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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件属东莞市铭丰包装品制造有限公司所有。未经文控室批准,禁止复制、泄露和使用,在本公司内部使用,限于发放名单上的人或其委托人。修 订 记 录序号页次最新版本修改内容纪要生效日期14A0新编2013-10-30 编制复核审核核准批准日期 日期日期日期日期分发对象企业管理部 市场拓展部 技术研发部 董事长办公室国内客户服务部 国外客户服务部 订单运作部 行政后勤部产品开发部 品质管理部 采购运输部 财务部木坯生产部 喷涂生产部 装配生产部 人力资源部道具生产部 全公司通发“年度优秀员工”及“敬业奖”表彰管理办法1. 目的为回报广大员工为公司的发展事业付出的辛勤汗水和努力,通过表彰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员工,以激励全体员工以先进为榜样,涌现更多的优秀员工,特制定本办法。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所有员工。3. 原则3.1文化导向。通过评选年度先进个人,引导员工学习榜样,弘扬公司的企业文化。3.2民主推选。基层员工自主推选,让基层员工能够参与民主推荐,直接表达意愿。3.3客观评价,灵活处理。为切实奖励表现突出的劳动先进个人,应客观、综合评价参评人员工作表现和日常行为,着重考虑参评人员的工作表现,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增加或减少获奖名额,部门无适合对象时可空缺。4. 评选组织4.1公司设立评审委员会,负责“年度优秀员工”及“敬业奖”的评审工作。包括:制定评审办法,确定奖励方案等。主 任:何瑞香委 员:公司各部门经理5. 奖项设置表1年度优秀员工/敬业奖评选比例序号奖项名称基本要求比例分配1优秀员工(1) 员工级须任职半年(含)以上;(2) 管理级须从转正起有6个月的考核;(3) 无旷工、重大违纪或受处分记录;(1) 奖励总名额约占员工总人数的10%;(2) 各部门获奖名额约占满半年工龄(6个月考核)以上人数的15%。2敬业奖(1) 入职至少满12个月(含);(2) 全年全勤(无迟到、无请假、无旷工和无早退)。无比例限制6. 评选条件6.1部门优秀员工6.1.1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自觉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6.1.2忠于公司,品行端正;6.1.3具备服从精神,能服从领导工作安排并按时完成;6.1.4具备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能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关系,能主动与同事沟通配合,为实现团队整体业绩尽心尽力;6.1.5工作勤奋,任劳任怨,具备良好的工作承重力,并能在团队里起到很好的标榜作用;6.1.6综合业绩突出,为公司创造良好效益或在其它方面贡献突出。7. 评选管理7.1评选时间:每年底评选一次。7.2部门优秀员工评选流程7.2.1指标分配:由人力资源部将优秀员工评选名额分配到各部门,各部门根据内部各科室/车间的人数对评选指标进行再分配;7.2.2投票选举:各科室/车间通过民主投票,评选出优秀员工,由部门主任/主管初审后报部门经理审核。部门确定名单后递交至人力资源部;7.2.3核查筛选: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候选人员的违纪和出勤情况进行核查;7.2.4公示:将初步筛选后符合评选要求的候选人员名单对全公司公示(原则上不少于3天),接受全体员工的监督;7.2.5初次审核:公示结束后,由人力资源部牵头组织评审委员会各委员召开评审会议,对候选人员进行审核;7.2.6最终审定:评审委员会主任根据评审会议后提交的候选名单,最终审定部门优秀员工获奖名单;7.2.7获奖公示:公开获奖名单,公示、宣传。7.3敬业奖评选流程7.3.1初选:人力资源部根据电脑考勤系统汇总员工年度考勤,初步筛选出符合条件人员;7.3.2复核:人力资源部与财务部共同核对初步选出的人员的考勤时间;7.3.3最终审定:人力资源部将复核确定的人员名单提交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主任最终审定敬业奖获奖名单;7.3.4获奖公示:公开获奖名单,公示、宣传。7.4候选名单公示异议反馈程序7.4.1对候选人员的入选资格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评审委员会提出,逾期不予受理;7.4.2提出异议者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提出异议者应当表明真实身份,需于书面异议材料内签署真实姓名;7.4.3评审委员会接到异议材料后,对异议的内容进行核实。如异议内容符合要求并能提供证明材料,则由评审委员会裁定。8. 表彰奖励8.1评选结果记入员工个人档案,作为晋升/调薪的依据之一。8.2获奖人员在公司年终表彰晚会上予以表彰。8.3奖金奖励8.3.1部门优秀员工:奖励500元;8.3.2敬业奖:奖励1000元。8.4获奖人员可优先参加公司的内部培训。9. 纪律要求9.1参评者及评审委员会要以诚信、高度负责的态度进行参选、评选,以维护评选的严肃性和权威性。9.2参评人员如有弄虚作假、故意隐瞒的情况,一经核实,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参照公司奖惩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惩罚。9.3评审委员会成员如有徇私舞弊、蓄意包庇等行为,一经核实,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惩罚。惩罚标准参照公司奖惩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10. 其它10.1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制定,最终解释权属人力资源部。10.2本办法自发布日起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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