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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度(一)依法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区政府设立 永久性保护标志。(二)基本农田保护区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擅自改变用途,这是不可逾越的“红线”。(三)不得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将耕作条件好的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四)不得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绿化隔 离带建设。(五)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应尽量避开 或少占基本农田,其他非农业建设未经依法批准的,不得占用基本农田进行建设。(六)建立耕地保护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签订 区、乡、村三级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七)强化监督检查职能,经常开展基本农田保护 区的监督检查。(八)区政府将定期对基本农田保护管理情况进 行检查,对破坏、侵占耕地者实行惩处。基本农田用途管制制度(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 建窑、建房、建坟、挖矿、采石、采砂、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 果业和挖塘养鱼以及进行畜禽养殖。(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四)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个人连续二年 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 包的基本农田。(五)认真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各分区的 用途管制制度。(六)依法查处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用途的违法 行为。基本农田占用审批和占补平衡制度(一)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 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确需要占 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征收土地的,依法报 国务院批准。(二)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规划,并补划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三)按照“占一补一”规定,经依法批准占用耕 地或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按先补后占的 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 市、县规定的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组织开垦新的耕地,确保全县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要求占用耕地 的单位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 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基本农田保护公告制度()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公告制度,发挥社会各界 对基本农田保护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作用。(二)区政府将本辖区内的基本农田保护范围、 面 积、保护责任人、举报电话和保护制度、措施向社会 公告。每一个行政村至少设置一块永久性基本农田保 护公示标牌。(三)基本农田保护档案资料要以专栏、简报形式 定期公布或在网上发布,各乡镇基本农田保护示意图 应在临街、临路明显位置公示。(四)基本农田面积发生变化,要及时公告、说明 变化原因、范围、面积和补划地块面积。(五)对基本农田保护各类标志牌要明确专人管 护,定期维护和刷新。(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 并有权检举、控告侵占、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基本农田保护动态巡查制度(一)基本农田保护动态巡查由区国土资源行政 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动态巡查由所属的执法监察 大队具体承担。(二)巡查工作职责是,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土地 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三)巡查方式应当划分巡查区,分片包干,责任 到人。对村级监督员、村民小组信息员,要加强工作 指导和信息沟通,及时获取基本农田保护动态信息, 突出巡查重点,全区范围内的基本农田巡查每季度不 得少于两次。(四)建立动态巡查登记台帐,对每次巡查的时 间、路线、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制止、处理情况和处理 结果应当逐项登记。(五)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未及时发现违法行为, 或发现后不及时制止和报告的,严肃追究巡查责任人 的责任。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制度(一)广泛推行配方施肥、保护性耕作、地力培肥 技术,提升基本农田地力等级。提倡和鼓励农业生产 者对其经营的基本农田施用有机肥,合理投放化肥, 尽量减少使用农药,防止土壤板结和污染。(二)区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基本农田地力分 等定级办法,具体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基本 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并建立档案。(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定 期评定基本农田地力等级。(四)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设立基本农田地 力与施肥效益长期定位监测网点,完善监测体系,定 期公布地力变化信息,提出相应的地力保护措施,为 农业生产者提供施肥指导服务。(五)村民委员会对个人承包经营的基本农田质 量每年评定、公示一次。对造成地力降低的承包者应 当提出警告,同时要制定提高地力的整改方案并逐项 抓落实。基本农田环境保护制度(一)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项 目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环 境保护的法规规定。(二)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全区基本 农田保护区范围内设置固定的环境监测点,掌握环境 变化动态,定期公布。(三)教育和引导耕种责任人按照生态经济规律 发展生态农业,尽可能减少农药、化肥、农膜对耕地理化性质的不良影响,防止土地污染和地力衰退。(四)禁止在基本农田及其周围堆放固体废弃物, 排放污染物,加大基本农田防护建设,改善农业生态 环境。(五)对于破坏基本农田环境行为的,依照环境 保护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予以查处,情 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基本农田保护档案管理制度(一)基本农田保护档案资料应当分年度报区国 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指 定专人负责管理,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二)基本农田档案资料应当按规定要求及时立 卷归档,长期保存,为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提供依据。(三)调整划定基本农田的图件、表册、文字报告 等资料应当分地块统一整理立卷归档。(四)基本农田档案管理要配专室、专柜和防火、 防尘、防潮、防虫设施,确保档案安全;要制定档案 查阅制度,方便查阅利用。(五)区政府将基本农田档案管理工作纳入年度 基本农田保护考核内容,实施奖惩。基本农田保护处罚规定(一)对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建设的国家重点项 目,满一年未动工建设的,按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 两年未使用的,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其土地 使用权。(二)基本农田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发包方可终 止其承包合同,取消财政粮农补贴,并收回基本农田。(三)凡破坏基本农田种植条件的,区国土资源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治理,恢复种植条件,并处占用基 本农田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对破坏或者擅自变动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的, 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恢复原状,并处 1000元以下的罚款。(五)非法占用基本农用田的,区国土资源行政主 管部门责令其退还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 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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