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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管理制度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山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部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提、饮)水、水力发电、水产、水土保持、水资源开发与保护、河道与滩涂治理等工程项目。第一条、符合下列具体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具体范围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凡水务局工程建设项目,其施工、设备及主材采购必须严格按照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选择承揽单位。(二)规模标准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但分标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项第1、2、3目规定的标准的项目原则上都必须招标。第二条、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下列项目可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 (二)、应急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项目; (三)、项目中经批准使用农民投工、投劳施工的部分以及主要依靠当地群众实施且需分散管护的植树种草等工程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第五条、对于违反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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