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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系统法律顾问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加快*法治*建设进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法律顾问工作坚持事前防范法律风险、事中法律控制、事后法律补救的原则,忠于事实和法律,维护公共利益。第三条 市*局设立法律顾问组,法律顾问组成人员以法规科工作人员为主体,外聘部分法律专家、律师组成。 法律顾问组下设办公室在法规科,具体负责法律顾问组的日常联络、组织、协调,以及对法律顾问的考核、评价等工作。第四条 外聘法律专家、律师由法律顾问组办公室在市内知名法律专家、执业律师中选聘推荐,报市局主要领导同意后聘任。第五条 外聘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二) 法律专家应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和法律服务工作,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务工作经验;律师应具有8年以上执业律师工作经历。(三)熟悉市情、社情、民情和*系统工作规则,热心社会公共事业。(四)身体健康,责任心强,有时间和精力履行法律顾问职责。 外聘法律顾问每届聘期三年,期满可以续聘,但连续聘任不得超过两届。第六条 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一)为*系统重大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二)参与*系统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三)参与重大疑难案件及重要、疑难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的研究讨论,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建议;(四)起草、审查、修改以*系统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及其他有关法律文书;(五)受*系统委托,代理民事、行政诉讼等涉诉法律事务及非诉讼法律事项;(六)办理*系统委托的其他事项。第七条 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一)对承办的工作事项,有权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二)应邀列席或参加*系统有关会议,参与有关事项的调查、研究;(三)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查阅与履行职责有关的信息和资料;(四)经授权,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取证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五)对我市*工作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法律顾问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保密制度,在担任法律顾问期间和不再担任法律顾问以后,不得泄漏从事法律顾问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不应公开的*内部信息;(二)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三)不得以*系统法律顾问名义私自招揽、开展相关业务,或者从事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四)不得在诉讼、复议或非诉讼活动中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我市*系统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五)按时参加法律顾问组活动,不得无故缺席。 (六)不得从事其他损害*系统利益或者形象的活动。第九条 市*局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组织重要活动需要提供法律服务的,由法规科组织或者指派具有相关专业特长的法律顾问参加。市*局起草有关文件、组织重要活动,需要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的,可以事先申请法规科指派相关法律顾问,参与调研、论证等活动。法律顾问参加办理相关法律事务时,法律顾问组办公室应当提供或协调相关部门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和工作条件。第十条 法律事务可以和法律顾问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开展,也可以根据需要召集召开专门会议进行专题研究;涉及其他有关部门、机构职责的,可以通知有关部门、机构负责人参加。专门召开会议研究涉法事务时,应当制作会议纪要,载明与会法律顾问和有关部门、机构的意见;并根据会议研究意见,拟定法律意见书,经法规科负责人审查、签批后,报送市局领导审签。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组办理法律事务,使用市*局的印章。第十二条 法律顾问承办工作事项,有权独立发表法律意见。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需书面报告市*局的,应当经市*局法规科审核、登记。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认为属于事关*系统发展的重大涉法问题,可以向市*局法规科提出书面意见、建议,由法规科按照有关程序处理。第十四条 法律顾问认为自己与所承办的工作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市*局研究决定。第十五条 法律顾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法律顾问组报请市*局负责人批准后解聘;(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职业纪律被取消法律执业资格、专业资格或者专业职称的;(三)怠于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包括未经市局法规科批准两次不参加法律顾问会议的;三次不按期提供书面法律意见的;其他不积极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情形;(四)泄漏因担任法律顾问职务而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给*系统或相关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的;(五)从事与其职业、法律顾问身份不相符的活动,损害*系统形象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六)应当解聘的其他情形。法律顾问因身体原因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职的,可以书面申请辞去法律顾问职务,经同意后予以解聘。凡解除聘用关系的,需及时收回聘书。第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市*局法规科可以临时聘请相关领域的其他专家或者法律工作者处理有关事务。第十七条 市*局法规科应当定期听取法律顾问的工作意见、建议。第十八条 市*局法规科应当加强对全市*系统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第十九条 法律顾问工作经费应当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法律顾问的顾问费用根据其提供的工作量计算,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付,临时聘请专家人员的费用参照执行。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市*局法规科负责解释。-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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