额的租金尾款,如冲抵后仍有剩余押金或承租人已先行支付完全部租金,则出租人应在承租人退还租赁物的同时将押金一次性返还承租人。第九条 结算及付款方式1.结算方式按月结算,每月26日至次月25日为一个结算周期,出租人在每个结算周期结束后3日内将该结算周期内供应的租赁物经承租人有权收料人签收的收料单数量、承租人返还的租赁物汇总报承租人审核;双方在结算当月的30日前按该结算周期内承租人签认的租赁数量和本合同约定的单价,以本合同附件1建筑施工周转材料租费结算、赔偿单的形式进行数量和金额的汇总核实,在结算当月的月底前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租赁期满后,双方对历次租赁物的供应、返还和付款情况进行核实汇总,办理末次结算。2.付款方式本合同无预付款;每月15日前,出租人向承租人出具上月结算金额的100%的国家正规发票,承租人按上月结算金额的 30 %付款,付款方式为6个月银行承兑汇票(出租人贴息);另70 %的余款及租赁物毁损灭失的维修费、赔偿费待租赁结束租赁物退还后3个月内付清。第十条 租赁物的保管和维修1.租赁期间,承租人应对租赁物妥善保管、合理使用,不得摔掼开孔、随意切割与焊接,退还时要清除砂浆等异物,如因承租人保管不善、使用不当造成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损坏赔偿标准进行赔偿。2.租赁期间,租赁物的维修和费用由出租人承担。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1.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双方另签补充合同;未达成书面协议前,仍执行本合同。2.除法定或本合同约定外,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得解除本合同。3.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3.1 出租人供应租赁物的质量不符合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经承租人提出后,仍达不到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的;3.2 出租人供应租赁物的规格、等级、数量、表观不符合要求的,经承租人提出后,出租人供应的租赁物仍不能满足承租人通知要求的;3.3 出租人送货时间严重滞后(超过承租人通知要求的到货时间48小时)或者送货时间经常滞后(一个结算周期内,滞后次数达到3次)的;3.4 承租人工程因设计变更、取消或减少了单位工程、单项工程,导致合同约定租赁物不需要或数量减少,承租人可就不需要或减少的租赁物部分解除合同。4.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终止。(1)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2)合同解除;(3)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不能的。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应承担违约责任。1.1 因承租人通知错误或无理由拒绝接受出租人租赁物,造成出租人已经运至承租人工地指点地点的租赁物与承租人需要的租赁物不符的,承租人承担出租人因该次租赁物供应而支付的运输费用。1.2 承租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的,在出租人催告后,仍不按时付款的,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向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欠付租金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计算;但在承租人支付欠付租金的当天,出租人未书面主张该欠付租金违约金的,则视为出租人放弃要求承租人承担该欠付租金部分产生的违约责任。2.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应承担违约责任。2.1 出租人供应租赁物不合格或不符合要求,出租人应赔偿由此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同时承租人有权拒收租赁物或要求出租人重新供应符合要求的租赁物;如出租人不合格或不符合要求的租赁物已卸至承租人工地现场,出租人应自行保管并在48小时内自费将租赁物清理出承租人工地现场,当出租人不按时清理时,承租人有权处理并由出租人承担因此而支出的清理等费用,出租人不得向承租人要求支付该批次租赁物租金。2.2 因出租人租赁物质量不合格造成承租人工程施工出现事故或达不到国家质量标准的,出租人应承担承租人修复、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承租人及第三方的人身损害赔偿和经济损失。2.3 出租人接到承租人通知后如不能按时按量供应租赁物,应按未及时送达租赁物价值的5%向承租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出租人应及时通知承租人,并与承租人协商具体供应时间;如欠供数量达到当批次承租人需求数量的20%及以上或承租人的计划施工部位特殊不容更改供应时间,承租人有权另选厂家供应,出租人应承担承租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和增加的费用。第十三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向北京市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陆份,出租人贰份,承租人肆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事项 1.租赁期间,出租人如将租赁物所有权转移给第三人,应正式通知承租人,租赁物新的所有权人即成为本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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