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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民兵工作管理办法 1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民兵工作条例及秦皇岛开发区民兵工作制度,为加强集中供热公司民兵工作,制定本管理办法。 2 民兵工作的任务 建立和巩固民兵组织,提高民兵军政素质,储备战时所需的后备兵员;发动民兵参加供热生产、抢险应急、护厂保卫、维护中心社会治安;组织民兵参军参战,支援前线,抵抗侵略,保卫祖国。 3 民兵的管理 3.1 按照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市武装部和上级军事领导指挥机关的要求,把民兵工作纳入保卫科工作计划,依法完成民兵工作任务。 3.2 保卫科在上级军事机关、开发区武装部和公司党委领导下,管理本公司民兵工作。3.3加强平时民兵管理教育,使每个民兵做到遵纪守法,确保民兵要做到服从命令,听从指挥。3.4民兵接到上级命令后,必须在三小时内集结完毕,人员集结率达90%以上,应急分队集结按预案执行3.5坚持请销假制度,民兵外出一周以上应通知保卫科,保卫科长出差3天以上应经党委批准。 4 民兵组织 4.1 民兵的组织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执行。公民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的规定参加民兵组织。按照便于领导、便于活动、便于执行任务的原则编组。 5 选配好民兵干部 5.1 民兵干部由政治思想好、工作表现好、身体健康、年龄较轻,有一定文化知识和军事素质,热爱民兵工作的人员担任,优先从转业退伍军人中选拔。 5.2 民兵干部由本单位提名,由开发区民兵连任命。 5.3 分队以上军政主管,由本单位负责人兼任。 5.4 基干民兵小队长,由基层组织负责人兼任。 6 民兵整组 民兵组织每年整顿一次。整顿内容包括:对民兵进行宣传教育、民兵的出入转队、调配干部、工作总结、清点设备、健全制度、集结点验等项工作。 7 民兵政治教育 7.1 民兵的政治教育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和国防教育为重点,进行民兵性质、任务、优良传统、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形势战备和政策法制等教育。 7.2 民兵的政治教育主要结合组织整顿、军事训练、征兵和重大节日活动进行。 7.3公司保卫科会同宣传部门组织开展法定的每年9月的第3个星期六全民国防教育日活动。 8民兵军事训练 民兵军事训练执行开发区党委、武装部活动安排。 9 民兵战备执勤 9.1 由保卫科根据上级赋予的任务,制定计划,具体组织实施。 1、每逢节假日,民兵应做到在职在位,遇有情况应及时报告,做到“召之能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2、战时,民兵应配合部队作战,担负各项战斗勤务,支援前线,保护群众,保卫生产,平时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厂区治安,完成公司热力抢险应急工作。 9.2 民兵担负勤务的报酬或者补助,按国家规定执行。 10 奖励和惩处 10.1 民兵、民兵组织在参战、支前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参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例规定的奖励项目和批准权限,由军队给予奖励;在完成民兵工作或者执行维护社会治安、抢险应急等其它任务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由公司给予奖励。 10.2 依照民兵工作条例规定,公民应当参加民兵组织而拒绝参加的,民兵拒绝、逃避军事训练和执行任务,经教育不改的,由公司保卫科提请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并强制其履行兵役任务。 10.3 民兵拒绝、逃避参军、参战、支前、维护社会治安等重大任务,或者在执行任务中因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10.4 对违反民兵工作条例,拒绝建立或擅自取缔民兵组织,拒绝完成民兵工作任务的单位,由公司保卫科报公司党委批准,对该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并责令限期改正。 11 本制度解释权属保卫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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