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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范本 / DOCUMENT TEMPLATE 编号: 海上搜救和船舶污染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完整 正式 规范)编制人:_审核人:_日 期:_海上搜救和船舶污染事故专项应急预案说明:本文是指根据预测危险源、危险目标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别、危害程度,而制定的事故应急救援方案,能及时、有效地统筹指导事故应急救援行动。本文档可直接下载后修改使用。1总则1.1编制目的建立健全上海海上搜救和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机制, 整合海上应急力量资源, 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海上应急反应行动, 控制应急事态发展, 最大程度地减少海上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破坏, 提高城市整体防护水平和抗风险能力, 保障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和城市安全运行。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中国海上船舶污染应急计划、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73/78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 编制本预案。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上海海上搜救中心(以下简称:搜救中心)和各成员单位在责任区域内开展海上搜救和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1.4工作原则在上海城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总体框架下, 依托城市应急联动工作机制, 发挥搜救中心的专业职能, 贯彻政府领导、社会参与、依法规范, 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属地为主, 防救结合、资源共享、团结协作, 以人为本、科学决策、快速高效的原则。2组织体系2.1领导机构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 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市政府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市应急委决定和部署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其日常事务由市应急办负责。2.2应急联动机构市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市公安局, 作为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 履行应急联动处置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组织联动单位对特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责。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鉴于海上应急处置行动具有专业性、特殊性, 发生海上搜救和船舶污染事故时, 由搜救中心作为海上应急响应的指挥平台, 负责海上应急处置行动的组织、指挥和协调。陆上相关行动, 由市应急联动中心负责组织协同。2.3工作机构2.3.1搜救中心搜救中心作为市政府领导下的市级议事协调机构, 是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机构之一, 业务上受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指导。2.3.2应急处置指挥部发生重大及特别重大等级的海上搜救和船舶污染事故, 依据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设立上海海上搜救和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处置指挥部), 统一指挥海上应急处置行动。根据现场处置的需要, 可建立现场指挥部。应急行动结束, 应急处置指挥部报请上级指挥机构或有关领导批准后解散, 转入常态管理。2.3.3搜救中心办公室搜救中心下设办公室, 负责其日常工作并承办应急处置相关组织指挥、协调保障等具体工作事项。办公室设在上海海事局。2.3.4搜救中心值班室搜救中心值班室设在上海海事局水上安全指挥中心, 由搜救中心办公室管理, 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2.4专家机构搜救中心专家库由海事、法律、救助、打捞、清污、环保、海洋、公安、消防、外事、气象、医疗、民航、安全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 并与其他相关的专家机构建立联系, 负责提供应对海上突发事件的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3海上搜救应急处置3.1现场指挥本搜救责任区内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现场指挥由搜救中心组织或指定, 现场指挥按照搜救中心的指令承担现场组织、协调、指挥工作。3.2预警预防机制3.2.1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气象、海洋、水文、地质等自然灾害预报信息;可能威胁海上人命、财产、环境安全或造成海上突发事件发生的其他信息。3.2.2预警级别确定根据可能引发海上突发事件的紧迫程度、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 预警信息的风险等级分为特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3.2.3预警信息发布搜救中心根据上海中心气象台、东海海洋预报中心等有关方面发布的气象、水文、地质等自然灾害预警信息, 及时通知各成员单位严密掌握并做好应急准备。上海海事局负责向从事海上活动的有关单位和船舶发布相关内容的航行警告。3.2.4预警预防行动(1)从事海上活动的有关单位、船舶和人员应注意接收预警信息, 根据不同预警级别, 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防止海上突发事件对人命、财产和环境造成危害。(2)搜救中心应根据风险信息, 有针对性地做好应急搜救准备。3.2.5预警支持系统(1)固定、移动电话网络(海上救助专用电话号码“12395”);(2)卫星通信系统;(3)甚高频(VHF)、中高频(MF、HF)等船用通信系统;(4)自动识别系统(AIS)、交通管制系统(VTS)、电视监控系统(CCTV)等系统;(5)航空部门专用的空域通信频道。3.3险情分级和信息报送3.3.1事件分级海上突发事件险情信息分为四级。(1)特大事件(级)死亡失踪30人及以上的海上突发事件;危及50人及以上人命安全的海上突发事件;客船、化学品船发生严重危及船舶或人员生命安全的海上突发事件;载员30人及以上的民用航空器在海上发生突发事件;10000总吨及以上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海上突发事件;危及50人及以上人员安全的海上保安事件;急需国务院协调有关地区、部门或军队共同组织救援的海上突发事件;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社会影响的海上突发事件。(2)重大事件(级)死亡失踪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的海上突发事件;危及30人及以上、50人以下人命安全的海上突发事件;载员30人以下的民用航空器在海上发生突发事件;3000吨及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海上突发事件;危及30人及以上、50人以下人员生命安全的海上保安事件;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的海上突发事件。(3)较大事件(级)死亡失踪3人及以上、10人以下的海上突发事件;危及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人命安全的海上突发事件;500总吨及以上、3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海上突发事件;中国籍海船或有中国籍船员的外轮失踪;危及30人以下人员生命安全的海上保安事件;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险情。(4)一般事件(级)死亡失踪3人以下的海上突发事件;危及10人以下人命安全的海上突发事件;5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海上突发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其他海上突发事件。3.3.2信息报送程序搜救中心值班室接到报告, 经核实确定事件级别后, 应按照规定报送程序处置。搜救中心需在2小时内将搜救中心值班信息发送给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值班室, 并按“一次死亡3人以上列为报告和应急处置重大事项”, 以及“口头一小时、书面两小时”的规定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报送。搜救中心应根据险情或搜救情况的发展或负责人的指令, 做好搜救信息续报工作。3.4应急响应和处置3.4.1遇险信息的核实与分析搜救中心接到海上突发事件报警信息后, 应立即对遇险对象的性质、位置、人数、遇险水域的气象、海况及搜救要求等遇险信息进行核实, 并按照要求对相关信息进行登记。搜救中心对遇险信息进行分析和处置, 选择合适的海图根据报警船舶或航空器的位置进行标绘, 并采取相关措施。3.4.2险情评估搜救中心值班室和工作人员应根据所掌握的信息立即对险情进行初始评估。3.4.3先期处置按照国家海上搜救预案的规定, 本搜救责任区内任何海上突发事件, 搜救中心应首先进行响应,实施先期处置。如果搜救中心应急力量不足或无法控制事态扩大, 及时请求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实施应急响应。3.4.4应急处置搜救中心应根据险情评估结果立即采取以下搜救措施:(1)通知交通部东海救助局、第一救助飞行队等专业搜救力量实施搜救行动;(2)根据AIS、VTS等船舶管理系统以及中国船舶报告中心所提供的船舶动态数据, 掌握遇险船舶或民用航空器水域附近的船舶动态情况, 并及时将上述遇险信息告诉船方, 要求他们协助开展搜救行动并与搜救中心保持可靠的通信联系, 随时掌握现场搜救进展情况;(3)根据需要通知农业部东海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驻沪部队等单位, 组织力量参与搜救行动;(4)根据现场搜救力量的具体情况确定搜救现场指挥;(5)搜救行动开始以后, 搜救中心未明确现场指挥时, 第一到达现场的搜救船舶或飞机应自动承担现场指挥的职责, 相关单位应予以配合与协同;(6)参与搜救行动的搜寻民用航空器应定时向当地空管部门通报飞行高度和位置并接受空管部门的协调指挥;(7)通报市应急联动中心协调相关医疗急救等机构派出适任的专业人员及设备前往现场或指定地点, 并做好接受和医疗伤员等应急准备工作;(8)搜救中心对搜救行动保持全程跟踪, 随时掌握现场搜救进展情况并及时向领导汇报;(9)上海海事局依照搜救中心指令, 负责对搜救区域实施临时水域交通管制并发布航行警告。3.4.5现场指挥行动(1)执行搜救中心的各项搜救指令;(2)统一协调、指挥现场所有搜救力量开展搜救及保障行动;(3)严密掌握并及时向海上搜救中心报告现场搜救进展情况;(4)及时提出有利于或中止应急行动的建议, 并按照搜救中心指令组织实施;(5)落实专人准确做好现场搜救行动的详细记录。3.4.6应急搜救行动的终止(1)如果搜救行动的目的确认得以完成, 现场指挥立即报搜救中心, 由搜救中心下达搜救终止指令;(2)如果确认无法继续进行搜救行动时, 现场指挥根据现场情况报请搜救中心下达搜救中止或撤收指令;(3)搜救中心在搜救行动终止后, 应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清理工作, 使事故现场恢复正常秩序。3.4.7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1)参与海上搜救行动的专业搜救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安全防护。为参加搜救行动的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 包括救生衣、防火衣、防毒面罩、呼吸器、照明灯、救生器材、应急药品等, 确保参加搜救工作人员的安全。(2)搜救中心负责为其他参与海上搜救行动的非专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指导、咨询和协助, 并负责督促检查落实情况。3.5后期处置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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