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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上方开元大酒店全权委托管理协议二零一三年三月 日上方房地产有限公司(业主方)与浙江开元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管理方)营口上方开元大酒店全权委托管理协议第1条 - 定义4第2条 - 酒店概括8第2.1条 - 酒店建筑及设备8第2.2条 - 酒店范围详列8第2.3条 - 酒店所有权9第2.4条 - 酒店投资、建设、工程交付、试运营及正式营业9第3条 - 酒店开业准备10第3.1条 酒店预计开业日期通知10第3.2条 开业前计划、预算及资金保障10第4条 管理方的职责和饭店的经营14第4.1条 - 管理方的基本义务15第4.2条 - 开元连锁酒店市场营销及推广活动17第4.3条 - 客房预订、财务分析系统和信息科技系统18第4.4条 - 酒店管理人员和员工20第4.5条 - 会计21第5条 - 业主的义务23第5.1条 - 一般义务23第5.2条 - 家具、固定物、设备的添置、更新和替换23第5.3条 - 结构维修、改动、扩展和特殊项目24第5.4条 - 须由业主支付的税款25第6条 - 保险25第6.1条 - 保险类别25第6.2条 - 保险的费用25第6.3条 - 一般规定26第7条 - 财务规定26第7.1条 - 银行帐户26第7.2条 - 基本管理费27第7.3条 - 奖励管理费27第7.4条 - 酒店经营过程中的其他费用27第7.5条 - 支付业主方的款项29第8条 - 协议期限29第8.1条 - 协议有效期29第8.2条 - 延伸有效期29第8.3条 - 终止及违约责任30第8.4条 - 终止后安排31第8.5条 - 终止之后酒店和构筑物上的管理方形象标识和标志等物的解除规定32第9条 - 知识产权33第9.1条 - 酒店服务名称和服务标记33第9.2条 - 商标、服务名称和服务标记等知识产权的保护33第9.3条 - 国际互联网域名和网站34第9.4条 - 酒店资料库35第10条 其他规定35第10.1条 - 酒店的所有权35第10.2条 - 中止义务 - 不可抗力36第10.3条 - 继承人及受让人36第10.4条 - 纠纷的解决和适用法律37第10.5条 - 双方的关系和授权37第10.6条 - 文本的有效性38第10.7条 - 赔偿责任38第10.8条 - 双方的声明、保证及一般承诺38第10.9条 - 协议内容的非主动改变和调整39第10.10条 - 修改、补充39第10.11条 - 标题39第10.12条 - 整体协议40第10.14条 - 通知40第10.15条 - 保密41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二零一三年三月( )日订立:上方房地产有限公司,是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设立的公司,其注册地址位于营口开发区辽东湾大街同济医院北侧,营业执照登记号码为:( )。(以下简称“业主方”);与浙江开元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和规定设立的公司,其总部位于中国杭州萧山市心中路818号杭州开元名都大酒店18楼,营业执照登记号码为:330000000034303。 (以下简称“管理方”)鉴于:(1) 业主方愿意按照国家五星级酒店标准和管理方相关标准在营口市鲅鱼圈平安大街()地块投资建设一家建筑面积约为( )平方米、约有600间/套客房(其中约300套为酒店式公寓)的五星级酒店(“酒店”)。(2) 管理方现为中国知名专业酒店连锁经营管理企业,并拥有开元酒店连锁经营管理品牌、连锁酒店管理规范和标准、全球市场营销推广系统、网络营销资源、连锁酒店客房预订中心、连锁酒店常旅客系统和奖励计划等能帮助酒店提高管理水平和业绩的现代酒店经营管理资源,管理方能够运用其管理优势和经营资源对其所经营管理的连锁酒店实施全面经营管理和提供相关的服务,并使酒店保持符合高星级酒店标准的品质、声誉及业绩。(3) 业主方在酒店的前期规划、设计、建设、设备设施选配等过程中欲寻求专业酒店管理公司的服务,而管理方在酒店设计、建设、经营筹备、开业准备等方面有专业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4) 业主方希望酒店在建成后通过加入现代连锁酒店的经营形式来保证酒店的高品质服务和经营水平,并通过专业酒店管理公司的品牌和资源来进一步推动酒店的经营管理。而管理方为中国最具规模的连锁酒店经营管理公司,并拥有“开元”商号(后文定义中说明商号包含品牌和标识,需要不断调整)和品牌、服务标记和商标、以及先进的管理规范、标准和各种连锁酒店经营管理的资源。鉴此:为能够有效采用现代酒店管理模式和管理经验,提高其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使其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业主方特委托管理方对酒店实行全权委托经营管理,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最终实现管理目标,经双方友好协商,特制定本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本合同的订立、修改、解释、履行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约束。第1条 - 定义经双方接受后,下列各项措辞,用于本协议以及所有有关的附加或更改文件时,有以下的定义:1. “本协议”指本酒店管理协议,包括本协议的任何修正、补充、附表、附件、附录。2. “酒店”应解释为建筑物及其所在地,而其建筑物包括家私、装置设置及营业设备,其详列见第3条,酒店又应解释为依据本合同而产生的经营实体。3. “建筑物”应解释为所有在性质上或指定上视为地产物业的楼房及设施,以及包括所有为该楼房及设施所设的设备,如:空调系统、热力系统、所有管道设施、电器设备,户外及户内标志,电梯等。4. “固定资产”应解释为单位价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上,使用年限1年以上(非生产用使用年限2年以上)的资产,包括:所有房屋及建筑物、供电、供热、中央空调、电梯、通迅设备、洗涤设备、家具设备、厨房设备、电子计算机系统设备、电器及影视设备、文体娱乐设备、维修设备、交通工具、办公设备所有其它酒店相关运营设备和物资;绘画、雕塑、摆件等原创作品。5. “经营设备”应解释为一般用于酒店营运用的小件物品,如:餐具器皿、客房针棉织品、布草、小型厨房用具、制服等,包括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单位价值在人民币1000元以内的低值易耗品购置,具体划分按酒店统一会计制度及国家会计法规处理。6. “管理模式和品牌”应解释为开元酒店管理公司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针对酒店运营管理的运行模式。品牌是指浙江开元酒店管理公司所拥有知识产权的用于酒店连锁经营管理的商号和标识。7. “工程建设期”应解释为酒店项目经过市场论证、项目审批后进入实质性建设,至所有建筑、设施设备完成施工、验收并交付使用的时间。8. “酒店筹备期”应解释为酒店土建及安装工程基本结束,装修施工进度超过50%,进入软件建设、物资采购、人员招聘及培训,至酒店达到基本营业条件进入试营业的时间。筹备期时间视酒店规模及档次而定,一般不低于5个月时间。9. “试营业期”应解释为酒店硬件已验收合格,具备一定的经营条件,前期筹备期已基本结束,酒店开业并进入磨合运行期。试营业期限最多为一年。10. “会计年度”应解释为与公历年度一致,由一月一日开始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的十二个月期间,第一会计年度由开业第一天开始至次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止。11. “营业收入”应解释为任何直接或间接发生于“酒店”经营的全部收入,包括但不限于客房总销售、餐饮、商场、会议设施的收入、租赁费等各项服务获得的应纳税营业收入的总和,也包括在顾客帐单上所加的任何小帐以及用人民币代替外币结算时所产生的差额。12. “营业税金”应解释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税法规定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附加。13. “总经营利润”应解释为每一会计年度(或其一部分)之酒店总收入额与酒店营业成本的差额,简释G.O.P。14. “营业成本”应根据国家会计制度,包括下列项目:A. 人员基本薪资,以及其他常规的或临时的,为酒店员工派发的其他款项,包括加班工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地区补贴、员工膳食、工装及其它杂项福利,因上述薪资有关法令或法规而产生的应付款项或税项。B. 为酒店而消耗的食品、饮料、物品成本,和一般情况下为收益而发生的成本。C. 因酒店运行而发生的热力、水、电、气、通信和任何其它公用设施费用支出。D. 第7.2条所指定付予管理公司的基本管理费。E. 因酒店营业有关雇佣的独立公共会计师以及因酒店之需而聘请的法律顾问费用。F. 为维持酒店良好状况而产生的修缮、保养及更换费用,除第5.2条属业主责任范围的费用外,均列入营业支出。G. 所有因酒店营业有关的广告、业务推广和公共关系开支。H. 付与推销代理及信用卡公司的佣金、费用及开支和预定费用。I. 酒店为激励员工而开支的其它奖励费用。J. 根据当地经验,经董事会批准的实际发生的呆帐。K. 为酒店营业而产生的任何直接税项、牌照费、公共事业摊销的缴付。但不包括第15条注明的“业主成本”。15. “业主成本”下列项目应解释为“业主成本”,不包括在“经营成本”之内。A. 酒店装饰、固定资产和设备的折旧。B. 本酒店的资本和房地产税项。C. 本酒店土地使用费。D. 开业前支出的摊销。E. 资本性利息支出。F. 由业主委任的审计师、律师和其他专业顾问费和任何特别费用。G. 奖励性管理费。H. 本酒店业主所得税、固定资产税和利得税。I. 酒店物业财产保险。16. “管理层”应解释为酒店总经理为首的酒店高层管理团队。17. “不可抗力”应解释为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致使当事人无法履行或无法全面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的事件。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A. 政府或公共机构的禁令、法令、政府条例或命令。B. 战争、侵略及其它敌对行动。C. 公共骚乱、罢工、公共运输工具或其它公用设施的停顿或中断。D. 地震、火灾、水灾、暴风雨或其它任何自然力量放生而影响及不可合理预测或抗拒的灾害。E. 对酒店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病疫(如非典等)。F. 重大外交事件。G. 其他非管理方可合理控制的而严重影响管理方管理酒店的能力和事故。18. “关联公司”指通过股份、股权和其他方式控制或受本协议任何一方控制、或由本协议任何一方与他人共同控制的实体。此处,“控制”指某一主体通过持有股份、使用投票权或通过合约或其他方式持有的权利,促成其他主体按其要求行事。19. “年度经营预算”指第4.5.2款所述的酒店年度经营预算。20. “RMB”指人民币。21. “会计师事务所”指由双方从具有酒店专业经验的会计师事务所中共同协议选定的一家会计师事务所。22. “开元连锁酒店” 指开元旗下和其所管理的所有酒店。23. “酒店设计任务书”指管理方就酒店的设计、工程建设、装修、设施和设备起草并经业主批准的对酒店设计、建设、设备和设施配备等需求的概要文件。24. “业主代表”指由业主方选派的,代表业主方按照本协议所约定的方式在酒店工作的业主方人员。25. “开元支持人员”指应需要由管理方或其关联公司和其指定的承包商等服务人员为酒店提供定期或不定期服务的非“管理层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在管理方的公司总部或地区办事处负责向酒店提供管理服务的管理方的管理与技术人员。26. “开业日”具有第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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