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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为了维护住户的合法权益,保证各住户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深圳经济特区高层宇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确定住户维护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其责任如下: 1、责任履行户的消防安全监督责任,让本户成员认真贯执行消防法和规定等消防法规及规定,有义务积极与消防主管部门和管理处组织的消防演_及宣传活动。 2、责任人应经常本户成员树立消防意识,正确使用电器、燃气等设施设备。 3、经常对本户成员进行消防知识以及火灾逃生、自教技能的,使成员都能掌握和使用所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4、定期对本户的消防安全实施自行检查,并主动接受消防监督机构和管理处对住宅消防工作的检查。 5、参与制定紧急状态下的疏散方案,在紧急情况下组织扑救出起火灾和指导安全疏散,火宅发生时应服现场指挥员的统一指挥。 6、有责任保护火灾事故现场,协助公安消防机关和管理处调查火灾原因。 7、具有国家规定的有关消防安全责任人所应的权利,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爱护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不得将其挪做他用。 9、明火作业需报请管理处审批,未经批准作业,将承担一切责任。住户必须按照国力出规定的用途使用,严禁改变本物业及其设施的使用功能和用途。 为保证责任书的有效执行,对因违反上述条款造成火险隐患、火灾的,管理处有权责令整改、追究安全责任人的责任,后果由责任人承担,必要时报请安全消防部门处理。 本责任书自签定之日起生效至该物业单位更换住户之日起生效至该物业单位更换住户之日止。住户需要更换责任应该办理转签消防安全责任书,否则将由原责任人承担一切责任。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分别由住户、物业管理单位各执一份,经责任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责任人(签名): 联 系 电 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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