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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的健康发展,引导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观念,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等监管部门规章以及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特制定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对参加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投资者开展的基础知识教育、政策法规宣传、市场风险揭示、资质审查、投资者依法维权引导等各项活动。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下属营业部。第四条 公司经管委业务管理部为公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除负责本细则的制定、上报审批、培训管理、执行跟踪、后续修订等工作外,还负责拟定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投资者教育工作的总体方案,就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形式、时间、内容、预算情况做出整体安排。第二章 投资者资质审查第五条 公司对参加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客户资质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开户时间、资产规模、信用状况、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对证券市场的认知程度等。第六条 参加公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客户应满足如下条件:1、在公司开立资金账户的合格投资者。2、完成风险承受能力测评,且最新评测结果为中低风险及以上等级(包括中低风险、中等风险、中高等风险、高风险等级)。3、开立上海证券账户且指定交易在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签署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业务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和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业务客户协议(以下简称“客户协议”)。第七条 公司对上述符合资质审查标准的客户,将客户有关资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获得上交所报备通过的客户,可以参与公司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业务;对不符合客户资质审查标准的客户,公司将拒绝客户申请,并告知审核结果。第八条 资质审查结果以书面或者电子形式记载、留存。第九条 客户应书面承诺其在参与报价回购业务期间,不改变证券账户指定交易关系。客户存在未到期报价回购交易的,公司采取信息系统措施保证客户不能撤销、变更指定交易。第三章 投资者教育工作第十条 公司组建以主管经纪业务的副总裁为组长,经管委业务管理部、信息技术部、风险管理部、稽核审计部、法律合规部等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的投资者教育领导工作小组。各营业部组建以营业部总经理为组长的投资者教育工作组,负责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投资者的教育工作。第十一条 投资者教育领导工作小组主要职责是制订报价回购业务投资者教育的安排、培训计划、工作方案和流程等;。投资者教育工作组的主要职责是按照公司投资者教育领导工作小组的工作安排,具体落实与组织实施, 有针对性地做好各类投资者教育工作, 对于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或突出问题,应及时分析研究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解决。第十二条 开展投资者教育的目的, 是为了让投资者充分知晓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的特点和风险,熟悉债券回购市场的法律法规, 理解债券回购适当性制度,了解报价回购业务,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促进资本市场规范发展。第十三条 开展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投资者教育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要把“风险讲够、规则讲透”,履行产品告知义务和风险提示义务,做好组织和宣传工作,并使投资者充分理解“买者自负”的原则, 对从事报价回购的结果负责。第十四条 向投资者详细介绍报价回购业务的特点、相关制度及其风险,包括但不限于:1、营业部安排专员负责讲解报价回购业务的特性,交易规则,买卖方式等;2、向投资者详细阐述报价回购业务与普通质押式债券回购业务的区别;3、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报价回购业务的投资风险,其中包括政策风险、流动性风险、信息传递风险及不可抗力风险。第十五条 投资者教育的内容包括基础知识教育、法规教育、风险教育和维权教育等,具体包括:1、介绍报价回购基础知识、产品知识、交易制度、规则和流程;2、宣传报价回购业务市场的政策法规;3、充分揭示报价回购业务的风险,并使投资者理解“买卖自负”的原则;4、帮助投资者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5、帮助投资者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第十六条 投资者教育活动的具体形式可以包括: 1、在公司网站设立投资者教育园地等专栏, 介绍报价回购知识等涉及客户服务方面的信息。信息内容做到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及时调整。2、证券公司营业部在报价回购业务专区公示以下内容:(1)有关客户服务等方面需要公示的信息;(2)介绍业务范围;(3)客户资质条件和审核流程;(4)客户日常交易流程;(5)交易结算结果查询方式;(6)客户投诉电话及投诉处理流程;(7)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公示的信息。3、通过电话、短信、网络等多种方式及时解答投资者的问题。4、定期开展现场培训,举办投资者教育讲座、培训、研讨会等各类宣传教育活动。5、 在证券营业场所放置产品宣传手册、风险揭示书、业务流程、风险管理制度等宣传材料,以及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和交易所制作的投资者教育宣传资料,供投资者查阅。6、向投资者提示交易委托系统和结算系统在进行操作时可能产生的风险。7、积极参加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组织的各类投资者教育活动。8、其他合规有效的方式。第十七条 投资者教育工作组在年终根据投资者教育的实际情况,对投资者教育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总结,对于经营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或突出问题,及时分析研究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解决。第四章 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和客户协议第十八条 营业部在投资者教育工作中,应向客户全面介绍报价回购业务规则,充分揭示可能产生的风险,提醒客户注意有关事项。第十九条 公司通过以下列方式之一与客户签署风险揭示书和客户协议:(一)在证券公司营业场所临柜签署;(二)通过网上交易电子方式签署;(三)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条 客户临柜签署风险揭示书和客户协议的,应一式两份,营业部经办人员必须见证客户阅读并签署,并核对签署内容无误后,于“经办人签字”处签字确认并加盖营业部开户业务专用章。并须严格按“一户一档”的要求,将风险揭示书和客户协议入归同一档案袋(盒)内,并在客户的影像实时拍摄系统内进行电子化管理。第二十一条 客户通过网上交易电子方式签署风险揭示书和客户协议的,应留存联系电话。营业部对客户资质进行审核,并通过电话回访,对客户办理报价回购业务申请情况进行确认。确认无误后,在统一账户管理系统办理新增加创新业务权限,在备注中注明为网络申请予以说明。 第五章 投资者适当性持续管理第二十二条 公司每两年根据客户证券投资情况、投资者参与报价回购业务适当性条件变化情况、回购资金运用情况等,完成客户后续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并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记载、留存。第二十三条 发生以下情况时,公司可终止客户报价回购交易权限。1、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禁止或限制客户参与报价回购交易。2、客户有以下情况之一:(1)累计3次严重违约;(2)连续2次严重违约;(3)客户账户资产被有权机关证明来源不合法不合规;(4)客户成为公司股东或者与公司之间发生关联关系;(5)机构客户存续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分立、合并、破产、被关闭、被勒令停业整顿等等);(6)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不能达到中低风险等级以上;(7)客户涉及重大诉讼,或者被刑事、行政处罚;(8)公司认为可取消客户合格投资者资格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四条 客户注销报价回购业务权限的,参照开通流程办理。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管委业务管理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投资者教育和适当性管理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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