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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交换债券全称为“可交换他公司股票的债券”,是指上市公司股份的持有者通过抵押其持有的股票给托管机构进而发行的公司债券,该债券的持有人在将来的某个时期内,能按照债券发行时约定的条件用持有的债券换取发债人抵押的上市公司股权。那么可交债券的发行流程是怎么样?下面金斧子小编具体分析下相关知识。 二4. 含权条歎:可交换债券尸问下悸IE提前時回M债务条歎: -存嫌鹏眼利期持回谕 旷票面利车-担保杲就可交换债发行业务介绍 发行主体可交换债券发行人应当是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最近1期末的净资产额不少于人民币3亿元,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 40%。 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本次发行债券的金额不超过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按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交易日均价计算的市值的70%。且应当用预备交换的股票 (连同利息)为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设定质押担 保。一、可交换债的用途与优势1融资:融资成本低:较自身发行的普通债券利率低,通过公募发行在3%以下,私募3-7%。股票使用效率高:可交换债质押率为70-100%,股票质押融资约为 30-50%.融资期限长:可交换债的期限最短为 1年,最长为6年。2、减持:可交换债券的转股价可高于当前市场价,因此可交换债券实际上为发行人提供了溢价减持公司股票的机会。当前环境下,鼓励运用可交换债券减持股份,发行可交换债券减持比大宗交易减持更有优势。募集资金时间:大宗交易减持所需时间较长,可交换债发行债券即可得到资金,提前实现了减持的资金回收。对股价冲击:股东大量减持将对股价造成冲击,可交换债在换股期内逐步换股,可避免对股价的冲击。公司形象:大宗交易减持对公司形象有负面影响,可交换债影响较小。3、股权激励: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债券,股票受让方(如员工持股计划)作为单一投资者认购可交换债券,根据约定条件转股后实现了股东融资及员工股权激励的双赢。4、并购换股:在并购交易中,收购方股东向出售方发行可交换债,按约定条件转股,以这种方式向出售方支付股票作为交易对价的一部分。5、市值管理:股东在低位买入股票或参与定增,在股价上涨较高位置发行可交换债减持,可实现在保证控制权的情况下实现套利。二、可交换债发行条款1发行方式指导意见:发行方式发行场所发行对象换股期配售原则公开发行沪深交易所大公募:全体公众投资者小公募:合格投资者发行后12个月可换股通常按网上网下等比例配售非公开发行沪深交易所中证报价系统 合格投资者(不超过 200名)发行后6个月可换股发行人和承销商可自主协商配售发行方式发行人财务指标累计债务余额可用于交换的股票限售条件公开发行净资产不低于3亿元;可分配利润覆盖 1年利息不超过净资产40%净资产不低于15亿元,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6%发行时为无限售股非公开发行无强制要求无强制要求无强制要求发行时可为限售,换股期内解禁即可2、发行规模:公开发行可交换债券的规模受持有股票市值、发行方式、资产情况等限制,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一般不超过 20亿元。3、债券期限:公开发行的可交换债券期限一般为3-6年,非公开发行的可交换债券期限一般为1-3年。4、换股价格:公开发行的可交换债券换股价格不低于发行日前一日及20日的均价,非公开发行的可交换债券不低于发行日前一日及20日收盘价均价的9折,可溢价发行。5、赎回条款:到期赎回条款,提高债券价值;换股期内赎回条款,促进投资者换股;换股期前赎回条款, 保护发行人利益。6、换股价格修正条款:换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有利于换股的实施,可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但向下修正换股价具有不可逆性,发行人需补足用于换股的质押股票数量。7、回售条款:当换股期内标的股票价格持续低迷,则债券持有人有回售权利,提高债券价值。8票面利率:上述所有条款最终影响票面利率,一般而言票面利率较公司债下降200BP。二、可交换债常见冋题1公司发行可交换债券转让股票后需要缴税么?发行可交换债券减持股票与普通减持股票一致,均需缴纳所得税,转让价格为可交换债券的换股价格。2、可交换债券涉及哪些费用?发行承销费1.0%-1.5%。其他费用:评级费用(如有)、律师费、会计师费用、登记转让费总 计100万左右。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可交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交换债券”)的业务运作,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有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1.2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股东公开发行的可交换债券在本所上市交易,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参照适用本所公司债券相关业务规则。可交换债券在本所发行的,同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业务指引等规则中关于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1.3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可交换债券及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的相关信息,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作出独立、慎重、适当的投资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1.4证券公司和相关中介机构为可交换债券相关业务提供服务,应当遵循平等、自愿、 诚实守信的原则,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1.5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细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对可交换债券的 发行及上市交易进行监管。第二章上市交易2.1发行人申请可交换债券在本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公开发行;(二)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三)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四)申请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可交换债券发行条件;(五)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2.2发行人申请可交换债券上市 ,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一)可交换债券上市申请书;(二)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文件;(三)可交换债券发行申请相关文件;(四)同意债券上市的发行人决议;(五)发行人章程;(六)发行人营业执照;(七)募集说明书;(八)债券实际募集数额的证明文件;(九)上市公告书;(十)发行人最近 3个完整会计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十一)发行人出具的关于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可交换债券发行条件的承诺;(十二)本所规定的其他文件。2.3发行人应当保证上市相关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2.4可交换债券实行净价交易,并实行当日回转交易。2.5可交换债券作为质押式回购业务质押券的标准等相关事项,由登记结算机构另行规2.6可交换债券上市交易的分类管理标准,参照适用本所公司债券相关业务规则。可交换债券信用级别发生变化或者发行人出现其他重大风险事件时,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其交易机制、投资者适当性标准等进行调整。第三章信息披露及持续性义务3.1可交换债券上市期间,发行人应当指定专项联络人,负责管理发行人信息披露义务。3.2可交换债券上市期间,发行人应当在证券法规定的期间内披露年度报告与中期 报告,报告内容除需满足本所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有关规定以外,还应当包括:(一)换股价格历次调整或修正情况,经调整或修正后的最新换股价格;(二)可交换债券发行后累计换股情况;(三)期末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市值与可交换债券余额的比例;(四)可交换债券赎回及回售情况(如有);(五)本所规定的其他事项。3.3可交换债券上市期间,发行人应当按照本所公司债券相关规定履行临时信息披露 义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发行人还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一)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的上市公司发行新股、送股、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股份变动,需要调整换股价格,或者依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修正原则修正换股价格;(二)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被风险警示、暂停、终止上市 等;(三)发行人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出现司法冻结、扣划或其他权利瑕疵;(四)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市值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影响可交换债券增信效果;(五)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3.4持有可交换债券的投资者因行使换股权利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或者因持有可交换债券的投资者行使换股权利导致发行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相关当事人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履行相应义务。3.5可交换债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披露义务,所披露或者报送的信 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销机构及受托管理人应当督促发行人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发行人知悉信息披露和履行承诺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3.6受托管理人应当于每年 6月30日前完成上一年度的受托管理人事务报告并对外披 露。出现对可交换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受托管理人应当自其知悉该等情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临时受托管理人事务报告,并对外披露。第四章 换股、赎回、回售与本息兑付4.1自可交换债券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后,债券持有人方可按照募集说明书约定选择是否交换为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4.2发行人应当在可交换债券开始换股的3个交易日前披露实施换股相关事项,包括换股起止日期、当前换股价格、换股程序等。4.3可交换债券进入换股期后,当日买入的可交换债券,投资者当日可申报换股。4.4可交换债券持有人申请在本所换股的,应当向本所发出换股指令,换股指令视同为 债券受托管理人与发行人认可的解除担保指令。可交换债券换股的最小单位为一张、标的股票的最小单位为一股。换股交收完成后,换得的股票可在下一交易日进行交易。4.5发行人在可交换债券换股期结束的20个交易日前,应当至少进行3次提示性公告,提醒投资者可交换债券停止换股相关事项。4.6发行人由于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调整或修正换股价格等原因,造成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数量少于未偿还可交换债券全部换股所需股票的,应当在换股价格调整日之前补足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同时就该等股票设定担保。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数量少于未偿还可交换债券全部 换股所需股票而发行人又无法补足的,债券持有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行使回售的权利,或者由发行人作出其他补救安排。4.7换股期间,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出现司法冻结、扣划或其他权利瑕疵影响投资者换股权利的,发行人应当向本所申请暂停可交换债券换股,发行人未及时申请暂停可交换债券换股的,本所可视情况暂停提供换股服务。4.8发行人或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出现其他影响投资者换股权利事项的,本所可视情况暂停或终止可交换债券换股。4.9由于发行人未及时补足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或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出现司法冻结 等原因,导致投资者换股失败的,由发行人承担所有责任。4.10发行人应当在满足可交换债券赎回条件的下一交易日,披露是否行使赎回权相关 事项。若决定行使赎回权的, 发行人应当在赎回登记日前至少进行3次赎回提示性公告。 公告内容应当载明赎回程序、赎回登记日、赎回价格、付款方法、付款时间等内容。赎回结束后,发行人应当及时披露赎回情况及其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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