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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合伙企业股份代持协议本代持协议适用范围:什么状况下需要签订代持协议:一身份不合适做股东;二躲避法律的某些强迫性规定;三实际投资者人数太多;四进步工商登记以及股东会效率;五为了公司的经营业务;六其他如股东自有资金无法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同业竞争、竞业制止问题等状况。在上述状况下,就会涉及到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的股权代持问题,本协议即应用于以上状况,对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商定,以躲避代持的法律风险。本代持协议主要内容:股权代持协议目前越来越普遍,特殊是公司法司法说明三确定了实际出资人协议的有效性。如何做到既爱护实际出资人的利益,又不让名义股东担当本质风险,同时又对好心第三方不形成权利行使障碍?本协议供应一份标准并标准的股权代持协议书范本,对股份代持关系进展了清楚界定,明确了代持股份、股份收益及其他股份权利、双方的承诺和保证、代持期限及协议终止、保密及争议处理等核心条款。合伙企业股份代持协议协议编号:股权代持又称托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别人商定,以该别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关于股权代持,一方面,股权代持在法律层面是被认可的,即该种托付持股的方式不是违法违规的行为。详细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假设干问题的规定三。详细而言:“其次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商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见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恳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迫性规定。另一方面,股权代持存在风险。显名化的障碍。a.股东身份确权得不到支持;b.假如半数股东不同意,那么无法成为显名股东;c.假如实际出资人与显名股东之间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落实实际出资人的股东权利,那么存在着其他股东优先购置权的逆境。代为处置的法律风险。依据公司法说明三其次十六条,“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恳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恳求名义股东担当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假如名义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好心受让人,实际出资人是无法从好心受让人处获得股权的,只能恳求实际出资人赔偿。参加公司治理的逆境。由于公司章程、股东间的协议等各种公司治理文件都规定了,参加公司治理的人只能是名义股东或者其提名的董事,但实际出资人与显名股东之间仅仅是股权托付的关系,实际出资人无法挺直参加公司的治理,因此可能会存在公司治理的困难。本代持协议将尽可能的从各方面理清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实现实际出资人托付别人持股目的的同时,尽可能保证其利益得以实现。实际出资人甲方:*身份证号:【】住宅:名义股东乙方:*身份证号:【】住宅:以上信息需要填写精确,名字和身份证号尽量由协议起草人挺直打印填写,已防止手写笔迹不清或简单写错。鉴于,甲方*拥有XX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其中,甲方欲将其中【40】%股份按托付给其乙方*代为持有。如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规定范围框架下,双方就本协议股份代持的有关事宜,经协商全都,达成如下协议:本处明确代持关系:虽然股权代持带有隐藏真实股东身份的因素,但其在法律层面上是受到认可和爱护的。一、股份代持关系的界定对于股份代持关系,司法理论中,人民法院通常从如下两个方面推断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股权代持关系:1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建立代持关系的合意,这是推断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股权代持关系的根本前提,假设实际出资人无法证明其与名义出资人之间存在代持合意,其主见通常难以获得支持;2实际出资人是否存在实际出资行为,该要素并非认定代持关系的充分条件,尤其是在注册资本认缴制度施行之后。1.1为明确代持股份的全部权,甲、乙双方通过本协议确认,代持股份实际由甲方全部并实际出资,并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持有。本条款明确了甲、乙双方存在建立代持关系的合意。1.2乙方以自己的名义,代理甲方对外持有股份,并根据甲方意愿对外行使股东权利,并由甲方实际享受股权收益。在股权代持关系中,基于股权代持协议,实际出资人对显名股东在行使股权方面进展不同程度的掌握,显名股东那么拥有股权管理的职责。1.3依据本协议,甲方托付乙方并以乙方名义代为行使的股东权利包括:在股东名册上具名;根据甲方意愿,参加公司股东会并根据甲方意愿行使表决权利;代理甲方行使公司法、公司章程项下的其他股东权利;代领或代付相关利润款项、投资款项;对外以股东名义签署相关法律文件。1.4股份代持关系,可以理解为实际出资人、隐名代理等类似法律概念,但均需遵照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说明三的相关规定。二、代持股份2.1代持股份:甲方将其拥有的*公司40%的股权,即出资金额200万元人民币*公司注册资本金为500万元,通过本协议作为“代持股份。本处对“代持股份进展界定。实际出资人向公司主见股权的,必需首先证明其有出资行为,出资行为是其获得股东资格并享有股权的内心真意的外在表示。首先,出资、股东资格和股东权益三者之间是具有前后因果关系的,即先有出资行为,然后获得股东资格和享有股东权益,出资行为是缘由和根底,获得股东资格和享有股东权益是结果和目的。其次,实际投资人向公司投资的行为也是一种个体的民事法律行为,应适用法律行为的根本规章。同时,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假设实际投资人属于认缴出资,也需要证明其认缴出资。2.2 代持股份将通过工商变更登记程序,登记至乙方名下,并托付乙方以自己名义对外代为持有。2.3甲方作为实际出资人,在设立*公司时对代持股份已完成了实际出资。乙方作为名义股东,仅为代持目的,在工商变更登记时不再支付相关股权转让款。建议实际出资人将资金挺直缴付给公司,保存出资证据。2.4乙方应依据本协议的托付目的,根据甲方的意愿代持股份,未有甲方指令,乙方不得将其名义下的代持股份进展转让、质押以及进展增、减资等处分行为。实际出资人出资可大致分为2种情形:一种是商定实际出资人仅享有投资收益,股东的其他权利义务均由名义出资人享有和担当,是为完全隐名出资;另一种是商定实际出资人托付名义股东持有股权,但全部股东权利、义务均由托付方享有并担当,名义股东仅起挂名作用,是为不完全隐名出资。比拟多三、股份收益权利3.1代持股份项下的股份收益含利润分红,由甲方实际受益人全部。3.2乙方根据甲方真实意思或指令,对*公司的利润安排等重大事宜,以股东名义在股东会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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