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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先讨论了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管理的意义,之前的发展状况以及今后的发展趋势。接着,系统地介绍了EPC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合同管理,包括其概念、特点和类型。接着本文着重从承包商的角度,对工程总承包项目项目管理的内容进行了详细介绍,帮助EPC总承包商在合同的各个实施阶段对合同的签订、履行、担保、变更索赔、争端解决以及收尾工作进行控制,从而保证项目各方面能搞按照合同约定完成项目。最后分析了EPC工程合同风险,从承包商和业主的角度探讨如何减少合同风险,并对本文进行了一系列的总结。第一章 绪论1. 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研究意义主要突出研究EPC总承包项目合同的迫切性,列举因EPC合同签订的不合理而招致重大损失的国内外项目。EPC合同模式在国际工程承包领域已得到普遍使用。而在中国国内,传统的“业主设计及完工测量价格”工程承包模式仍是主流,但基于以下因素,EPC合同模式(即“承包商设计加施工及固定总价”)近年来日益流行。1、外资不断进入传统房地产开发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领域,承包商被迫响应外资聘请的律师草拟的EPC合同或类EPC合同;2、BOT/PPP项目中,只有工程建设期和工程建设价格固定,项目发起人和借款人才能有效测算项目成本和收益,因此决定了BOT/PPP项目中必须采用合同总价固定并工期相对确定的EPC合同;3、EPC固定总价合同得到饱受低价竞争之苦的有竞争优势的承包商的欢迎,以排斥竞争,获取更高利润;4、“业主设计及完工测量价格”模式下的风险分配及价格确定机制,使得承包商普遍采用“低报价、高索赔”策略盈利,导致工程在结算时极易产生争议,而使得建筑工程领域纠纷诉讼或仲裁比率非常高,无论是业主还是承包商都承担了很重的诉累。非常遗憾的是,尽管EPC合同如此重要,但无论是已走出国门多年的中国承包商,还是国内的承包商,普遍对EPC合同研究不足,招致重大损失的案例时有耳闻:中方无法遵守合同而被业主解除合同,没收保函,并追偿巨额赔偿。其根本原因在于不熟悉EPC合同模式下的风险分配机制和游戏规则,贸然签订EPC合同。2. 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国内外发展历程2.1. 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国外的发展历程1957年,FIDIC与国际房屋建筑和公共工程联合会现在的欧洲国际建筑联合会(FIEC)在英国咨询工程师联合会(ACE)颁布的土木工程合同文件格式的基础上出版了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国际)(第1版)(俗称“红皮书”),常称为FIDIC条件。该条件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通用合同条件,第二部分为专用合同条件。1963年,首次出版了适用于业主和承包商的机械与设备供应和安装的电气与机械工程标准合同条件格式即黄皮书。1969年,红皮书出版了第二版。这版增加了第三部分,疏浚和填筑工程专用条件。1977年,FIDIC和欧洲国际建筑联合会(FIEC)联合编写FederationInternationale Europeenne de la Construction(巴黎),这是红皮书和第三版。1980年,黄皮书出了第二版。同时出版的还有黄皮书第三版电气与机械工程合同条件,分为三个独立的部分:序言,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1995年,出版了橘皮书设计-建造和交钥匙合同条件。以上的红皮书(1987)、黄皮书(1987)、橘皮书(1995)和土木工程施工合同-分合同条件、蓝皮书(招标程序)、白皮书(顾客/咨询工程师模式服务协议)、联合承包协议、咨询服务分包协议共同构成FIDIC彩虹族系列合同文件。1999年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出版了4本新的合同标准格式第一版,它们分别是:适用于由业主或其代表工程师设计的建筑或工程项目的施工合同条件;用于电气和(或)机械生产设备供货和建筑或工程的设计与施工的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适用于以交钥匙方式提供加工或动力设备、工厂或类似设施、基础设施项目或其他类型开发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用于投资较小的建筑或工程项目的简明合同格式。在国际工程承包市场上,由政府机构出资尤其是国际金融机构的贷款项目,诸如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的贷款项目,以业主或其代表工程师设计的建筑或工程项目的施工合同条件为基本合同模式的情况一直占主导地位,这主要是因为此种合同模式被公认为在处理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责任和风险的分担问题时比较平衡。近年来,随着国际承包市场的进一步发展,逐渐出现了EPC合同模式(有时也称为“EPC交钥匙合同”),为此,1999年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重新编写并首次推出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它继承了FIDIC原有合同条件的优点,并根据多年来在实践中取得的经验以及专家、学者和相关各方的意见和建议,作了重大调整。2.2. 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国内的研究现状自20世纪80年代初,在国家政策的推动下,化工、石化等行业的设计、施工企业积极开展EPC工程总承包,成效显著。例如:19842000年,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先后开展了燕山石化公司苯乙烯、长岭炼化总厂聚丙烯、天津石化公司芳烃联合装置等22个项目的EPC工程总承包,总承包合同额达72亿元。2003年3月,建设部印发了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工程总承包的基本概念和主要方式,规定凡是具有勘察、设计资质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都可以在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此文件的出台,为企业开展工程总承包指明了方向。此后,2004年建设部印发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市2004200号文)。2005年颁布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要进一步加快建筑业产业结构调整,大力推行工程总承包建设方式。从此,我国212程总承包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近几年来工程总承包市场开始形成,行业推广面不断扩大,随着我国加入WTO和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EPC总承包从化工、石化行业逐步推广到冶金、电力、纺织、铁道、机械、电子、石油天然气、建材、市政、兵器、轻212、地铁等行业。EPC总承包在部分大型建筑业企业所占的比例也越来越大。同时我国境外工程总承包营业额也大幅增长。通过一系列国内外EPC总承包工程的锻炼,促进了企业生产组织方式的变革和产业结构的调整,适应了国际承包工程的形势需要,促进了我国工程承包企业不断创新承包模式,积极向高端市场迈进,大力拓展建筑业上下游产业链业务,打破单一的经营模式,企业得到了快速发展。为提高企业工程总承包能力,促进企业做强做大,近年来,在政府的引导下,一部分企业在优势互补的原则下展开了兼并重组活动,如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兼并中国土木工程集团公司等加快了建筑业产业结构的调整。提升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3. 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的发展趋势目标合同3.1. EPC工程总承包项目目标合同的概念目标合同是固定总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的结合和改进形式,即业主与承包商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确定一个目标价格(以总价的形式确定),最终如果承包商通过设计以及实施方案的优化节约成本,则双方根据一定的比例分成,也就是说,工程最终合同价格下降,总承包商也能获得工程成本之外的回报;如果成本超支,则双方分担。因此,目标合同能最大限度地促进双方共同努力以节约成本,并降低风险。EPC总承包目标合同通常规定承包商对工程建成后的使用功能、工程目标总成本(或总价格)、目标工期承担责任。如果工程投产后一定时间内达不到生产能力,或按一定比例扣减合同价格;如果工期拖延,则承包商承担工期拖延违约金。如果承包商对工程技术方案提出合理化建议,经业主认可后实施,使实际成本减少,则合同价款总额不予减少,成本节约的部分业主和承包商分成。这样保证承包商通过技术方案优化获得奖励。目标合同能够最大程度地发挥承包商工程管理的积极性,由于大型工程总承包项目在招投标阶段工程范围很难界定,合同额大,非常适合采用目标合同。3.2. EPC工程总承包项目目标合同的产生EPC总承包工程项目范围在招标投标阶段常常很难确定,这给业主与承包商双方在商定工程合同价格带来很大的挑战。目前国内外总承包工程正常采用总价计价模式确定合同价格,由于这类合同形成的较大的合同风险主要有承包商来承担,承包商一般通过提高报价来应对,同时,在EPC总承包固定总价合同实施过程中业主失去对工程的控制,因而经常出现合同价大大超支的情况,最终导致业主利益受损。这是造成我国目前工程总承包开展的一大障碍。目标合同作为一种较为新型的计价模型,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承包商工程管理的积极性,适用于工程范围没有完全定界或预测风险较大的情况。虽然EPC总承包中大多数合同条件采用总价合同,但由英国土木工程师学会(ICE)编写的新工程合同(NEC)中的工程施工合同(ECC)在计价方式上提供了可以选择的几种计价方式以供选择:带有分项工作量表的标价合同、带有工程量清单的标价合同、带有分项工作表或工程量清单的目标合同、成本补偿合同、管理合同。ECC认为目标合同适用于拟建工程范围没有完全界定或预测的风险较大的情况,如工业项目、研究和开发项目、军事工程项目中。这些工程项目在国外通常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承包商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甚至在目标设计阶段就介入工程项目。3.3. EPC工程总承包项目目标合同特点承包商有进行优化的积极性;业主同样有优化的积极性;业主对工程应有较深的干预;承包商报价时更理智。目前国际工程合同的趋势是促进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平等,鼓励双赢,如ECC的工作原则就是:业主、承包商应按合同规定在工作中相互信任、相互合作。使用ECC合同的一个根本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减少争议事件的发生。本着这一原则,应要求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风险分担。风险分担往往给承发包双方都带来实施合同的积极性。从这一趋势出发,目标合同与总价合同相比具有许多优点。(1)承包商有进行优化的积极性采用总价合同时,承包商没有优化的积极性。因为即使承包商采取了优化,使工程性能更完善,成本更低,但承包商不可能从中得到收益。所以承包商不可能花费人力物力去优化工程。而采用目标合同后,承包商可以通过优化使得工程成本降低,降低成本的一半(大多情况下)成为其收入,这样,承包商可以获得更高的效益,承包商会为争取这一更大的收益作积极的努力。大型承包商一般具备这一能力,而且在工程进一步开展后,随着工程范围的进一步明确,项目的目标定义更加清晰,承包商可以充分发挥其长期培育起来的总承包的能力。同时,承包商通过工程优化,使项目的工艺流程更合理、更现代化,采购性价比更高、功能更先进的设备,以及实施方案与工期更合理,这对总承包合同的完满实施,并得到业主的满意同样有很大的贡献。(2)业主同样有优化的积极性对于总价合同,在工程早期,由于工程范围不确定,当承包商报价被确认后,业主往往利用总价合同对其有利的一面,希望提高工程标准,扩大工程范围,结果导致工程造价的提高。同时,总价合同条件承包商承担较大的风险,业主承担的风险相对较小,因而业主对工程实施的干预权较小。业主不可能要求承包商进行优化,否则,就有可能被承包商作为工程变更指令。所以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业主对工程技术方案优化的积极性不高。而采用目标总价合同,由于承包商能积极对工程进行优化,往往使得工程总造价降低。即使优化不能使实际成本低于目标成本,但其超出的部分一半由承包商承担。因此,业主希望承包商积极优化,而且,为了控制工程造价,控制工程目标,业主将积极参与承包商的技术方案的优化。(3)业主对工程应有较深的干预在总价合同中,承包商承担大部分风险,其实施合同的权利较大,相反,业主干预工程实施过程的权力较小,因而业主对工程实施的干预就少。而采用目标合同时,由于业主需审核承包商的实际账本和各种记录,对由于承包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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