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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民事反诉状交通肇事民事反诉状 编辑整理:尊敬的读者朋友们:这里是精品文档编辑中心,本文档内容是由我和我的同事精心编辑整理后发布的,发布之前我们对文中内容进行仔细校对,但是难免会有疏漏的地方,但是任然希望(交通肇事民事反诉状)的内容能够给您的工作和学习带来便利。同时也真诚的希望收到您的建议和反馈,这将是我们进步的源泉,前进的动力。本文可编辑可修改,如果觉得对您有帮助请收藏以便随时查阅,最后祝您生活愉快 业绩进步,以下为交通肇事民事反诉状的全部内容。民事反诉状反诉人(本诉被告):,男,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 , 户籍所在地:市区路号,联系电话:.被反诉人(本诉原告):,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 ,户籍所在地:市区号被反诉人(本诉第三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 反诉人就被反诉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对被反诉人提起反诉.反诉请求:1、请求不采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队公交认字()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诉讼证据以及赔偿依据2、请求依法判令被反诉人(本诉原告)在本诉中赔付反诉人先行垫付的医疗费用20356。2(贰万零叁佰陆拾五圆贰角)。3、请求依法判令被反诉人(本诉第三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扣除反诉人垫付的医疗费用以及被反诉人(本诉原告)酒驾造成反诉人的财产损失后,再对被反诉人(本诉原告)进行赔付。4、请求依法判令本案的诉讼及相关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反诉人于年月日收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队公交认字()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发现此事故责任认定书关于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反诉人于年月日赴市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提起复核申请,并提交了复核申请书以及相关证据。年月日反诉人收到市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受理通知书。但由于被反诉人提起民事诉讼,使得该责任认定书的复核审查终止,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及体现法律的公正公平原则,反诉人以年月日提交给市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的复核申请书以及相关证据向贵院提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队公交认字()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适合作为诉讼证据以及赔偿的依据。被反诉人(本案原告)于年月日向法庭起诉,要求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根据反诉人所驾驶的机动车投保的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强制险,赔偿其在年月日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与反诉人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造成的损失。首先案发当时反诉人于第一时间报警,并拨打急救中心电话,在描述被反诉人(本案原告)伤情后,急救中心要求尽快送伤者到医院,之后反诉人再次拨打110电话,将伤者的紧急情况告知并请求是否可以驾驶A轿车将伤者送往医院,在得到肯定的答复后反诉人将伤者送到了医院并承担人道主义救助责任,在被反诉人无任何经济能力的情况下,多次先行垫付医药治疗费用.先后为被反诉人垫付医疗费用20356。2(贰万零叁佰陆拾五圆贰角)。依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如为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也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案中肇事车辆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因此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5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因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应依法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承担对被反诉人(本诉原告)赔偿责任。反诉人在案发第一时间履行了投保人的各项责任和义务,且为妥当处理事故,先行垫付了保险赔偿范畴内应赔付的费用,在反诉人履行保险合同义务先行垫付了各项赔偿费用的情况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应先行退还反诉人垫付的各项费用后再对原告进行赔偿.被反诉人(本案原告)在没有佩戴安全头盔的情况下无证酒驾无牌摩托车的从辅道高速驶入主道岔路口时撞上反诉人正常行驶的A轿车,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五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江苏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应承担本次交通肇事事故主要责任,并赔偿反诉人车辆修理费用。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反诉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法院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将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根据反诉人提供的医疗费用单据,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及相关证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受理通知书、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乙醇分析报告等证明,查明事实,维护反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区人民法院 反诉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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