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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植物保护学会章程(2001 年 9 月 22 日第八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国植物保护学会(简称本会) (英文译名 China Society of Plant Protection 缩写: CSPP)。第二条 本会是中国植物保护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结成, 依法成立登记的具有公益性、 学 术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推动我国植物保护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社会力量,是党和政府 联系我国植物保护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第三条 本会宗旨: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 团结全国植物保护科技工 作者学习和运用辨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认真贯彻 ; 百花齐放、 百家争鸣 的学术民主方针,开展学术交流和科技咨询,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 献身、创新、求实、协作 的精神,为繁荣发展我国植物保护科学技术事业,提高和普及我国植物保护 的科学技术水平, 促进我国植物保护工作更好地为实现农业现代化建设服务做出积极的贡献。 本学会活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协, 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挂靠单 位中国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各省(市、自治区)的植物 保护学会业务上接受中国植物保护学会的指导。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一)开展植物保护科技及有关学术交流活动,定期召开年会、组织专题学术讨论会、 学术报告会、 科学考察活动和协助有关部门评论学术问题。 加强与其他有关学术团体的联系, 共同开展综合性的学术探讨或组织科学考察活动等。(二)对国家有关植物保护方面的重大科学技术政策法规和技术措施,重要研究课题以 及在植保教学、科研和技术推广中存在的问题等,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发挥技术咨询作用。(三)接受委托承担植物保护科技项目评估、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组织、 举办科技展览、科技文献和标准的编审。(四)开展植物保护科学知识的宣传普及,积极传播先进科学技术经验,组织会员开展 多种形式的有偿技术服务等。(五)编辑出版植物保护学报 、植物保护,以及其他有关植物保护方面的科学技术 书刊及相关的音像制品。(六)积极开展植物保护科技的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参加国际学术组织举办的学术会议 等活动,加强同国外有关学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联系,并组织出国考察,引进吸收适用于我国农业现代化的先进植物保护科学技术。(七)根据国家农业现代化建设和科学发展的需要,举办植物保护科技的各种培训班、 讲习班或进修班等,提高会员及其他植物保护工作者的科学技术水平。(八)表彰、奖励在植物保护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科技工作者,发现并推 荐人才。关心和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举办为植保科技工作者服务的各种事业和活动。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凡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入会,经本会常 务理事会批准或学会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成为会员。学会会员有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外籍会 员。个人会员,由本会委托各省、市、自治区植保学会按本会章规定的会员条件批准,并报 本会备案。第八条 会员的条件( 一) 、个人会员:具有相当助理研究员、讲师、农艺师、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务或职称及 相当水平的植物保护科技工作者;高等学校毕业从事植物保护科技工作 3 年以上者;虽非高 等学校毕业,但从事植物保护科技工作多年,具备一定工作经验和学术水平者;获得硕士学 位以上者;热心支持本学会工作的领导干部。( 二) 、团体会员:与本学会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队伍,并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 动,支持学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社会团体。( 三) 、外籍会员:在植物保护科技工作中有较高成就和一定影响,对我国友好,愿与本 会联系、交往和合作的外籍科技工作者。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个人会员:( 一 ) 、遵守本会会章;( 二 )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表决权( 三 ) 、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监督权;( 四 ) 、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和优惠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 五 ) 、执行学会决议,完成学会委托的工作;( 六 ) 、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 ) 、按规定缴纳会费。( 八 )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团体会员:( 一 ) 、优先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二 ) 、优惠取得本会的有关学术资料;( 三 ) 、可要求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 四 ) 、可请求本会协助举办培训班等;( 五 ) 、执行本会决议及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 六 ) 、资助学会开展有关的学术和科普活动;( 七 ) 、经常务理事会提议的团体会员单位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八 ) 、按期缴纳会费。外籍会员:( 一 ) 、优惠或免费得到本会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 二 ) 、可应邀参加本会在国内主办的学术会议;( 三 ) 、可应邀参加本会举办的国际性学术会议;( 四) 、支持本会工作,寄赠学术资料,沟通信息,完成学会委托的工作,推荐专家来华 讲学。( 五 ) 、定期缴纳会费。第十条 会员入会须按学会章程规定办理入会手续, 并由学会颁发会员证、 会徽或团体会 员证书。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 1 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 本会活动的,由学会通知本人。 1 年后仍不交纳会费,则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学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 4 年召开一 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 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 、制定或修改本会章程;( 二 )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制订学会工作方针和活动规划;( 三 ) 、审议学会经费收支情况;( 四 ) 、选举新的理事会;( 五 ) 、举办学术活动;( 六 ) 、决定终止事宜;( 七 )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四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 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在闭会期间, 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 作。理事会原则上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 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四 )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五 )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 、筹备召开下届会员代表大会;( 七 ) 、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八 )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七条 理事会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每 4 年改选一次。 理事会的 组成人员要考虑学术上、地区分布上的代表性,理事会成员每届更新不少于 1/3 ,要体现老、 中、青梯队结构。理事会推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 会。由常务理事会聘请副秘书长与秘书,组成常务秘书处,办理日常工作。在理事会休会期 间,常务理事会负责行使理事会第 1、3、4、5、6、8、9、10 项职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 理事人数的 1/3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 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 通讯形式召开。第十九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分会和学术刊物的 编辑委员会。其委员会成员,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聘任。第二十条 对本会有重大贡献的着名专家、 学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可授予 荣誉理事称号或聘请担任学会的名誉理事长。荣誉理事除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外, 原则上任期一届。第二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 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 4 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 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 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为学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 代表人时,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 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 二 ) 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 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 配。本会经费来源:( 一 ) 、会费;( 二 ) 、捐赠;( 三 ) 、政府资助;( 四 )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 、利息;( 六 ) 、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保证会计资 料合法、 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 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 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 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 福利待遇, 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 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二条 对本会的章程修改, 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经业务主 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 合并等原因需要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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