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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画院规章制度篇一:鸣凤山书画院管理办法 鸣凤山书画院管理办法 鸣凤山书画院内部管理暂行规定:为加强书画院的管理,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每年召开一至两次院务委员会议,研究书画院重要事项。 二、书画院实行院长办公会管理制度,每年召开一至两次办公会议。 特殊活动由院长灵活召开院务委员会议。 三、书画院日常工作由院长负责处理,副院长协助院长开展工作。 四、书画院经费实行独立核算、帐户单列。秘书长监管财务,报销审核,每月向院长办公会议报告书画院年度财务收支情况。财务实行账钱分管制度,会计不得兼出纳. 五、每年召开一次书画院代表或全体会议(含院士、会员),总结和研究工作,布置任务。 六、加强书画院物品保管,由专人负责,并严格物品进出登记制度。 七、加强与书画师的联系,热忱为书画师做好服务工作,及时征缴书画作品。 具体各职务管理细则如下: 院长 :(一)主持书画院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院务委员会议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书画院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书画院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书画院各职务及副职相关负责人; (六)列席理事会会议。 副院长:配合院长工作,分别负责书法、绘画方面的人员及作品组织,加强外部联系和交流。 秘书长:协助院长工作,负责文案处理,安排部署和落实院务工作。 副秘书长:配合秘书长落实各类院务工作,负责展厅管理、作品管理。 理 事:积极参与各类活动的前期策划、组织实施,积极参与作品征集、对外宣传、对外合作等事宜。 财 务:(一)开办资金的管理与支配;书画用品的购买报销、库存情况报表,财务月度结算报表,并上报财务监管进行审计. (二)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三)制定鸣凤山书画院财务工作细则,并自觉执行. 其它管理细则各岗位细化补充附则 篇二:某某画院章程 某某画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画院名称:*画院,英文名:* 第二条 本画院主管单位及艺术指导:*市* 第三条 本画院院长(法人代表)姓名:* 国籍:* 第四条 本画院注册号:* 第五条 本画院组织机构代码:* 第六条 本画院地址:* 第七条 经济性质:经济独立法人单位 第八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不符的,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章 *宗旨 第九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按照自身的创作特点和艺术发展方向,积极主动地开展创作和研究工作 第十条 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民族文化艺术,唱响社会主旋律。依托在美术界的品牌形象,选好主题,开展精 品创作、全国巡展等工作,推动画院有序发展。 第十一条 弘扬*画派精神,尊重艺术规律,团结兄弟画院,壮大创作实力,推出和宣传新人新作,进一步繁荣美术事业,为 艺术家打造规范化、产业化的艺术教育模式。 第三章 经营运营模式 第十二条 画院提倡多元化发展,为画家提供自我展示的宣传平台和优质服务。 第十三条 画院不参与任何画家的个人经营活动,不经营特聘画家的作品,不收取特聘画家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 画院引进先进的国际规范运营模式,将画院相关市场运作的经营权统一委托*公司全权代 理,按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市场运作,以确保画家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全身心地投入到艺术创作中去。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组织和接受有关创作、研究项目,开展各项专业培训和艺术推广活动,积极发现和培养绘画人才。 第十六条 为画家提供理论学术指导,开展艺术咨询活动。 第十七条 组织画家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积极开展书画人才的培训工作,提高艺术创作水平,以为社会、为画家服务为宗旨, 落实科学发展观。 第十八条 每*年度根据画家的艺术水平由艺委会评选决定,可免费为画家在*画院美术馆举办个人画展。 第十九条 每年至少由正规出版社出版一本*画院作品集。 第二十条 画院统一在大型专业美术期刊上分批宣传画院画家的优秀作品。 第二十一条 积极组织画家的优秀作品举行全国巡回展。 第二十二条 画院定期协同全国各省市书画院举办联展。 第二十三条 经画院艺委会评选确认的优秀画家,免费为其拍摄专题片。 第二十四条 *画院网站“*”免费为每位画家开设专栏。 第二十五条 经画院艺委会审核向文化公司推荐,送作品参加大型拍卖会。 第二十六条 画师提供给画院的作品,画院拥有所有权、作者署名权等知识产权,并同意画院印制宣传画册和网上宣传。 第二十七条 画院所聘画家的对外宣传和创收等事项,全部委托具有经验的文化公司来承担。画院积极 创造条件,为画家提供潜 心创作的环境和氛围。 第五章 聘任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画院艺术委员会由*共同组成。 第二十九条 艺术委员会负责艺术创作指导、艺术评审以及艺术人才的甄选工作,培养艺术创作人才。 第三 十条 凡赞成本画院章程,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本院艺术委员会批准通过,履行手续后,可聘任为*画院画师。每届聘 期为三年。特聘画家以学术会员制的形式加入画院,画院与画家之间不具有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画院不承担特聘 画家的生活、创作及劳保、医疗等相关费用。 第三十一条 三年聘期内取得重大成就的画家由画院报送*(主管部门)备案,任期期满后可根据其艺术水准、对画院的贡献以及是 否积极参与画院的一切活动,作为续任的前提条件,*画院可按照国家劳动法规正式聘用为*画院专职画家。 第三十二条 特聘画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未征得画院书面同意,不得以画院名义在社会上开展任何经济活动,否则本院有 权追诉其相关责任。本院不承担任何所聘画家的法律相关责任。 第三十三条 画家须自觉维护苏州画院声誉,积极响应并参与*画院举办的各类公益活动与各项艺术交流活动。 第三十四条 画家须完成*画院安排的重大创作活动以及对慈善等公益事业的作品捐赠活动。 第三十五条 画家入院自愿、退出自由。凡*画院举办的活动无故三次不参加或违反画院规章制度,未能履行相关义务者,画 院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其退出。画家自愿退出的,提交相关书面申请,经画院审核同意后,即可退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于二零零三年十月二十一日(迁址揭牌仪式)经艺术委员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画院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画院的艺术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用中文书写。 *年*月 篇三:书画院规章制度 市政协书画院章程 (XX年9月27日书画院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一、宗旨 第一条本书画院为学术研究、艺术创作和友好交流为主的群众性艺术联谊组织.在宣 城市政协的领导下,本着艺术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书画为桥梁纽带,广泛团 结联系社会各界人士,扩大文房四宝之乡的知名度,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书画艺术,为活跃我 市文化生活,促进和发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作贡献. 二、组织机构 第二条本书画原设院务委员会。院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院务委员组成。人选由 市政协主席会议决定,每届任期五年。 第三条 院务委员会负责决定工作规划及院长提请讨 论的书画院重大事项。 第四条 本书画院设名誉院长、院长、副院长、秘书长、 副秘书长,在院务委员会领导 下,院长负责处理书画院日常工作,副院长协助院长开展工作。 第五条 根据需要,本书画院可聘请顾问若干人。 三、书画师 第六条 凡在书画创作及研究方面有一定造诣或热爱 书画并有一定创作能力的市、县(市、 区)政协委员和社会 各界人士,只要赞成和遵守本章程,本人提出申请,报请院长办公会批准,可聘为书画 院书画师。 第七条书画师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拥护社会主义事业和祖国统一大业,自愿为发 展先进文化献计出力。 第八条书画师的权利:1、可在书画院展厅免费举办个人作品展览;2、参加书画院举 办的艺术创作、观摩交流和考察等活动;3、在书画院编辑出版的艺术图书中优先刊录个人作 品;4、对书画院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5、有退出书画院的自由,但须向书画 院备案。 第九条书画师的义务:1、遵守书画院的章程;2、积极参加书画院组织的各项活动; 3、每年须缴1-2件书画作品;4、宣传和维护书画院的声誉。 四、附则 第十条书画院可通过代销、委托拍卖、定向创作和举办书画讲习班等形式,为丰富我 市文化市场提供有偿服务。其收入除返还作者稿酬和支付一定劳务费后,作为书画院活动经 费。 第十一条书画院接受社会赞助,用于开展有关书画和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二条本章程解释权属院务委员会 市政协书画院内部管理暂行规定为加强书画院的管理,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每年召开一至两次院务委员会议,研究书画院重要事项。 二、书画院实行院长办公会管理制度,每年召开一至两次办公会议。 三、书画院日常工作由院长负责处理,副院长协助院长开展工作。 四、书画院经费实行独立核算、帐户单列。担任机关负责人的副院长分管财务,进行审 批报销,每年向院长办公会议报告书画院年度财务收支情况。 五、每年召开一次书画院代表或全体会议(含书画师),总结和研究工作,布置任务。 六、加强书画院物品保管,由专人负责,并严格物品进出登记制度。 七、加强与书画师的联系,热忱为书画师做好服务工作,及时征缴书画作品。篇二:上 海蒂芙特书画院印章等管理制度 上海蒂芙特书画院印章等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上海蒂芙特书画院(以下简称本院)的院章、钢印、 财务专用章已经上海市闸北区民政局核准备案,负有相应的责任,应加强管理。 第二条 本院的院章用于本院形成的各种文件和有关证明材料;钢印用于本院书画家证书和理事会理事证书;财务专用章用于本会的财务收支活动。 第三条 印章由专人管理,财务专章由会计人员负责保管。 第四条 印章使用须经执行院长同意,不得滥用。对不按规定 使用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由院委会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条 未经执行院长同意,任何人不得携带本会印章外出。 第六条 需更换印章时,须经上海市闸北区民政局批准,方可 刻制新印章,并将旧印章全部上缴。 第七条 印章遗失须立即查明原因,以书面形式报告院委会, 并登报声明作废,再按有关规定向上海市闸北区民政局申请重新刻制印章。 民主管理制度 第一条 坚持民主办院,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 原则,重大事项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条 重大活动和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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