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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信大药房企业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章程,以此为企业的经营准则。第二条 企业名称:百信大药房第三条 企业地址:东至县尧渡老街63号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汪明福 身份证号码:342829195707153211第五条 企业经营范围:处方药、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生物制品、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二类医疗器械:普通诊察器械、医用电子仪器设备、医用超声仪器及有关设备、物理治疗及康复设备、中医器械、临床检验分析仪器、医用卫生材料及敷料、医用缝合材料及粘合剂、医用高分子材料及制品、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一般经营项目:化妆品、日用品、保健食品、零售。第六条 本企业为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第七条 本企业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一切活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第二章 出资方式及出资额第八条 本企业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申报的出资为10万元第三章 财务、会计和劳动工资制度第九条 本企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第十条 本企业会计年度采取公历年制,自当年的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第十一条 本企业招用职工的,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章 企业的解散和清算第十二条 本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企业成立日期第十三条 企业又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一)投资人决定解散。(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 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券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第十五条 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要求的,该责任消灭。第十六条 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以下顺序清偿:(一)所欠职工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二)所欠税款;(三)其他债务。第十七条 清算期间,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资产。第十八条 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第十九条 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人民法院制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正本件三份,报送登记机关一份,本企业存档一份。 投资人签字: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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