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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已成为发现最快、增幅最高、潜力最大的税种之一,由于个人所得税的重要作用,长期以来我国都非常重视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逐年稳步增长,1994年,我国仅征收个税73亿元,2008年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来增加到3722亿元,根据财政部公布的初步数据,2010年我国征收个税4837亿元,比上面增长888亿元,增长22.5%,这主要是受居民收入增加及征管水平等因素的影响。 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不断加强对全国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指导,要求各地突出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征收管理,建立个人档案制度,代扣代缴明细帐制度,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双向申报制度,加快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化建设,对高收入的重点管理,对税源的源泉管理等一系列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在贯彻落实这些制度办法的同时,每年都根据经济情况的变化,确定本地的高收入行业和个人,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实施重点管理。各地税务机关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的要求,始终把调节收入分配、缩小收入差距作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首要任务和政策目标,全面加强征收管理,推进完善税收制度,使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二)国外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经验 1、美国的税务信息化建设 。在税收征管当面,美国的计算机征管网络系统涵盖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源监控、违法处罚等全过程,并已和光电技术、自动化技术结合起来实现了“人机对话”,形成了一个统一的税务网络系统。纳税人自行缴款和雇主代扣代缴都通过税务号码进行,这样税务局便可通过网络纪录、汇总并管理纳税人年度不同时间和不同来源的收入。税务机关的信息处理人员可以通过一个自动数据处理系统来受理纳税申报,核对申报表的准确性,要求退税的合理性以及信息表上的收入情况。这种做法极大地节省了征纳双方的时间和成本1。此外,税务部门还可通过与银行、海关等部门联网查询纳税人存款账户和收入信息,做到对纳税人每笔收入都了如指掌。2、英国的从源扣缴制。英国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广泛地采用从源扣缴制,这种方法比较科学而且优点明显。从源扣缴采取两种形式:一种是对工资和薪金所得的从源扣缴,即所得税预扣法;另一种是对利息支付的从源扣缴,由银行代为直接扣缴。所得税预扣法使雇主几乎替税务机关处理了所有的纳税事务,降低了征管费用。此外,这种税收征管方式也不需要纳税人每年都填写纳税申报表,减少纳税人的许多麻烦,简化了征管手续2。英国的从源扣缴制还能保证比较准确的扣缴税款,避免了偷税逃税,减少了税收流失的可能性,进而极大地提高了征收效率。3、瑞典的税务代码制度。个人所得税是瑞典第一大税种,也是瑞典“高税收”特征的集中体现。瑞典拥有完善的税源监控体系,公民一出生就有十位数字的终身税务号码,用于税务申报和一切经济活动,所有部门都要使用这个号码,而且管理严格。根据税务号码,税务部门可以随时查阅纳税人的缴纳情况。税务号码成为个人和企业生存的基础,银行开户、社会保障缴费等日常经济生活都需要税务号码,个人和企业的不讲信息也可通过税务号码查询得知。3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存在的问题 我国个人所得税虽然发展很快,成绩不小,但与国际上相比差距还很大,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就税收征管的差距而言,有以下几方面: (一)征管信息落后,征管效率较低 我国现有的计算机征收基本上仅发挥了统计等简单功能,还没有一个现代化的综合信息网络和一套科学的、规范的现代化征管程序,导致税务部门征管效率低下,同时受征管体制的局限,征管信息传递并不准确,而且时效性很差,不但纳税人的信息资料不能跨征管区域顺利传递,甚至同一级税务部门征管与征管之间,征管与稽查之间,征管与税政之间的信息传递也会受阻。另外,由于税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缺乏实质性的配合措施(比如税银联网,国地税联网等),信息不能实现共享,形成了外部信息来源不畅,税务部门无法准确判断税源组织征管,出现了大量漏洞(4)。同一纳税人在不同地区、不同时间内取得的各项收入,如其不主动申报,税务部门则根本无法汇总,在税收征管上效率较低。 同时,由于缺乏现代化的资料储备、检索、查询和处理手段,税务人员对纳税人的收入调查,纳税申报的建档立卡,纳税申报表的审核,税务检查等一系列活动还大部分采用手工操作,致使工作效率不高,征收成本高。(二)代扣代缴贯彻不全面 代扣代缴的税源控制方式本应税收成本较低,征收效率较高,偷逃税现象相对少,但是,实际生活中由于存在扣缴义务人因迫于领导的压力、责任心不强、业务水平不不高等原因,税款的代扣并不负责,甚至出现故意纵容、协助纳税人共同偷逃税款的现象;其次,还大量存在一些个人多处兼职取得收入,用人单位不代扣代缴,纳税人自己也不主动申报纳税的现象。还有部分扣缴单位的领导和办案人员消极应对,甚至有意隐瞒某些人员的收入或想方设法的分散收入逃避纳税。这些现象都会造成税法规定代扣代缴制不到位。部分符合条件的单位并未落实代扣代缴办法,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抓大弃小”,只抓重点税源,而忽略了对一些中小企业单位的管理;二是“以片概全”,只重视对企业的管理,而忽视了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实际上,这些部门的个人所得税同样有较大的征收潜力。5因此,切实的把这些薄弱环节抓起来,管理好,是当前进一步完善代扣代缴办法的工作重点。 (三)征管手段滞后,税款流失严重 个人所得税是所有税种中纳税人最多的一个税种,同时个人所得税现金交易多,是税收征管中范围最广,隐蔽最深,征收量最大,征收成本最高的一个税种,这在客观上要求税务机关要有健全的管理机制及现代化的征管手段。而地税部门征管的税种多,范围广,人员有限,对个人所得税投入的征管力量不足,加之目前使用的征管软件不匹配,难免造成在个税的征收管理过程中,征收机关掌握的信息不全面,执法和稽查力度不到位,惩治偷税不严,导致个人所得税征管漏洞较多,极易造成税款的流失。 由于税务机关征管手段相对落后,部分纳税人又故意隐藏个人收入,因此,无法对纳税人收入实行有效监督,我国目前实行的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征收方法、申报审核扣缴制度等都不健全,征管手段落后,难以实现预期效果。在实践中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措施加以制约和保障,同一纳税人在不同地区、不同时间内取得的各项收入,税务部门根本无法汇总使其纳税,滋生了纳税人的逃税、避税情结。 (四)纳税意识淡薄,自行申报形同虚设 我国与国外个税制度比较,起步较晚,公民的纳税意识尚停留在被动征税的层面。“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真正含义并未理解透彻,甚至被曲解。“纳税光荣”还仅停留在书面上和口头上,在申报所得收入时隐匿或分散收入,进而收入多的少报收入,收入少的干脆不报,使出浑身解术逃税,归根结底是公民的纳税意识淡薄,法制观念不强。有些纳税人对税收的性质及必要性缺乏认识,认为自己辛辛苦苦挣来的钱还要缴国家,觉得吃亏,从而想方设法偷逃税款,有些纳税人明知偷逃税是违法行为,一经查出会受到处罚,但他们心存佼幸,认为反正偷逃税的人不止我一个,税务机关不可能把所有的偷税人都查出来,“法不责众”,因此放弃为财政纳税的义务。正是由于这些纳税人思想认识上、心理上存在的种种误区,使得其纳税意识淡薄,不能主动申报纳税,以至于自行申报制度形同虚设。 同时,各级地方政府对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意义和作用认识不够,仍未改变“税不入衙门”的旧观念,个人涉税不愿带头交,单位涉税不能按期交,更不要说动员群众积极交,督促别人按章交了6。因此,要想从根源上解决个人所得税税源的流逝问题,很关键的一部分就是提高公民的依法纳税意识,让公民能够积极配合税务部门,自觉申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三、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的完善针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吸取各国个人所得税征管方面的先进经验和有效做法,是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必经之路。(一)加强税务信息化建设,提高征管效率 针对个人所得税征管涉及面广,工作量大,税款零星,操作复杂,信息技术手段落后的现状,我国的税务信息化建设,应借鉴美国的做法,广泛靓计算机技术同光电技术等现代化技术结合起来,用于税收征管,全面提高我国税收信息化管理效率和质量7,学习国外先进电子技术,强化纳税人非纸质纳税申报意识,限制和减少大额交易使用现金支付的范围,逐步建立从各省到全国统一的涉税信息数据中心,记录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缴纳税款等信息,并对现阶段没有纳入涉税信息体系中却已投入使用的软件进行整合与重组,实现税务机关与国库、银行、海关、工商、保险等部门信息共享和功能集成,形成全方位的税源监控网络。 国家税务总局应统一组织开发个人所得税管理软件,提升个人所得税管理的技术含量。该管理软件除了具备申报征收功能外,还应具备个人所得信息资料采集功能。具有在税务机关或扣缴义务人录入纳税人工资收入、扣除费用后,能自动显示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进行相关信息统计的功能,实现税务机关和扣缴义务人资源共享。同时,还应该建立网上申报查询、政策咨询、纳税指导、信息反馈、投诉举报等为一体的纳税服务平台,为纳税人缴纳税款提供更多便利。8 (二)提高代扣代缴的质量 代扣代缴便于实现从源头上对税款的计征,是个人所得税征收的有效方法,即使是在公民纳税意识较强的英国,雇主代扣代缴仍是个人所得税征收的主要形式。我国要提高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质量,首先,各级政府机关必须高度重视并带头代扣代缴,足额、及时代扣代缴,做全社会依法纳税的模范;实行代扣代缴单位登记制度,各单位要全面登记,依法扣税,税务部门与之签订“代扣代缴责任书”,加强代扣代缴工作的责任,。同时,还必须建立一整套系统的管理机制,对扣缴责任人的扣缴行为实施有效地跟踪管理和监控。其此,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要求,在普遍加强代扣代缴工作的同时,重点加强高收入行业和单位的代扣代缴工作,对业务较集中,税源较大的单位进行跟踪分析,定期分析每期扣缴是否正常,使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进一步落实。通过加强对扣缴义务人的辅导和监督,强化征管工作,。第三,要增强代扣代缴的法律约束力,对那些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实行严厉,的惩罚,既要给于经济的重罚,还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向社会公开披露。加强对扣缴义务人的宣传,明白其不履行税法规定的扣缴税款的义务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使代扣代缴税款工作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化。 (三)实施税务代码制度,加强税源监控 为了切实掌握纳税人的收入分配形式、收入项目及数额、应税扣税的情况,加强税源监控,减少税款流失,我国可以借鉴瑞典的税务代码制度,依托个人身就可以利用税务代码交叉核对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与其银行存款、股息、红利、工资等收入是否相符,监督其照章纳税,使公民的每项收入都处于税务机关的有效监控之下。每个公民的收入情况都一目了然,进而可堵塞税收漏洞,防止税款流失。此外,还可以将税务代码作为银行、证券交易机构、税务机关等诸多部门的信息归集和识别码,以便实现源泉扣缴所得税。 (四)扩大纳税人知情权,强化纳税意识 目前,我国的公民自行纳税申报意识还很薄弱,“纳税光荣”还仅停留在口头上,因此,要强化公民的纳税意识应主要加强两方面的工作:一是要扩大纳税人的知情权。增加政府财政预算、财政开支的透明度,让纳税人知晓自己缴纳的税款用在了什么地方,让纳税人懂得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纳税人不仅征税过程清楚,而且税款流向也明白,使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道理真正深入人心。这样纳税人的纳税抵触情绪会逐渐消除,纳税积极性将大大提高。因此,要增强公民的纳税意识,首先应扩大纳税人的知情权,只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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