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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驾校章程(完整)驾校章程 编辑整理:尊敬的读者朋友们:这里是精品文档编辑中心,本文档内容是由我和我的同事精心编辑整理后发布的,发布之前我们对文中内容进行仔细校对,但是难免会有疏漏的地方,但是任然希望((完整)驾校章程)的内容能够给您的工作和学习带来便利。同时也真诚的希望收到您的建议和反馈,这将是我们进步的源泉,前进的动力。本文可编辑可修改,如果觉得对您有帮助请收藏以便随时查阅,最后祝您生活愉快 业绩进步,以下为(完整)驾校章程的全部内容。德保县顺安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章程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学校宗旨和经营范围第三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四章 通知和公告第五章 修改章程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为维护我校的合法权益,规范我校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一条 为切实有效地依法管理和规范本学校的日常工作,根据我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住条例以及本市相关的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校全称:德保县顺安驾驶培训学校第三条 学校地址:德保县城关镇原团部第四条 法定代表人:邱建新第五条 办学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依法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 益,确保教育质量,遵守诚信原则依法办学。第六条 学校性质:学校为独立的法人,坚持风险自担,利益 自享的原则,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学校以全部资产对学校债务承担责任。第七条 学校开办者是邱建新;开办资金:500万元。第八条 本校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我校的组织与行 为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我校的宗旨是:“培训一人,输送一人;培训一人,脱 贫一户”。努力为学员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管理好,办证快,合格率高。第九条 我校经营范围是(汽车CI类和摩托车驾驶员培训需求的专业)第三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三条 我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订我校的财务会计制度。第十四条 依法建立和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资产管理制度,经费使用审批制度,票据管理制度和退费制度。第十五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1)组建时举办者的出资;(2)学费收入;(3)其他合法收入。第十六条 学校的固定资产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折旧,学校当年的积余主要用于增加教育投入和改善办学条件。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要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学校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对学校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同时,对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学校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十八条 我校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另立会计账册。我校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二节 内部审计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对学校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同时,对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学校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第二十一条 学校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校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校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二十二条 本校聘用取得“从事证劵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第二十三条 我校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由本校大会决定。第二十四条 经本校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享有下列权利:(一)查阅我校财务报表、记录和凭证,并有权 要求本校的校长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有关的资料和说明;(二)要求本校提供为会计师事务所履行职务所必须的资料说明;第二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由本校大会决定。学校会议委任填补空缺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由本校会议决定,报上级大会批准。第二十六条 本校解聘或者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由本校大会作出决定,并在有关的报刊上予以披露,必要时说明更换原因,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第二十七条 本校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三十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本校大会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认为本校对其解聘或者不再续聘理由不当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提出申诉。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本校有无不当的事情。第四章 通知和公告第二十八条 本校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一) 以专人送出;(二) 以邮件方式送出;(三) 以公告方式进行;(四) 本校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第二十九条 本校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第三十条 本校召开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方式、传真方式进行.第三十一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第五章:修改章程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当修改章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或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二)本校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本校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五十条 本校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原审批的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学校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第五十一条 本校大会依照学校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学校章程. 第五十二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三条 学校大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它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最后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为准。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不满”、“以外”不含本数。第五十六条 章程由学校会议负责解释。 法定代表人签字:邱建新 (公章)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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