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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计量监督管理制度目录第一章 总则- 3第二章 职责和权限- 3第三章 计量标准装置- 3 第四章 测量设备的购置- 4 第五章 测量设备的验收- 4 第六章 测量设备的领用- 5 第七章 测量设备的分类- 5 第八章 测量设备的召回- 6第九章 测量设备的周期检定(校准)- 6 第十章 计量器具周期检定的控制- 7第十一章 测量设备的状态标识- 8第十二章 测量设备的调拨- 9第十三章 测量设备的降级、限用、封存、停用、延期、禁用、报废- 9第十四章 不合格测量设备的管理- 10第十五章 测量设备的使用保管和维护- 11第十六章 计量检测档案管理- 12第十七章 计量检测原始记录、证书的填写- 13第十八掌 计量检测设备的环境控制- 14第十九章 计量保证与计量监督- 15第二十章 计量安全保密规定- 16第二十一章 计量事故及处理- 17第二十二章 计量印章的管理- 17第二十三章 附则- 18计量监督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计量监督管理的基本内容及执行方式。适用于公司计量监督管理的执行过程。第二条 本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编制。第三条 术语定义:一、 本制度采用国防计量通用术语中的术语及定义。二、 测量设备:进行测量所需的测量器具、测量标准、标准物质、辅助设备及其技术资料的总称。包括测试、检验和校准(检定)中使用的测量设备。三、 测量器具:是指单独地和连同辅助设备一起用以进行测量的器具。具体地说,是指用以直接或间接测出被测对象量值的装置、仪器仪表、量具和统一量值的标准物质,包括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和工作计量器具。在我国又称为计量器具。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第四条 计量检测中心是公司测量设备归口管理部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本制度负责解释。第三章 计量标准装置第五条 计量标准装置的建立、复查一、 计量标准装置的建立由计量检测中心根据需要提出,并负责组织技术人员编写建标技术报告,经计量检测中心主任审核批准。二、 计量标准装置的建立和复查须按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标准器具考核规范要求进行。三、 计量标准装置必须向上级计量部门申请,考核合格后,方能使用。第六条 计量标准装置的更换、撤销(暂停)与恢复计量标准装置的更换、暂停与恢复及撤销须计量检测中心主任审核后,按规定上报计量考核机构批准。第七条 计量标准的管理、使用、维护一、 计量检测中心技术管理室建立计量标准装置管理总台帐,各专业计量仪表室建立各室标准装置台帐。二、 计量标准器的检定须严格执行周期检定制度,按送检计划进行,送检率为100%,检定合格后方能进行传递。三、 计量标准装置的技术档案保存在技术管理室,保存期10年。证书复印件保存在各专业室。四、 计量标准装置须由专人使用、维护和保管,使用条件和存放环境满足检定规程所规定的要求。五、 计量检测中心各专业室建立计量标准装置履历本。六、 计量标准装置操作人员必须持有国防计量检定员证方能上岗,且每项计量标准装置须有两人以上持证。七、 计量标准装置原则上不允许外借,特殊情况需经计量检测中心主任批准后方能外借。第四章 测量设备的购置第八条 测量设备的购置原则一、 申请购置的测量设备应考虑准确度、稳定性、测量范围、分辨率等指标满足测量要求,被测装备与其检测设备、检测设备与其校准设备的测试不确定度比一般不得低于4:1,无法计算测试不确定度比时,应给出检测设备的最大允许误差或测量不确定度。二、 测量设备应能实现量值传递和量值溯源要求。三、 测量设备应用CMA(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修理许可证英文缩写),同时要求供应商提供质量证明文件(如产品合格证),对购置进口的测量设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第九条 属于固定资产的测量设备LYQG Y00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属于非固定资产的测量设备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计划,送计量检测执行主任会签后,由采购部门按要求进行购置。第五章 测量设备的验收第十一条 对于外购的测量设备由购置人员送计量中心各专业室,计量检定人员按现行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进行检定或校准。合格的开出入库验收合格证;不合格的由购置人员负责退货。公司无能力检定或校准的,由计量检测中心技术管理室送国家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进行检定或校准。第十二条 对于公司制造的专用工装,由使用单位领出后送专业室鉴定,鉴定结果的处理按公司作业文件LYZY0712专用工艺装备的质量控制执行。第十三条 按公司技措计划购置的积累检测设备由计量检测中心技术管理室组织开箱验收,合格后办理仪器设备移交单,技术管理室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台帐。第十四条 按技改计划购进的计量检测设备,由生产支持部组织计量检测中心、科技信息部和使用单位一起开箱验收,办理相关手续。计量检测中心技术管理室凭设备移交单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台帐。第十五条 未经入库验收和入库验收不合格的,不准入库,不准投入使用。第六章 测量设备的领用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凭申购(请制)计划或“计量器具报废通知单”(可用检定证书注明“不合格报废”字样替代报废通知单),到采购部门办理领用手续。第十七条 验收合格的测量器具投入使用前,由使用单位领出连同入库验收合格证一起送各专业室办理台帐登记等手续,纳入相应的周期检定(校准)管理。第七章 测量设备的分类第十八条 对于公司使用测量设备实施A、B、C分类管理。第十九条 A类测量设备一、 计量标准器及计量标准装置;二、 用于安全防护、环境监测、贸易结算列入国家强检目录的计量器具。第二十条 B类测量设备用于生产工艺控制、产品质量检测,有计量数据要求的计量器具。第二十一条 C类测量设备一、 用于生产工艺控制、产品质量检测以及在流程生产线和装置上固定安装的,不易拆卸而又无严格准确度要求的指示用计量器具;二、 计量器具性能稳定、可靠性高而使用又不频繁的、量值不易改变的低值易耗计量器具。三、 国家明令允许一次性使用或实行有效期管理的计量器具。第二十二条 测量设备的分类管理一、 各专业室和使用单位分别建立分类管理的计量器具且周期检定明细台帐(或卡片)。专用工装周期检定管理卡片可不注明类别。其周期按检测中心编制的Q/17DHJ401计量器具检定(校准)周期规定执行。二、 A类测量设备在周期检定时,要按检定规定或校准规范进行检定,当不合适时应进行调修后仍不合格,将不再列入A类测量设备(器具)。三、 B类测量设备在周期检定(校准)时,要按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进行检定(校准),当不合格时应进行调修,调修后仍不合格,将不再列入B类测量设备(器具)。四、 C类测量设备允许在投入使用前一次性按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进行检定(校准),如使用过程中出现异常,应重新进行检定(校准)。第八章 测量设备的召回第二十三条 通用量具由各使用单位按照计量检测中心年初编制的量具检定日程安排表所规定的时间节点送工装检定室进行检定,工装检定室负责督促。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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