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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AQ1028-2006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采用井工方式开采的煤矿的基本通风技术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井工开采的煤矿包括新建和改、扩建矿井。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包含的部分条款通过本标准引用而成为本标准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煤矿安全规程2004年版 GB 50215-2005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3.1 矿井通风 向矿井连续输送新鲜空气供给人员呼吸稀释并排出有害气体和浮尘改善井下气候条件的作业。 3.2 矿井通风系统 矿井通风方式、主要通风机的工作方法、矿井通风网络和通风设施的总称。 3.3 矿井通风方式 指矿井进风井和出风井的布置方式。 3.4 矿井通风方法 指矿井主要通风机的工作方法。 3.5 矿井通风网络 通风系统中表示风道分支连接形式和风流方向的结构系统习惯称风网。 3.6 中央并列式通风 进风井和出风井并列位于井田走向中央的通风方式。 3.7 中央分列式通风又称中央边界式通风 进风井位于井田走向的中央出风井位于井田沿边界走向中部的通风方式。 3.8 对角式通风 进风井位于井田中央出风井位于两翼或出风井位于井田中央进风井位于两翼的通风方式。 2 3.9 混合式通风 井田中央和两翼边界均有进、出风井的通风方式。 3.10 主要通风机 安装在地面的向全矿井、一翼或一个分区供风的通风机。 3.11 局部通风机 向井下局部地点供风的通风机。 3.12 辅助通风机 某分区通风阻力过大主要通风机不能供给足够风量时为了增加风量而在该分区使用的通风机。 3.13 通风机工况点 通风机个体特性曲线与矿井风阻特性曲线在同一坐标图上的交点。 3.14 矿井空气 来自地面的新鲜空气和井下产生的有害气体及浮尘的混合体。 3.15 矿井气候条件 矿井空气温度、湿度、大气压力和风速等反映的综合状态。 3.16 风量 单位时间内流过井巷或风筒的风流体积。 3.17 矿井有效风量 送到采掘工作面、硐室和其他用风地点的风量之总称。 3.18 矿井有效风量率 矿井有效风量占矿井总进风量的百分数。 3.19 需风量 矿井生产过程中为供人员呼吸稀释和排出有害气体、浮尘创造良好气候条件所需要的风量。 3.20 机械通风 利用通风机产生的风压对矿井和井巷进行通风的方法。 3.21 自然通风 利用自然风压对矿井或井巷进行通风的方法。 3.22 局部通风 利用局部通风机或主要通风机产生的风压对局部地点进行通风的方法。 3.23 全风压通风 3 利用矿井主要通风机产生的风压和通风设施向采、掘工作面和硐室等用风地点供风的通风方法。 3.24 扩散通风 利用空气中分子的自然扩散运动对局部地点进行通风的方式。 3.25 通风机附属装置 用以引导风流、降低矿井通风点阻力提高主要通风机的有效静压、保护主要通风机免受爆炸冲击波的破坏实现灾变时期矿井反风的主要通风机的配套装置。 3.26 分区通风 井下各用风地点的回风直接进入采区回风巷或总回风巷的通风方式。 3.27 串联通风 井下用风地点的回风再次进入其他用风地点的通风方式。 3.28 压入式通风 通风机向井下或风筒内压入空气的通风方法。 3.29 抽出式通风 通风机从井下或局部用地点抽出污浊空气的通风方法。 3.30 上行通风 风流沿采煤工作面由下向上流动的通风方式。 3.31 下行通风 风流沿采煤工作面由上向下流动的通风方式。 3.32 反风风门 与正常风门开启方向相反的风门。 3.33 矿井通风阻力 矿井风流流动过程中在风流内部粘滞力和惯性力、井巷壁面的外部阻滞、障碍物的扰动作用下部分机械能不可逆地转换为热能而引起的机械能损失。 3.34 等积孔 衡量矿井或风巷通风难易程度的假想薄壁孔口面积值。 3.35 通风设施 为保证进入矿井的风量能按生产的需要定向、定量地流向用风地点而在通风网络中设置用以引导、隔断和控制风流的设施又称通风构筑物。 3.36 风量调节 4 为了满足采掘工作面和硐室所需风量对矿井总风量或局部风量进行的调节工作。 3.37 矿井反风 为防止灾害扩大和抢救人员的需要而采取的迅速倒转风流方向的措施。 3.38 矿井通风测量 测定矿井通风参数的工作。 3.39 矿井风量测量 检测矿井井巷中风流流量的工作。 3.40 矿井通风阻力测定 测量矿井井巷中风流的摩擦阻力和局部阻力的工作。 3.41 通风机性能测定 测定通风机的风压、功率、效率与风量之间关系的工作。常以通风机性能曲线即通风机产生的风压H、消耗的功率N和效率分别与风量Q之间的关系曲线来表征。 3.42 矿井漏风 从与矿井生产无关的通道中漏失的风量。 3.43 矿井通风图 表示矿井通风系统和通风状态的图形。它包括通风系统图、通风系统立体示意图、通风网络图、通风压力分布图、通风压能图等。 3.44 矿井通风设计 在进行矿井开拓、开采设计的同时依据矿井的自然条件及生产技术条件确定矿井通风系统、供风量、通风阻力和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工作。 3.45 主要风巷 总进风巷、总回风巷、主要进风巷和主要回风巷的总称。 3.46 进风巷 进风风流所经过的巷道。为全矿井或矿井一翼进风用的叫总进风巷为几个采区进风用的叫主要进风巷为1个采区进风用的叫采区进风巷为1个工作面进风用的叫工作面进风巷。 3.47 回风巷 回风风流所经过的巷道。为全矿井或矿井一翼回风用的叫总回风巷为几个采区回风用的叫主要回风巷为1个采区回风用的叫采区回风巷为1个工作面 5 回风用的叫工作面回风巷。 3.48 专用回风巷 在采区巷道中专门用于回风不得用于运料、安设电气设备的巷道。在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区专用回风巷内还不得行人。 3.49 采煤工作面的风流 采煤工作面工作空间中的风流。 3.50 掘进工作面的风流 掘进工作面到风筒出风口这一段巷道中的风流。 3.51 独立风流 从主要进风巷分出的经过爆炸材料库或充电硐室后再进入主要回风巷的风流。 3.52 全风压 通风系统中主要通风机出口侧和进口侧的总风压差。 3.53 火风压 井下发生火灾时高温烟流流经有高差的井巷所产生的附加风压。 3.54 循环风 局部通风机的回风部分或全部再进入同一部局部通风机的进风风流中。 4 矿井空气 4.1 矿井空气成分 4.1.1 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 4.1.2 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不应超过0.75超过时必须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4.1.3 井下一些有害气体的浓度不得超过表1规定。 表1 矿井有害气体最高允许浓度 6 4.2 矿井气候条件 4.2.1 进风井口以下的空气温度干球温度下同必须在2以上。 4.2.2 生产矿井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当空气温度超过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予高温保健待遇。 4.2.3 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4时必须停止作业。 4.2.4 矿井巷中的风速应符合表2井规定。 表2 井巷中的允许风流速度 4.2.5 井下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浓度应符合表3要求。 表3 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浓度标准 7 5 矿井通风 5.1 矿井通风系统 5.1.1 矿井必须有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两个及以上独立生产的矿井不允许有共用的主要通风机、进、回风井和通风巷道。 5.1.2 矿井的通风系统必须根据矿井瓦斯涌出量、矿井设计生产能力、煤层赋存条件、表土层厚度、井田面积、地温、煤层自然倾向性等条件通过优化或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5.1.3 每个生产矿井必须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个出口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m。采用中央式通风系统的新建和改扩建矿井设计中应规定井田边界附近的安全出口。当井田一翼走向较长、矿井发生灾害不能保证人员安全撤出时必须掘出井田边界附近的安全出口。 5.1.4 矿井进风井口应按全年风向频率必须布置在粉尘、有害气体和高温气体不能侵入的地方。已布置在粉尘、有害气体和高温气体能侵入的地点的应制定完善的防治措施。 5.1.5 木料场、矸石山、炉灰场距进风井的距离不得小于80 m不得将矸石山或炉灰场设在进风井的主导风向上风侧。抽放瓦斯的泵房距进风井口和主要建筑物不得小于50 m。进风井口应装设防火铁门防火铁门必须严密并易于关闭打开时不妨碍提升、运输和人员通行并应定期维修如果不设防火铁门必须有防止烟火进入矿井的安全措施。 5.1.6 矿井进风井和出风井的位置应位于当地历年来最高洪水位以上。 5.1.7 箕斗提升井或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风井使用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箕斗提升井兼作回风井时井上下装、卸载装置和井塔架必须有完善的封闭措施其漏风率不得超过15并应有可靠的防尘措施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回风井时井筒中的风速不得超过6 ms且必须装设安全监测系统。 8 b 箕斗提升井或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进风井时箕斗提升井筒中的风速不得超过6 ms、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中的风速不得超过4 ms并应有可靠的防尘措施井筒中必须装设自动报警灭火装置和敷设消防管路。 5.1.8 所有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装在地面。 5.1.9 矿井通风系统阻力应满足表4要求。 表4 矿井通风阻力要求 5.1.10 矿井通风系统必须能够将足够的新鲜空气有效地送到井下工作场所保证安全生产和良好的劳动条件井下通风巷道必须风流稳定可靠井下环境符合规定发生事故时风流易于控制人员便于撤出。 5.1.11 新建、改扩建矿井设计时必须进行矿井风温预测计算超温地点必须有制冷降温设计配齐降温设施。 5.1.12 新建矿井投产前必须进行1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3年至少进行1次。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矿井通风阻力测定方法见附录A。 5.1.13 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中必须砌筑永久性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 5.1.14 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必须引入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中。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可将此种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但在有瓦斯喷出或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中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时必须先在无瓦斯喷出或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煤岩层中掘进巷道并构成通风系统为构成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的回风可以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上述的2种回风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其他有害气体浓度必须符合本标准4.1.3条规定并制定安全措施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5.1.15 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0.75时必须立 9 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5.1.16 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每一个采区、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的测风站应设置风速传感器。 5.1.17 对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单一厚煤层或煤层群的矿井集中运输大巷和总回风巷应布置在岩层内或不易自燃的煤层内如果布置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内必须砌碹或锚喷碹后的空隙和冒落处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密实或用无腐蚀性、无毒性的材料进行处理。 5.1.18 采用均压技术防灭火时改变矿井通风方式、主要通风机工况以及井下通风系统时对均压地点的均压状况必须及时进行调整保证均压状态的稳定。 5.1.19 煤系底部有强岩溶承压含水层时主要运输巷和主要回风巷必须布置在不受水威胁的层位中并以石门分区隔离开采。 5.1.20 矿井开拓或准备采区时在设计中必须根据该处全风压供风量和瓦斯涌出量编制通风设计。掘进巷道的通风方式、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装和使用等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5.2 矿井通风方式和通风方法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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