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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信用社革新方法选取 农村金融作为农村经济发展中最为重要的资本要素配置制度,对破解“三农”问题发挥着十分关键和不可替代的作用。农村信用社作为农村金融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改革已经成为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焦点和难点。本文通过对农村商业银行与农村合作银行在股权结构、法人治理结构及政策待遇等方面的比较,提出农村商业银行是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最佳方向。 一、股权结构比较 股权结构是指股份公司总股本中,不同性质的股份所占的比例及其相互关系。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公司治理结构则是股权结构的具体运行形式。股权结构对股东权利的行使方式、股东决策以及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人选有着直接影响,进而也对董事会作用的发挥、公司控制权市场作用的发挥和管理层的管理决策效率产生重大影响,这些影响最后将集中体现在公司绩效中。 (一)农村合作银行的股权结构。农村合作银行根据股本金来源和归属设置自然人股、法人股。自然人股和法人股分别设定资格股和投资股两种股权。资格股是取得农村合作银行股东资格必须交纳的基础股金。资格股体现合作制的精神,实行一人一票,并且股东可获取农村合作银行优先、优惠服务。投资股是由股东在基础股金外投资形成的股份。投资股体现股份制的精神,股东可凭投资份额大小取得相应的投资分红。自然人股东每增加2000元投资股增加一个投票权,法人股股东每增加20000元投资股增加一个投票权。资格股可以退股,而投资股不能退股,能分红或转让。除此之外,农村合作银行每股金额设定为人民币1元,自然人股东资格股起点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进行调整),法人股股东资格股起点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投资股金额由股东自行决定。每个自然人股东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合作银行股本总额的0.5%。本行职工的持股总额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25%,职工之外的自然人股东持股总额不得低于股本总额的30%。单个法人及其关联企业持股总和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0%,持股比例超过的5%的,应报当地银行监管机构审批。由此可见,农村合作银行通过设立资格股和投资股,兼顾了合作制的劳动联合和股份制的资本联合,应该说是对我国农村金融改革的一项有益的探索。作为我国农村合作银行的经典案例,安徽鄞州农村合作银行的股权设计,遵循以下三个原则:一是以自然人股东、法人股东并重,以自然人股东为主的原则。根据鄞州银行章程的规定,自然人股东持股总数不低于总股本的50%,股本募集完后,自然人股东持股占整个银行股本的58.96%,法人股东占41.04%。二是员工参股和外部投资入股相结合,以外部投资入股为主的原则。鄞州银行章程要求本行员工的持股总额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25%,股本募集后员工实际持股为24.20%。三是股权分散性原则。鄞州银行章程规定,单一法人股东直接或间接持股的比例不得超过总股本的5%,单一自然人股东直接或间接持股的比例不得超过总股本的0.5%。股本募集完毕后,前10名法人股东的持股比例基本上均为2.27%(前3名最大的法人股东比后5名最大的法人股东的入股金额高出1万元,比第4、5名大股东高出5000元);最大的自然人股东持股比例0.45%(入股100万元),第2、3、4名自然人股东持股比例为0.27%(入股60万元),前10名中的其余6名自然人股东的持股比例为0.23%(入股金额为50万元)。鄞州银行的股本金是通过清理股金、核实资产、消化坏账后对原鄞县联社净资产844.78万元中的社员股金768.23万元根据原鄞县农村信用社社员的不同意愿(入股、退股、不愿意增资也不想退股)进行不同处理后,在将净资产中的公益金76.55万元转入鄞州银行后,进行增资扩股后募集设立的。 (二)农村商业银行的股权结构。农村商业银行根据股本金来源和归属设置自然人股、法人股。实行等额股份,同股同权,同股同利。按照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农村商业银行单个自然人股东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总股本的0.5%,单个法人及其关联企业持股总和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0%,本行职工持股总额不得超过总股本的25%。除原农村信用社社员可将其清产核资、量化后的股金按照自愿原则和农村商业银行股本结构的规定转为农村商业银行股本金外,其他农村商业银行发起人必须以货币资金认缴股本,并一次募足。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农村商业银行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董事、监事、行长和副行长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作为安徽省首家农村商业银行,也是全国除江苏省以外获准成立的第一家县级农村商业银行,其股权设置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加大法人股、尤其是民营企业法人股比重。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发起人总数582人,注册资本16388万元。其中:法人发起人45人,持股13618万股,占总股本的83.10%;自然人发起人537人,持股2770万股,占总股本的16.9%。前10户法人股东共持股11700万股,占股份总额的71.39%。二是体现了权利制衡机制。最大6户股东分别持股1500万股、9.15%股权结构的安排保持了适度集中,同时兼顾大股东间的权利制衡,既确保了股东对公司治理的参与度,又可防止一股独大造成大股东干预、恶意操纵银行经营行为的发生。三是体现了“国退民进”的原则。目前,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的纯国有股总股本占比为16.4%。此次募集股本金后,扬子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由原来的3017万元增至16388万元。芜湖市政府承诺:今后只要有符合条件的优质民企愿意参股农商行,在政策许可的情况下,国有股权可以全部转让。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的股权比鄞州农村合作银行的股权更为稳定,为其长期可持续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法人治理结构比较 (一)农村合作银行的法人治理概况。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对农村合作银行的法人治理结构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主要内容包括:(1)农村合作银行的股本金根据来源和归属划分为自然人股和法人股;自然人股和法人股又分别设定资格股和投资股两种股权。(2)农村合作银行实行民主管理,股东代表大会是农村合作银行的最高权力机构。(3)董事会是农村合作银行的决策机构。(4)行长对董事会负责,主持农村合作银行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5)监事会是农村合作银行的监督机构,负责对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鄞州银行以股东代表大会作为其最高权力机构。在人员构成上,鄞州银行股东代表大会根据员工股东、其他自然人股东(农户、个体工商户等)和法人股东分别以2:3:3的比例按资格股一人一票,投资股每10万股一票直接选举产生。作为鄞州银行决策机构的董事会和监事会,其组成也是以员工股东、其他自然人股东和企业法人股东根据2:3:3的比例由股东代表大会按一人一票选择产生。由于银行员工在董事会、监事会中占有近1/3的比例,他们对银行的经营成果更为关注,内部监督也相应加强。银行员工、其他自然人和企业法人产生的董事、监事之间既有机结合,又相互牵制,构成了鄞州银行吸收股份制精华的全新治理结构。 (二)农村商业银行的法人治理概况。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对农村商业银行的法人治理结构也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包括:(1)确立股东大会是农村商业银行的最高权力结构。(2)董事会是农村商业银行的决策机构。(3)以行长为中心的经营班子是农村商业银行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农村商业银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策的具体执行。(4)监事会是农村商业银行的监督机构,对农村商业银行经营者的经营活动享有充分的监督权。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的董事会、监事会、高管层的设立均遵循了市场化的形成机制。第一届董事、监事均由筹备工作小组参考中小股东意见后提名,未受行政干预。包括行长、副行长在内的经营层提名及选聘也都按市场化方式运作,有董事会自主通过市场程序选聘4名合格的高级管理层成员。董事、监事选举实行记名投票、差额选举,其人员结构借鉴了先进商业银行的经验。第一届董事会共有董事11人,其中内部执行董事2人,独立董事2人,其他外部董事7人。引入的两名独立董事均为经济、金融方面的专家,有助于提高银行决策的科学性,有效制衡高管层及执行董事的决策立场。5名外部监事中,外部自然人股东监事1人,具有审计从业经验的数人。这样的监事会人员结构安排,考虑了其监督职能的充分发挥。 (三)农村合作银行与农村商业银行投票方式比较。农村合作银行是一种融合股份制与合作制于一体的新型组织形式,它的合作性主要体现在坚持了“一人一票”的民主管理原则。作为农村合作银行的典型鄞州农村合作银行实行资格股一人一票、投资股每10万股一票的投票方式。这体现了民主管理的原则,但也就意味着可能会出现同股不同权的情况,并不符合现代商业银行的要求。股东持股的多少直接影响着对公司的关心程度,大股东持有公司更多的股份时会更加关注公司的发展,对经营者实行有效的监督;而小股东由于投入的资金少,风险少,往往会产生搭便车的行为。由于实行的是一人一票,很显然最终大、小股东的权利相同,但是义务不同,不利于公司的发展。下面根据博弈论模型分析大、小股东对经营管理层的监督作用。通过理论分析,可以得到以下事实:(1)监督是有成本的;(2)大股东和小股东中一方监督,另一方也自动获得收益;(3)监督的结果对大股东的影响大于对小股东的影响。假定监督的边际成本是2个单位成本。则会有四种情况,(1)若大股东监督、小股东不监督,大股东和小股东各获益4个单位,则大股东扣除2个单位成本,小股东无需成本,为(2,4);(2)若小股东监督、大股东不监督,大股东获益9个单位,小股东获益1个单位,则大股东无需成本,小股东扣除2个单位成本,为(9,-1);(3)若大股东和小股东同时监督,大股东获益5个单位,小股东获益3个单位,则同时扣除2个单位成本,为(2,1);(4)若大股东、小股东都不监督,则获益都为0个单位。大股东和小股东都有两种策略:“监督”和“搭便车”。支付矩阵如下图所示。根据上面大股东和小股东博弈图,对小股东来说,情况是非常明了,无论大股东如何行动,他最好是搭便车。因此在这个博弈中,大股东和小股东的(监督,搭便车)是唯一的纳什均衡。均衡的结果是:大股东“监督”,小股东“搭便车”,双方共同生存。由此可见,同股不同权的“一人一票制”限制了大股东参与企业管理的积极性,小股东又往往会“搭便车”,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最终的结果只能是加强了内部人控制的局面。农村商业银行基本是按照现代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要求运作,能够产生更好的公司绩效。农村商业银行的股本划分为等额股份,实行一股一票。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农村商业银行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股东大会对农村商业银行修改章程、合并或解散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通过上述的分析比较,农村合作银行所谓保持合作制“一人一票”的民主管理原则,在现实中很难落实,很多资格股的小股东只会是“搭便车”的心态,而不是真正发挥股东应有的监督作用,而大股东的投票权的有限性又阻碍了其监督职能的发挥。农村商业银行实行的是“一股一票”的经典投票方式,这种方式能对管理层起到更好的监督作用,体现了责、权、利的有效统一。 三、农村合作银行与农村商业银行的政策扶持 在对农村信用社的扶持过程中,农村合作银行被归类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给予更多的优惠,而农村商业银行则归类为现代股份制商业银行,完全按照城市商业银行的规定运行,较少考虑到农村商业银行的特殊地位,给予的优惠政策不够。例如,2006年5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延长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期限的通知中,给予试点地区和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执行到期后,再延长三年优惠期限,分别延至2008年底和2009年底。但是通知规定,改革试点地区的农村信用社已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的,不再享受明确的税收优惠政策,而农村合作银行则可以继续享受。在农村信用社整体经营绩效转好的形势下,优惠的税收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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