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预览内容
第1页 / 共4页
第2页 / 共4页
第3页 / 共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精品文档,仅供参考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国有资产,是指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和财产权利的总和,是国家所有权的客体。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以供大家参考!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教育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XX9号)、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中石大京国资2014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产出租是指学校在保证正常教学、科研等工作的前提下,经批准以有偿方式将占有或实际占有的国有资产(如房产、场地、仪器设备等)让渡给公民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并收取租金的行为。 第三条 国有资产出借是指学校在保证正常教学、科研等工作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或实际占有的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无偿方式借给公民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 第四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可控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管理部门为国有资产管理处;占有和使用国有资产的学院、职能部门、直属机构为归口管理部门;占有和使用国有资产的个人为资产占有人。 第六条 归口管理部门和资产占有人未经国有资产处授权不得将其占有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对内出租出借由归口管理部门参照相关办法自行规定。 第七条 出租收入必须上缴学校财务处,纳入学校预算管理。 第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行使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法律法规,制定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制度,对出租出借进行审批、授权、监督检查,涉及重大问题须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议; 2.负责进行公开招租、委托评估机构对拟出租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等; 3.负责资产出租出借有关合同的审批,按照教育部、财政部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报批报备手续; 4.负责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各类文件、协议、合同、台账等资料的收集和归档工作; 5.负责对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情况进行清查、统计、汇总及上报工作。 第九条 归口管理部门行使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的主要职责: 1.负责本部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申请; 2.负责拟定出租出借合同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 3.负责本部门出租出借资产的监管,建立出租出借台账; 4.负责租金的催缴; 5.每月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报备出租出借变动情况; 6.负责本部门出租出借争议处置。 第十条 资产占有人不得将其占有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如需出租出借的须通过其所在的归口管理部门实施。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出租,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认出租的价格,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的价格。对不适宜采用上述方式确定出租价格的(如招租、评审、评估成本过高、日常性的出租等)可采用市场比较、集体谈判等方式确定出租价格;因特殊事项(如引进人才等)不宜以市场价格出租的以合同约定为准。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出租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五年,出借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追究当事人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的责任,违法者追究法律责任。 1.擅自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 2.弄虚作假、串通作弊,隐瞒租金收入的; 3.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出租收入的; 4.其他违反国家或学校相关法律法规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发布前,各部门已签订尚未到期的资产出租、出借合同,其内容条款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的,在合同存续期内继续有效,合同终止后不得延期,如需继续出租、出借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克拉玛依校区参照执行。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龙岩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及龙岩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是指学校在确保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有偿或无偿方式提供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国有资产,主要是指学校占有,各单位具体使用的地上建筑物、土地、车辆、设备等。学校国有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 (一)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权属有争议的; (三)已作为资产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四)经鉴定为不得使用的危险房屋的; (五)共有资产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六)有关规章制度规定禁止出租、出借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学校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为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决策机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资产、财务、教学的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国有资产管理处,为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主管部门,负责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的审核和监督管理,并受托以下部门为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二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二级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归口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审核和申请。二级管理部门具体为: 1.各单位:负责归口范围内的设备等资产的出租、出借事项初审和申报; 2.教务处:负责学校教室和实验室等教学、实训场所的出租、出借事项的初审和申报; 3.后勤基建处:负责学校食堂、运营车辆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的初审和申报; 4.资产经营公司:负责学校店铺、经营场所和学术交流中心等经营性资产的出租、出借管理。 第五条 各二级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出租、出借实施方案,出租实施方案内容应包括拟出租资产状况、拟出租用途、出租原因、出租期限、承租条件、招租底价及确定依据、租金支付及递增方式、招租方式等内容;出借实施方案内容应包括出借对象、出借原因及出借期限等内容。 第六条 学校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学校公务用车不得对外出租;公有住房出租按学校公有住房管理规定执行;经营性资产的出租、出借由资产经营公司负责日常管理,按经营性国有资产招租管理暂行办法、龙岩学院商铺管理规定、租金收缴管理办法(试行)等执行。 第七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程序 (一)申报:各二级管理部门制定出租、出借实施方案,经所在部门领导签字、盖上公章后,提交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申报; (二)审核: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审核通过报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批;审核不通过则退回二级管理部门; (三)审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的出租、出借项目进行审批,并签署意见; (四)签订合同:经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的,由二级管理部门牵头,以学校名义与承租人签订合同。 第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年。出租、出借合同期限届满,如需继续出租、出借的,应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报并审批。 第九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 二级管理部门要加强资产出租、出借的后续管理,建立出租、出借业务档案,对出租、出借资产状况、出租、出借业务进展情况和出租、出借费用做好及时的跟踪,加强监管,防止资产及其收益流失; 国有资产管理处要加强对出租、出借的事后检查,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按照财务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收入必须全额上交学校,由财务处设立专门帐户进行管理,租金收入的使用按财务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二级管理部门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经查实,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超越规定审批权限擅自出租出借国有资产; (二)弄虚作假,串通作弊,低价出租国有资产; (三)蓄意拆分拟出租出借资产; (四)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出租收益; (五)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管理,维护学校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省、市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是指学校在保证履行完成教育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以有偿方式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出租给公民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出借是指学校在保证履行完成教育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临时或有期限借给其他行政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用于出租、出借国有资产,主要指学校占有或使用的房屋及构筑物、场地、车辆、设备等。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对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实施综合管理,并按市教育局、市财政局有关规定程序报批。 第七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归口范围内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具体管理。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加强可行性论证、法律审核和监管,做好风险控制,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是学校土地、房屋及构筑物、家具资产出租、出借管理部门。其中,经营性用房由后勤管理处实施具体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出租、出借房屋及构筑物。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办理审批手续。未经审批,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第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申报。拟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先行论证,出具可行性论证报告,并根据出租、出借资产的状况、价值等因素,制定出租、出借实施方案,向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申报。已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继续用于出租、出借的,应在出租、出借合同(协议)到期前三个月提出申请。 (二)审核。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归口管理部门要对出租、出借事项进行逐项审核,以保证其真实性、必要性、可行性及决策过程的合规性。 (三)审批。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报学院院长办公会,院长办公会同意后,在市财政局授权资产管理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由学校审批,报市财政局备案。 (四)专业评估。对长期出租的房产、场地等要有相关自制的评估公司进行出具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归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国
收藏 下载该资源
网站客服QQ:2055934822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