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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弱电工程施工技术协议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项目】弱电工程施工事宜达成如下技术协议:一编制依据执行的规范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现行的规范和标准:1.1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50314-20061.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2-921.3电子信息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20071.4民用闭路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198-941.5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200-941.6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1.7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11-20071.8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50312-20071.9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031.10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041.11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1.12通信管道与通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373-20061.13通信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74-20061.14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4-20071.15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5-20071.16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6-20071.17城市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设计规范GY50575-20051.18系统的施工应以乙方深化设计经甲方确认的施工图纸为依据。二、工程概况2.1.工程概况:2.2.施工范围:图纸中全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2.3工作界面划分:(详见附件一)三技术要求3.1施工应具备的条件3.1.1施工单位应具备弱电工程施工资质,并且公共安全相关部门对其施工认可。3.1. 2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齐全,且已经过会审。施工人员应熟悉图纸并了解工程特点、施工方案、工艺要求、施工质量标准。3.1.3施工所需的设备、器材、辅材、仪器、机械等应能满足连续施工和阶段施工的要求,同时,设备产品应有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CCC标志,或有入网许可证、合格证、检测报告等文件资料。3.1.4施工前应对如下设备、材料和部件进行检查3.1.4.1设备、材料和部件规格、型号和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3.1.4.2设备、材料和部件外观应无破损和明显缺陷。3.1.4.3有源部件均应进行通电试验。3.2缆线敷设 3.2.1缆线布放前应核对规格、程式、路由及位置与设计规定相符。3.2.2缆线的布放应平直,不得产生扭绞、打圈等现象,不应受到外力的挤压和损伤。3.2.3缆线在布放前两端应贴有标签,以表明起始和终端位置,标签书写应清晰、端正和正确。3.2.4电源线、信号电缆、对绞电缆、应分离布放。各缆线间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设计要求。3.2.5缆线布放时应有冗余。 3.2.6缆线布放,在牵引过程中,吊挂线缆桥架的支点相隔间距不应大于1.5m。3.2.7布放缆线的牵引力,应小于缆线允许张力的80%。3.2.8缆线布放过程中为避免受力和扭曲,应制作合格的牵引端头。如采用机械牵引时,应根据缆线牵引的长度、布放环境、牵引张力等因素选用集中牵引或分散牵引等方式。3.2.9预埋线槽和暗管敷设缆线应符合下列规定:3.2.9.1敷设管道的两端应有标志,表示出房号、序号和长度。3.2.9.2管道内应无阻挡,道口应无毛刺,并安置牵引线或拉线。3.2.9.3配线电缆的敷设应满足环境条件的要求,如防电磁干扰、耐高温、耐腐蚀等,根据所在单元线缆敷设的具体环境条件确定。3.2.9.4地下通信管道中塑料管道应排列整齐,间隔均匀;穿越车行道时为防止管径变形,管道下应穿钢套管或混凝土外包封固定;3.2.9.5电缆在地下通信管道内敷设时,每根应同管同位。管道孔的使用顺序应按先下后上,先两侧后中间的原则进行3.2.9.6 进出入(手)孔中的管道光缆弯曲预留长度不宜小于10m;光缆接头箱(盒)中的光缆宜预留长度不宜小于68m;3.3、设备安装要求3.3.1视频监控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3.3.1.1 监控中心内设备安装和线缆敷设应执行国家标准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198-94第3.4节的规定;3.3.1.2监控中心的强、弱电电缆的敷设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198-94第2.3.8节的规定,并应有明显的永久性标志;3.3.1.3摄像机、云台和解码器的安装除应执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0348-2004第6.3.5条、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198-94第3.2节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008第14.3.3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3.3.1.3.1摄像机及镜头安装前应通电检测,工作应正常;3.3.1.3.2确定摄像机的安装位置时应考虑设备自身安全,其视场不应被遮挡;3.3.1.3.3安装室外摄像机、解码器应采取防雨、防腐、防雷措施;3.3.1.4光端机、编码器及设备箱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3.3.1.4.1光端机或编码器应安装在摄像机附近的设备箱内,设备箱应具有防尘、防水、防盗功能;3.3.1.4.2视频编码器安装前应与前端摄像机联接测试,图像传输与数据通信正常后方可安装;3.3.1.4.3设备箱内设备排列应整齐、走线应有标示和线路图。3.3.1.5 应用软件安装应符合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第6.2.2条的规定。3.3.2入侵报警系统设备的安装除应执行国家现行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2004第6.3.5条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008第14.2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3.3.2.1 探测器应安装牢固,探测范围内应无障碍物;3.3.2.2室外探测器的安装应在干燥、通风、不积水处,并应有防水、防潮措施;3.3.2.3红外对射探测器安装时接收端应避开太阳直射光,避开其大功率灯光直射,应顺光方向安装。3.3.3出入口控制系统设备的安装除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6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3.3.3.1识读设备的安装位置应避免强电磁辐射辐射源、潮湿、有腐蚀性等恶劣环境;3.3.3.2控制器、读卡器不应与大电流设备共用电源插座;3.3.3.3控制器宜安装在弱电间等便于维护的地点;3.3.3.4读卡器类设备完成后应加防护结构面,并应能防御破坏性攻击和技术开启;3.3.3.5控制器与读卡机间的距离不宜大于50m;3.3.3.6配套锁具安装应牢固,启闭应灵活;3.3.4停车场馆里系统安装除应执行国家现行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第6.3.5条第8款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14.6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3.3.4.1 感应线圈埋设位置应居中,与读卡器、闸门机的中心间距宜为0.9m-1.2m;3.3.4.2挡车器应安装牢固、平整;安装在室外时,应采取防水、防砸、防撞措施;3.3.4.3车位状况信号指示器应安装在车道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安装高度应为2.0-2.4m,室外安装时应采取防水、防撞措施。3.3.5可视对讲系统安装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第6.3.5条第6款的规定。3.3.6电子巡更管理系统安装应执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第6.3.5条第7款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14.5节的规定。3.3.7安全防范系统的控制设备的安装除应执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第6.3.5条第9款的规定。3.3.8供电、防雷与接地系统施工应执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第6.3.6条和本规范第16章规定。3.4、设备系统调试3.4.1报警系统调试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第6.4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3.4.1.1按现行国家标准入侵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394的规定,检查探测器的探测范围、灵敏度、误报警、漏报警、报警状态后的恢复、放拆保护等功能与指标,检查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3.4.1.2检查报警联动功能,电子地图显示功能及报警到显示、录像的系统反应时间,检查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3.4.2视频安防系统调试除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第6.4节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3.4.2.1检查摄像机与镜头的配合、控制和功能部件,应保证工作正常,且不应有明显逆光现象;3.4.2.2图像显示画面上应叠加摄像机位置、时间、日期等字符,字符应清晰、明显;3.4.2.3电梯轿厢内摄像机图像画面应叠加楼层等标识,电梯乘员图像应清晰;3.4.2.4当本系统与其他系统进行集成时,应检查系统与集成系统的联网接口及该系统的集中管理和集成控制能力;3.4.2.5应检查视频型号丢失报警功能;3.4.2.6数字视频系统图像还原性及延时等应符合设计要求;3.4.2.7安全防范综合管理系统的文字处理、动态报警信息处理、图表和图像处理,系统操作应在同一套计算机系统上完成。3.4.3出入口控制系统调试除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第6.4节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3.4.3.1每一次有效的进入,系统应存储进入人员的相关信息,对非有效进入及胁迫进入应有异地报警工程;3.4.3.2检查系统的响应时间及事件记录功能,检查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3.4.3.3系统与考勤、计费及目标引导等一卡通联合设置时,系统的安全管理应符合设计要求;3.4.3.4调试出入口控制系统与报警、电子巡查等系统间的联动或集成功能,调试出入口控制系统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间的联动功能,联动和集成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3.4.4可视对讲系统调试除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除6.4接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3.4.4.1可视对讲系统的图像质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声音清晰、声级应不低于80dB;3.4.4.2系统双向对讲、遥控开锁、密码开锁功能和备用电池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楼宇对讲系统及电控防盗门通用技术条件GA/T 72的相关要求和设计要求。3.4.5停车场管理系统的调试除应执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第6.4节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3.4.5.1感应线圈的位置和响应速度应符合设计要求;3.4.5.2系统对车辆进出的信号指示、计费、保安等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3.4.5.3出、入口车道上各设备应工作正常;IC卡的读/写、显示、自动闸门机起落控制、出入口图像信息采集以及收费主机的实时通信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3.4.5.4收费管理系统的参数设置、IC卡发售、挂失处理及数据收集、统计、汇总、报表打印等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四、成品保护乙方接到甲方通知进场后,应对场地内所有的成品有保护的义务,具体如下:4.1乙方对整体工程按照安全文明施工标准提供防护措施。 4.2乙方装运机械、配重等车辆,必须按甲方现场指定的行车路线行驶,若因乙方原因损坏其它单位的施工成果的,乙方负责无偿予以修复。4.3.安装的有些线缆会经过高温设备,应采取一些保护或降温措施,以防线缆被烤坏或过早的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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