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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范本 承包人:_ 分包人:_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1.1通用条款:是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是承包人与分包人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全都看法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指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商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力量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指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商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分包人:指在本分包合同协议书中商定的,被承包人接受的具有分包该工程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6总包工程:指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商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7分包工程:指由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商定的分包范围内的工程。 1.8工程师:指在总包合同中商定的由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总包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总包合同专用条款中商定。 1.9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总包合同专用条款和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履行总包合同及本合同的代表。 1.10分包项目经理:指由分包人在分包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履行分包合同的代表。 1.11总包合同: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 1.12总包合同条款: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9年修订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建建1999313号)中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以及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全都的专用条款。 1.13分包合同:指承包人和分包人之间签订的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 1.14工程建设标准:指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以及经承包人确认的,对工程建设标准进行的任何修改或增补。 1.15图纸:指由承包人供应的符合总包合同要求及分包合同需要的全部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1.16报价书:指由分包人依据分包合同的规定,为完成分包工程,向承包人提出的分包合同报价。在承包人采纳招标方式确定分包人时,该报价书应与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全都。 1.17中标通知书:指由承包人发出的确定分包人中标的通知。 1.18开工日期: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商定的,分包人开头施工的肯定或相对的日期。 1.19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商定的,分包人完成分包工程的肯定或相对的日期。 1.20合同价款:指承包人与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商定,承包人用以支付分包人根据分包合同完成分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担当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21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款项的状况,经承包人确认后,按双方商定的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22施工场地:指由承包人供应的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承包人在现场总平面图中具体指定的供分包人施工用法的任何其他场所。 1.23书面形式:指分包合同、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4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商定内容,所应担当的责任。 1.25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担当责任的状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6不行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开并不能克服的客观状况。 1.27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大事有效开头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头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头计算。时限的最终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休息日或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终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终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说明挨次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说明,互为说明。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商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说明挨次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有时); (3)分包人的投标函及报价书; (4)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包合同文件。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 (8)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全都的其他书面文件。 2.2当合同文件内容消失模糊不清或不相全都时,应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状况下,由分包人和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8条关于争议的商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3.1语言文字: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商定,本合同文件用法的语言文字应与总包合同文件用法的语言文字相同。 3.2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商定,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应与总包合同中规定适用的法律、法规相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在专用条款内商定。 3.3适用工程建设标准: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商定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的名称;本合同专用条款没有具体商定的,应用法总包合同中所规定的与分包工程有关的工程建设标准。承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商定的时间向分包人供应一式两份商定的工程建设标准。本合同中没有相应工程建设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根据本合同专用条款商定的时间向分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分包人按商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承包人确认后执行。 4.图纸 4.1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专用条款商定的日期和套数,向分包人供应图纸。分包人需要增加商定以外图纸套数的,承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分包人担当;如依据总包合同,承包人对工程图纸负有保密义务的,分包人应负责分包工程范围内图纸的保密工作,分包人的保密义务在分包合同终止后,应当连续履行。 4.2如分包工程的图纸不能完全满足施工需要,并且承包人托付分包人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分包人应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在原分包工程图纸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深化设计,分包人的深化设计须经过承包人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如分包人不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应由承包人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深化设计。分包人应对自行设计的图纸负有全部的法律责任。 4.3承包人供应的图纸不能满足分包工程施工需要时,双方在专用条款内商定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等的责任和费用担当。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总包合同 5.1分包人对总包合同的了解:承包人应供应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供分包人查阅。当分包人要求时,承包人应向分包人供应一份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的副本或复印件。分包人应全面了解总包合同的各项规定(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 5.2分包人对有关分包工程的责任:除本合同条款另有商定,分包人应履行并担当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与责任,同时应避开因分包人自身行为或疏漏造成承包人违反总包合同中商定的承包人义务的状况发生。 5.3分包人与发包人的关系:分包人须服从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指令。未经承包人允许,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挺直工作联系,分包人不得挺直致函发包人或工程师,也不得挺直接受发包人或工程师的指令。如分包人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挺直工作联系,将被视为违约,并担当违约责任。 6.指令和决定 6.1承包人指令: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承包人随时可以向分包人发出指令,分包人应执行承包人依据分包合同所发出的全部指令。分包人拒不执行指令,承包人可托付其他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发生的费用从应付给分包人的相应款项中扣除。 6.2发包人或工程师指令: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分包人应执行经承包人确认和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发出的全部指令和决定。 7.项目经理 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 7.2项目经理可授权具体的管理人员行使自己的部分权利,并在认为有必要时可撤回授权,授权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委派书及撤回通知作为分包合同的附件。 7.3承包人所发出的指令、通知,由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分包人,分包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自己的姓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项目经理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赐予书面确认。项目经理在48小时后未予书面确认的,分包人应于承包人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项目经理在分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7天内不予答复,应视为分包人要求已被确认。分包人认为承包人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连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紧急状况下,项目经理可发出要求分包人立刻执行的指令,分包人如有异议也应执行。如承包人发出错误的指令,并给分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则承包人应赐予分包人相应的补偿,但因分包人违反分包合同引起的损失除外。 7.4项目经理应按分包合同的商定,准时向分包人供应所需的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商定的义务,否则分包人应在商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及延误的后果通知承包人,项目经理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担当因延误造成的损失。 7.5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后任连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8.分包项目经理 8.1分包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 8.2分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恳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分包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的时间后生效。 8.3分包项目经理按项目经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分包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状况紧急且无法与项目经理取得联系时,分包项目经理应实行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平安的紧急措施,并在实行措施后48小时内向项目经理送交报告。责任在承包人或第三人,由承包人担当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分包人,由分包人担当费用,不顺延工期。 8.4分包人如需更换分包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任连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8.5承包人可与分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分包项目经理。 9.承包人的工作 9.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商定的内容和时间,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下列工作: (1)向分包人供应依据总包合同由发包人办理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各种证件、批件、各种相关资料,向分包人供应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 (2)按本合同专用条款商定的时间,组织分包人参与发包人组织的图纸会审,向分包人进行设计图纸交底。 (3)供应本合同专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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