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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高校校内资助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学生资助工作,科学设置与管理校内资助项目,鼓励和帮助学生安心学习,奋发向上,成长成才,根据X省教育厅关于重申高校校内资助管理规定的通知(X教秘【2017】101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资助项目包括:(一)勤工助学。学校在校园内设立勤工助学岗位,招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上岗, 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勤工助学劳动,给予一定的劳动报酬。具体办法按照学校勤工助学有关规定执行。(二)临时困难补助。因重大疾病、重大突发事故等原因导致学生本人或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以向学校申请临时性困难补助。程序是本人申请,所在学院核实,送学生处审批。(三)新生“绿色通道”。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开辟“绿色通道”,一律实行先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核实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四)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分一、二、三等,获奖比例分别为在校学生数的 3%、5%、10%,奖金分别为 1000、500、300 元,具体办法按照奖励有关规定执行。(五)孤儿免学费。学生本人填写X学院孤儿学生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申请审批表,同时提供相关县区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等材料,交所在班级、学院核实后盖章报送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审核,提出减免意见报校分管领导审批。学校财务处按学校审批确定的结果减免相应的学费款项。(六)师范生专业奖学金。凡毕业后在X省从事学校教育工作,当年持有关证件回校一次性领取师范生专业奖学金,每年每人 300 元。(七)考研资助。应届本科毕业生当年考取硕士研究生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经所在学院、学生处审核,可申请获得考研资助,该专项资助标准每人 500 元,领取时间每年 8 月 31 日前,逾期不再办理。(八)“双创”奖学金。具体办法按照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成果奖励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资助工作管理与监督(一)所有资助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二)资助经费的发放严格执行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三)为了保证资助工作的公正性、严肃性,学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公示制度,设立举报电话。第四条 资助工作坚持扶贫与励志相结合的原则,做到“资助”与“育人”的有机结合。受助学生应合理使用资助款,勤俭节约,杜绝浪费,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资助:(一)学校每年对获得资助的学生进行抽查,发现有弄虚作假、铺张浪费的, 取消资助资格,追回全部资助,在个人诚信档案中记载其不诚信鉴定,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二)学生在申报资助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虚报行为者,一经查实,取消资助资格;(三)获项目 5-7 款资助的学生若违反校纪,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处分期内不得享受资助,处分解除后恢复资助资格。因本条(一)(三)款产生的空缺,不再增补,剩余资助资金放到下一年度继续资助学生。 第五条资助项目评定一般程序:(一) 学校发文公布评选办法;(二) 学院组织初评,公示后报送初评结果;(三) 学生工作处审核,报学工委审定,并在校园网公示;(四)公示无异议,学校发文予以资助。第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全面负责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组长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学生处、财务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第七条 学生工作处依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订资助工作方案,落实资助工作措施,负责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和新生入学“绿色通道”等具体资助工作的实施,接受社会团体或个人捐款。第八条 各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具体指导和负责本学院学生资助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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