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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客户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目的为加强 XX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集团 客户管理,提升客户满意度和市场占比,提高本行集团客户授信额度使用效率,切实做到在有效细分市场的基础上,实现具有本行特色的差异化经营模式,同时有效防范和控制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根据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修订)以及本行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定义(一)集团客户: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一个 或多个特征的企事业法人(包括除商业银行外的其他金融机构):1.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2. 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3. 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4. 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本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5. 对同属于国资委(包括管委会、政府部门)或国资经营类公司的子公司,但各子公司之间缺乏实际控制关系的企业可不作为集团客户组织授信。(二)控制:是指一方有权决定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决策,并能据以从被控制方的经营活动中获益。存在以下情况,可确 定相互间存在控制与被控制关系:1. 一方直接拥有、间接拥有、或直接和间接拥有另一方超过 50%以上表决权资本。2. 虽然一方拥有另一方表决权资本的比例不超过 50%以上,但可通过拥有的表决权资本和其他方式达到对另一方的控制,包括:(1) 通过与其他投资者的协议,拥有另一方 50%以上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2) 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控制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3) 有权任免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4) 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会议上有 50%以上投票权。(三)集团客户授信:是指本行在对集团整体和成员单位资信状况及其关联关系识别和分析评价的基础上,确定集团客户的额度授信方案,经办机构分别在额度内为集团客户成员单位办理授信业务的管理行为。具体授信范围以XX 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一般授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第三条 集团客户业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管理原则。集团客户管理应以集团为单位进行。对于符合集团客户标准,且集团成员或关联企业在本行已有存 量授信及拟发生授信业务往来的,均应纳入本办法管理。(二)风险为本原则。集团客户管理要注重风险管理和额度控管。集团成员客户授信额度不得超过本行对其风险承受能力,各单个客户授信额度之和不得超过集团整体授信额度。(三)预警原则。集团客户管理中要建立重要信息沟通报告制度,及时发现风险,制定应对措施。(四)合规管理原则。集团客户管理要明确部门和岗位职责,合规尽职。第二章 架构与职责第四条 集团客户由本行公司银行部、风险管理部、授信管理部等部门各负其责共同管理,相关经营机构负责执行落实各管理部门的管理要求。第五条 公司银行部职责(一)负责相关制度方案的制定;(二)负责牵头集团客户的识别认定;(三)负责按照集团客户标准和相关部门提供的集团客户信息,建立集团客户信息交流平台;(四) 负责组织发起集团授信和认定主办经营机构;(五)负责集团客户授信情况及动态信息的搜集、整理和发布;(六)负责调整集团客户及其成员在本行各经营机构间的额度分配、归属管理;(七)负责牵头组织大中型集团客户授信业务方案的设计和营销。第六条 风险管理部职责(一)负责集团客户授信类规章制度的制定与完善,并向监管部门备案;(二)负责建立和落实集团客户的风险报告;(三)负责全行集团客户集中度的风险监控;(四)负责集团客户资产风险分类;(五)负责协助集团客户的识别与认定;(六)负责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审批。第七条 授信管理部职责:(一)负责对集团客户整体状况提出相关管理建议;(二)负责集团客户的用信监控,限制性条款的落实,担保有效性的检查;(三)组织集团客户贷后监管、风险预警,以及风险管理措施的督导;(四)负责集团客户的监控和检查,对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现场核查。第八条 经营机构职责(一)调查和识别授信客户实际控制人以及其所有实际控制企业。负责按本行相关要求搜集集团客户的有关资料;(二)负责集团客户识别的动态管理,负责集团成员信息的更新和维护;(三)负责本机构管理的集团客户(或成员企业)授信业务的调查评估与贷后管理工作;(四)负责本机构管理的集团客户重大风险的预警、处置和化解;(五)集团客户实施主办经营机构负责制。主办经营机构负责集团客户风险评价、整体授信材料的汇总并上报;(六)集团客户日常管理实行客户经理负责制。具体管理落实到专人,在两个以上经营机构有授信业务的集团客户,由主办经营机构指定专人牵头负责。第三章 分类与认定第九条根据集团客户关联关系及组织紧密程度,本行将集团客户分为以下二种类型:(一)第一类型集团客户:是指集团成员关联关系为股权控制且能够取得集团合并会计报表的集团客户。(二)第二类型集团客户:是指虽存在股权控制或关系人控制,但没有或无法取得集团合并会计报表的集团客户,以及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本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集团客户。第十条集团客户的界定各职责部门要各司其职、及时发现、快速反馈、迅速认定。(一)总行公司银行部在例行日常管理中发现需纳入集团客户管理的可以直接定认定。(二)授信管理和风险管理部门在业务审查、贷后检查或日常检查中发现需纳入集团客户管理的应及时通知公司银行部识别认定。专职审批人在授信审查时,要把实际控制人以及其实际控制的所有企业状况作为必要的审查内容。(三)经营机构办理具体信用业务时,要把企业实际控制人的识别以及其所有控制企业情况作为必要的调查内容,发现需纳入集团客户管理的,必须上报总行公司银行部申请识别认定。第十一条 集团客户识别主要收集的材料包括集团组织架构图或股权结构图、各成员客户关联关系、集团客户和主要成员基本信息、集团会计报表合并范围及集团审计报告、集团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等。第十二条 识别集团客户关联关系时应重点关注:(一)注册资金来源,股权分布,股权占比及变更频次;(二)通过间接持股方式形成的关联关系,以及通过非股权投资方式形成的隐性关联关系;(三)客户净资产 10%以上的变动情况;(四)客户对外融资、大额资金流向、应收(付)账款情况;(五)客户及其关联方的人民银行征信记录;(六)客户主要投资者、关键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个人的信贷记录;(七)非公允关联交易。第十三条 集团客户认定(一)经营机构及其他管理部门通过各种渠道发现所辖企业符合集团客户识别标准时,要主动向总行公司银行部提出认定申请(申请书文本参见附件 1);(二)总行公司银行部将有关情况汇总并与各经营机构充分沟通,确定集团整体架构、成员名单后,将集团客户认定通知书(通知书文本参见附件 2)发送各经办经营机构,同时抄送授信管理部、风险管理部等部门;(三)总行公司银行部在发出集团客户认定通知书后,调整集团客户名单,并定期公布。第十四条集团客户调整(一)经营机构发现集团客户其他成员企业在本行存在授 信,或发现因产权结构调整等因素导致所属集团变化,应及时 向总行公司银行部报告变化情况。(变更申请书文本见附件 3)。此外,新增关联客户或存量关联客户结构、担保额度发生变化,同样应向总行公司银行部反映;(二)总行授信管理部在业务审查和贷后检查中发现需纳入集团客户管理的应及时通知公司银行部和经办经营机构;(三)总行公司银行部汇总审核各相关部门机构提供的变化情况后,以集团客户变更认定通知书的形式通知经办经营机构(变更认定通知书文本见附件 2);(四)总行公司银行部通过其他渠道发现集团客户成员有变化的也可直接以通知书形式通知经办经营机构。同时及时更新集团客户名单,并予以公布。第十五条 集团客户退出对于已纳入本行集团客户管理的客户产生实际控制人、股权、高管等情况变动,致使其基本情况已经不具备本行集团(关联)客户管理要求。经营部门可向总行公司银行部提出申请变更客户管理关系。总行公司银行部认定后,及时更新集团客户名单,并予以公布。第四章营销管理第十六条 本行对集团客户营销实施统一管理,差别化服务,主要包括:(一)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实施主办经营机构负责制。原则上一个集团客户的所有成员企业只允许在一个经营机构办理授信业务;(二)对于一些大中型的国有集团客户,为方便客户,实现差别化服务,可适当允许在本行两个以上经营机构申办授信业务;(三)集团客户属于一个经营机构的,由其统一汇总该集 团客户年度总体授信安排及融资计划,向总行公司银行部备案,纳入本行统一的集团客户管理平台;(四)属于在两个及以上经营机构办理授信业务的集团客户,由主办经营机构负责统一汇总集团客户申报评价材料,报总行公司银行部审核;(五)对于一些大型的集团客户,特别是跨经营机构办理授信业务的集团客户由总行公司银行部牵头统一与企业进行谈判,制定一揽子服务方案。集团客户高层营销,由经营机构报公司银行部统一安排确定。第十七条 本行集团客户主办经营机构主要依据客户意愿确定。若本行两个或以上的经营机构同时为集团成员客户提供交叉授信的,原则上发现后要及时清理,并报请总行公司银行部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客户主办经营机构:(一)本行综合收益最大化原则;(二)首开户原则;(三)行业统一管理、区域就近原则;(四)信贷份额占比高低原则;(五)尊重客户意愿原则。第十八条 总行公司银行部负责集团客户用信限额管理:总行公司银行部依据总行批复的集团客户授信额度,在授信使用环节控制客户总体用信余额,确保控制在本行控制标准之内。第五章授信管理第十九条 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将依据集团客户的类型,对集团客户授信分为“整体授信、分配额度”、“单个授信、整体把控”二种管理模式。(一)“整体授信、分配额度”是指根据集团(能够取得合并报表的集团)整体风险状况和承贷能力,核定集团客户整体授信额度,同时对集团客户成员进行授信额度分配,并由其分别承贷承还的授信模式。(二)“单个授信、整体把控”是指根据集团(不能取得合并报表的集团)成员的实际资金需求申报授信额度,根据集团的授信余额,由总行公司银行部整体把控使用进度。第二十条 授信流程(一)授信发起:根据集团客户业务发展需要,由经营机构申请,总行公司银行部组织发起集团授信,确定授信模式和范围,并指定主办机构和协办机开展调查工作。(二)调查评价:各经营机构按集团授信要求,分别做好集团客户成员单位的调查评价,在规定期限内报送主办经营机构,主办经营机构与总行公司银行部产品经理共同完成集团客户整体申报评价材料,报有权审批部门审批。(三)审查审批:有权审批部门对主办经营机构提交的集 团整体申报评价材料行审查,按我行一般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组织审批。(四)额度分配:公司银行部根据审批结论,将授信使用额度分配至个成员单位。(五)总行授信管理部根据审批结果和公司银行部授信使用额度分配计划,对集团成员客户用信情况进行控制和管理。(六)各经营机构对所辖集团成员客户在授信额度内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具体用信手续。(七)对集团客户新增成员调整集团授信比照上述流程办理。第二十一条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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