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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害生物监测防除制度一、目的通过本体系的制定与实施,为口岸外来有害生物的监测提供指导,保证检疫检验工作的顺利开展,保证进境粮食的安全,促进进口粮食业务的健康发展,保护本地及周边地区的生物多样性不受外来物种的侵害。二、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进境储备粮检验检疫监督规定、引进外来有害生物及其控制物检疫规程、粮食卫生标准编制本体系。三、监测对象的定义外来有害生物是指来自国外、有自我繁殖能力、对人类和动植物健康或生态环境有害的生物体。本体系中的外来检测对象主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和粮食卫生标准中涉及的储藏物害虫、有毒有害物质及植物种子等。四、 组织机构公司成立防疫领导小组,负责口岸有害生物检测的总体工作,对各单位和部门进行同一管理和指挥。五、监测设施(一)现场监测设施数码相机、枝剪、小铲、采集袋、采集标签、记号笔、手电、记录本、图谱、镊子、解剖针、解剖刀。(二)室内鉴定设备恒温培养箱用于微生物培养;工作台用于微生物检验的无菌操作;显微镜用于微生物、病虫害的观察、视野清晰、实时动态拍摄。(三)防除设备便携式喷雾器、工具铲、气体发生器、熏蒸库固定式环流熏蒸系统。六、监测制度(一)将监测环节纳入工作流程负责粮食接卸、发放作业以及质量检验工作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对外来有害生物监测,把对有害生物的监测纳入各自日常工作流程。接卸人员在接卸进程中应首先进行外来有害生物的取样检测,同时各部门应协同作业、实现信息共享。(二)疫情上报在日常监测工作,如发现疑似有害生物,应进行拍照并保留样品,同时对检测到的外来物种信息进行统计,对已卸商品做隔离检测,及时上报当地检验检疫部门。(三)防疫处理进境粮食样品应及时送至当地检验检疫部门做有害生物检测,如检测到有害生物或可疑的外来生物,由检验检疫部门和防疫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各有关部门,采取禁止入库,暂停接卸作业设立隔离区单独存放、熏蒸杀虫等措施进行处理。所有涉及外来有害生物的作业应由检疫部门进行场地指导和培训。七、有害对象监测程序(一)检疫杂草监测1.监测对象1-1 检疫性杂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中的杂草。1-2 其他外来杂草:指非中国原产,对经济和环境有一定的负面影响,且尚未在本辖区正式报道或监测到的外来杂草。2 .监测时间与频次根据杂草生物学特性和全国地理气候条件,从4月1日10月31日,期间至少监测六次,每次间隔不少于30天。检测结果及时上报检验检疫相关业务负责部门。3.监测区域粮食装卸场站、粮食储存仓库及周边1公里范围。4.检测设备4-1现场勘测设备:数码相机、枝剪、小铲、采集袋、采集标签、记录本、记号笔。4-2室内鉴定设备:体视显微镜、解剖针、镊子、吸管等。4-3杂草防除设备:喷雾器、工具铲、电力除草器。5.监测要求码头、仓库监测需对装卸、储存地及周边1公里范围内的区域进行监测,如1公里范围内均为不适于植物生长的完全硬化地面,则监测范围为从完全硬化地边缘向外100米范围。完全硬化地面超过1000米的,可不进行监测。6.疫情处理对已确认有检疫性杂草的区域,应上报检疫部门,使用除草药剂杀灭杂草,或人工拔除。疑似外来检疫杂草进行拍照,并对植株做好标记, 由检疫专家现场辨别,按检疫部门要求进行处理。(二)检疫害虫监测1.监测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金净值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中的储藏物昆虫。2.监测时间对于进境粮食,实行实时监测。相关数据同步发给检验检疫局相关业务负责部门。3.监测区域3-1到站列车、集装箱;3-2接卸场站;3-3粮食中转仓、节流仓及周边。4.仪器工具扦样器、样品袋、虫筛、放大镜、害虫图谱、锥形瓶。5.监测要求进境粮食在卸入中转仓、出仓装车、倒仓过程中,利用人工定时扦取粮食样品,虫筛进行筛理,观察样品中的筛下物是否存在检疫害虫。6.疫情处理对于发现的害虫难以判断,或有难以检查的隐藏害虫,应在严格隔离下的培养箱中培养,等有结果时再采取对应措施。对于已确认有检疫害虫的区域,应上报检验检疫部门,做熏杀处理。疑似害虫应保留虫样,送检验检疫部门确认。禁止带有检验检疫害虫的粮食往外调离,对于未发生区域应防止害虫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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