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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抓好不良贷款的清收工作,促进我行信贷资产质量的不断优化和提高,现根据银监部门、省联社关于不良贷款“双降”工作的意见,并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是指表内按五级分类的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按四级分类的逾期、呆滞、呆账贷款;表外已核销的呆账、已置换不良贷款。第二条本办法的考核由合行总部组织实施,考核对象为所辖各支行(部)。第三条不良贷款按个人完全责任贷款、岗位责任贷款和集体清收贷款三类划分,区别管理。个人完全责任贷款是指终身追究并由个人承担全部收回责任的违章违纪不良贷款;岗位责任贷款是指信贷人员对其现分工范围内负有收回责任的不良贷款;集体清收贷款是指由各支行(部)负责清收并纳入清收考核范围的历史遗留、无法落实责任人等原因的不良贷款以及已核销呆账贷款和已置换不良贷款。第四条岗位责任贷款和集体清收贷款按照“新老划段、分账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除个人完全责任贷款外,将所有不良贷款划分为三个时间段,12月31日前形成的不良贷款原则上确定为集体清收贷款;1月1日至12月31日形成的不良贷款原则上确定为岗位责任贷款;1月1日至考核期新增不良贷款率控制在2%以内(新增不良贷款率=新增不良贷款额/新增贷款额100%,新增贷款额是指1月1日至考核期贷款净增额;新增不良贷款额是指1月1日至考核期按五级分类法划分新增的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和损失贷款之和,下同)。个人完全责任贷款不划分时间段,可分期收回,凡属违规违纪发放所形成的不良贷款全部确定为个人完全责任贷款。第五条不良贷款清收责任由支行(部)初步清理认定,总部最终确定,各行(部)根据总部最终确认的责任不良贷款按责任人建立不良贷款电子台帐,由信贷会计及时销记不良贷款清收和新增不良贷款数据统计,主办会计编制并报行长审核的不良贷款电子台帐按月报送合行风险管理部。第六条不良贷款清收按照“四级监测、五级考核、责任到人”的办法进行管理,即总部监测和考核各行(部),行(部)考核清收责任人。个人完全责任贷款责任人调离原贷款发放行的,由支行梳理统计,总部审查,本人确认,责任人负责清收,原贷款发放行负责监测报送进度,清收进度纳入现所在行考核,由责任人所在行根据总部反馈的清收进度扣发责任人岗位责任工资及效益工资抵还贷款,直至清收计划完成为止;岗位责任贷款和集体清收贷款由各行根据总部下达的年度不良贷款压降计划和分月不良贷款余额控制计划,将具体清收任务分解和落实到人,并结合行内的不良贷款清收的实际情况进行考核。第七条各行(部)分解和落实责任人责任不良贷款清收计划时,要以各行清理并经总部确认后的个人完全责任贷款、岗位责任贷款和集体清收贷款情况锁定末基数。凡属于个人完全责任贷款,1月1日之后形成的不良贷款,必须在底前全额收回;12月31日之前形成的不良贷款,分三年收回,收回40%,收回40%,收回20%。属12月31日前形成的岗位责任贷款,岗位未交流的人员,按照“谁发放,谁清收”的原则,岗位已交流的人员,接任的信贷人员应逐笔认定并上门催收,催收过程中出现困难的贷款,原经办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直至接任信贷员落实债权为止,对于不予配合和态度恶劣的,支行以书面材料报告总部,其责任由总部认定并作出处理。第八条考核奖惩措施1、各行(部)的不良贷款清收工作实行按月考核,总部考核到行(部),信贷人员由支行(部)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报送总部监督实施,考核主要依据总部下达的不良贷款余额(率)控制计划,凡当月不良贷款余额(率)控制在总部核定计划之内的,全额兑现行长岗位责任工资,不良贷款余额(率)超过总部核定控制计划的,按每超控制计划(绝对额)0.1个百分点扣减行长当月岗位工资30元,直至扣完当月岗位责任工资。行(部)对信贷人员及其工作人员考核比照执行。2、为最大限度地盘活存量不良贷款,充分调动全辖员工清收工作的积极性,各行对清收人员现金收回的不良贷款可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收回前已核销的呆账贷款和专项票据置换的不良贷款,可按收回本金的5%、利息的30%对清收人员进行奖励;收回度以后至底岗位责任贷款(非本人经手发放的)及集体清收的不良贷款本息的,可按收回利息的10%对清收人员进行奖励;收回属底前集体清收部分不良贷款本息的,可按收回利息的20%对清收人员进行奖励,其中:收回党政机关及部门不良贷款本息的,可按收回利息的40%对清收人员进行奖励,上述奖励不含个人完全责任贷款。各行收回的上述各类贷款均应分人逐笔抄列清单,按标准计算奖金,报总部审核认可后,方可兑现。违反上述规定擅自提高奖励标准、非现金收回以及属于个人完全责任不良贷款的,以贷收贷、以贷收息,只收息未全额收回本金计提和发放奖金的,除责令退回奖金外,同时对行长处1倍以下罚款。3、为真正达到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目的,总部每年开展一次不良贷款清收工作评比活动,对不良贷款清收工作成绩突出,完成不良贷款下降额(绝对额)计划位居前三位的行(部)实行奖励,奖励标准为第一名人均5000元、第二名人均3000元、第三名人均元,总部奖励到行(部),行(部)考核发放到人。4、年末未完成总部下达的不良贷款清收计划或新增不良贷款率超过控制比例的行,除按综合考核办法扣减综合得和和按比例扣发行长岗位工资外,总部将对行长实施诫勉谈话,并作为年度考核时行长是否称职的重要依据;年末完成不良贷款下降额计划不足50%的且导致不良贷款不降反升的,总部对行长实行严格问责,同时行长岗位工资下调1.4个系数,以观后效;不良贷款反映不真实,采取弄虚作假手段虚降不良贷款数额的,除按总部制定的“三不”措施以外,行长就地免职,并按安徽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追究主办会计、信贷会计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九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农村合作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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